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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路径思考

作者

刘德莉

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0106

中图分类号:A

社会学家罗伯特·帕特南指出:“社会的不平等不仅体现在财富的分配上,更体现在机会的分配上”。用人单位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敏捷性和适应性。劳动者行使劳动权,获得对应社会机会,面临雇主挑选以及歧视对待问题。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区别对待行为,其合理性判断必须基于“正当理由”。

一、国际劳工组织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指导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ILO)强调,用工自主权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为代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 号)明确禁止基于种族 等因素的就业歧视。ILO 的《集体谈判公约》(第98 号)鼓 业经营自由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ILO 的《就业 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强调了透明度和 阳光底下无腐败,透明的招聘、晋升和解雇程序能够减少偏见和不公正现象, 平等的基础上竞争

二、我国立法对用工自主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的选择

从《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将用人单位的“残疾”歧视行为规定为无效后,我国反歧视立法日益加快,对用人单位的原有正当理由作出应有的限制,现行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种类,已从劳动者先天因素(民族、性别等),逐步扩大到传染病病原携带、户籍(城乡权益区别)等后天因素。

表:我国立法对用工自主权的限制

三、各国在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方面的成功经验(一)美国

作为普通法国家,美国通过判例法和联邦法律,《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和《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例如《民权法》第七章禁止在雇佣过程中基于性别、种族等进行歧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为劳动者提供投诉和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

美国强调法律执行和监管机制的 据歧视对象的不同 将就业歧视分为个体差别待遇歧视(直接歧视)和差别影响歧视( 间接 阶段举证法”。第一阶段,由雇员提供受到雇主歧视的初步 雇用;第二阶段,举证责任倒置于雇主。雇主为了抗辩 证明自己拒绝雇佣不是基于歧视,而是基于善意职业资格; 雇员须证明雇主提出的理由事实上是掩盖其歧视的借口,雇员也可直接证明 影响而拒绝雇佣原告。

(二)欧盟

瑞典的“工作环境法”强调员工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确保了劳动者在企业决策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挪威的“平等和歧视法”严格限制了基于性别、 歧视, 促进了劳动市场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德国的“共同决策制度”,让企业内部设 决策过程,特别是在人事和薪酬政策方面。荷兰在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分 且保护的对象更广泛,包括就业歧视中的员工也包括被歧视的消费者,在歧视案件的投诉中倘若雇主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并非歧视,或者其所采取的政策和标准不透明、不明确,则倾向认定雇主所实施的行为构成歧视。

欧盟于 1997 年发布了《性别歧视案例中举证责任的指 ,基于利益和公平衡量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只有当被告能证明其作出的规定、标准或行为是为了实现某合法目的的必须方式,方可作为抗辩事由。

四、平衡两种权利价值冲突比例考量

协调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需考量主观价值与客观结果的平衡,特别是明确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边界。政府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专业机构督导企业公平用人,大力发展互联网算法技术加持公平招聘,借鉴谷歌公司运用的无性别偏见招聘算法,平等评估所有应聘者。工会积极发挥第三方协调作用,助力结构化面试、匿名简历投递等方法参与多元化招聘平台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劳动监管机构监督执行就业歧视禁止条款。

参考文献:

[1]陆银清:就业歧视司法认定路径的反思与重构—基于16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反歧视评论.2019 年辑刊.

[2]沈鹏飞,徐露,黄易:海外反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借鉴及启示[J].就业与保障.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