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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路径探索

作者

康哲

沈阳市纪委监委 110179

前言

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想要更好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以及维持金融市场健康平稳运行,还需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领域监管与国家纪检监察的监管贯通融合,强化金融领域各项权力制约与监督,当然要保证监管行为既合法合规,又不影响金融市场自由、平等、有序地发展,这正是我们当下需要讨论的问题。下面就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路径展开探索,希望所提出的观点内容可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效能,进而为金融监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做好铺垫。

一、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必要性

(一)解决金融监管难题

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也为金融监管带来了阻碍,因为单一的监管手段,已难以应对日益隐蔽的违规行为,要想从根本上防范违规行为,经济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它通过与纪检监察协同,能够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查处所能使用的措施、手段,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盲区、缺漏进行补位。特别是针对不易发现的隐形变异违规行为,可利用纪检监察的监督经验优势破题,解决金融领域腐败问题。此外,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如重复监管,所以为了避免监管过程中出现漏洞,纪检监察应凭借独立性、权威性突破部门壁垒,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联动,对于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都要予以重视,从而通过逐一解决,形成良好的循环。最后通过二者的协同,填补监管空白且避免监管重叠,真正意义上的破解金融监管中的低效化难题。

(二)提升监管效能

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的必要性,还体现了能提升监管效能。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其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工作核心目标应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监管效能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最终的目标实现,所以经济法的实则可有效填补这份空缺,能为金融监管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因为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存在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规避行为,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所以纪检监察必须要积极履行责任,能加强对监管人员履行情况的监督,解决“谁来监督监管者”的问题,使监管责任积极落实,切实发挥经济法实施的作用和价值。同时,纪检监察也能通过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违纪违法线索,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2]。总之,二者的行为互促互进,能够形成 “监管、监督、问责” 的闭环,既能提升法律实施的刚性,又能增强了监管行为的规范性。

(三)防范金融风险与腐败风险

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金融风险、腐败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交织在一起,单一的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风险防范的目的,所以经济法的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显得尤为重要,它通过设定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等标准,为金融机构划定了风险底线。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如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利,仍旧违规开展影子银行、资金池等业务,也为金融机构积累了系统性风险,所以为了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纪检监察应及时干预,能及时发现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进一步防止风险因人为因素被掩盖或放大。不可忽视的是,金融法的实施也有侧重点,体现在它能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而纪检监察工作重心,则要聚焦对监管者和从业者权力运行的监督。总之,二者协同,能从业务层面堵住风险漏洞,又从权力层面遏制腐败滋生。

二、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路径

(一)构建协同机制

经济法的实施为金融监管与纪检监察协同也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为了取得良好理想的协同效果,还应构建协同机制,以保障协同有章可循,高效运转。具体还应从多维度着手,可通过立法来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边界,只有明确划分全责,才能保障协同的顺利实施。如,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前期市场的准入、风险处置等专项监管任务,而纪检监察机关则重点负责公职人员履职廉洁性与合规性监督,通过二者的紧密协作,得以及时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并迅速处理。为了促进二者的有效联动,还可建立月度联席会、季度通报会等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化彼此交流,同时针对影子银行也要加大整治力度,更要对金融机构所开发的创新产品加大监管,通过双管齐下,从根本上规避违纪违法行为。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同样要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在此期间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流向追踪与资产保全,而纪检监察机关同步核查是否存在内外勾结等问题,从而通过形成 “监管、监督”闭环响应,为后期二者的协同高效实施提供重要的依据。当然也要根据工作的情况动态调整协同机制,以发挥其在协同中的作用和价值,切实取得最佳的协同效果。

(二)加强信息共享

金融监管与纪检监察协同工作的开展目的是保障金融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但由于过去部门分化问题导致存在信息壁垒,因此这一关键要素制约了二者协同实践的效能。但是,自经济法实施后,进一步强调了透明化原则的应用,这为打破信息壁垒提供了直接参考,利用制度的形式给予了最为直观的协同依据。通过加强信息共享,以技术进行支撑,可以构建出覆盖全流程的协同信息体系。具体应搭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与纪检监察信息共享平台,双方可利用此平台互动交流。同时要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满足协同需求。其中,平台中的信息应涵盖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执法案件卷宗、公职人员从业信息等,为协同提供理论数据支持。在信息平台中,金融监管部门可定期推送大额交易异常数据、行政处罚记录等相关内容,而纪检监察机关同样要发挥平台的作用,及时反馈信访举报线索、立案审查调查情况,从而通过多举措实现信息互通、有效协同的目的。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安全也尤为重要,因此还应采取保密措施,对重要涉密信息都要实施分层管理,可成立专门的人员负责信息的审核,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致使重要信息丢失或是损坏。

(三)促进专业融合

与金融监管不同,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既具备专业性也具备纪律性,因此二者在管理工作开展中存在出发点与落脚点不兼容的问题,如果无法实现专业互补,协同工作的落实就会陷入到各自为政的情况。而经济法的实施对监管专业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这为二者的有效融合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方向。为提升协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应强化人员培训,保障人员能力满足协同要求,针对潜在的问题,能通过紧密协作,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对于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可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如,选派金融监管骨干到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学习纪律审查方法,同时还可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参与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专项行动,旨在让每一个纪检监察人员快速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还可鼓励各部门人员相互交流,分享彼此的工作经验,也可从外界邀请金融行业专家,向纪检监察人员讲解衍生交易、区块链金融等专业知识。而纪检监察业务能手,则向金融监管人员传授违纪违法线索排查技巧,从而形成良好的专业融合学习氛围。当然在处理复杂且具有一定难度的金融案件时,还可组建复合型团队,该团队应由金融监管部门专业人才和纪检监察人才组成,其中监管人员主要解析金融业务合规性,而纪检监察人员研判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可通过相关协作,实现专业优势互补目的。

(四)强化联动执行

金融监管与纪检监察的协同合作需通过构建协同机制并进行有效执行才能确保二者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因此,若只停留在制度层面展开协同,必然会导致经济法与纪检监察的协同只是纸上谈兵,只有以刚性执行才能确保协同效能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金融监管执法期间,倘若发现内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同时也要及时将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以及调查过程中掌握的关键证据、案件线索来源等信息,同步至纪检监察机关,为其工作带来更多的线索,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带来助力[3]。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移送线索后,需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与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实时沟通,以便更好的掌握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避免因二者协同不及时,影响最终案件处理的效果。必要时还可借助线上平台,实现跨区域、跨行业协同的目的。对于重大金融违法案件应向上级汇报,而上级管理层人员也要发挥领头羊作用,通过统筹协调涉案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并明确各方职责分工,进而通过联动,形成合力,更好地处理问题。

(五)完善监督问责

缺少监督的金融监管与纪检监察协同合作易出现形式主义问题,但在经济法实施后,当前对责任追究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进一步构建闭环监督问责体系,可以确保协同合作能够始终在既定轨道中稳步前进。例如,针对协同工作中的推诿扯皮、隐瞒不报、泄露信息等行为,都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要让双方充分认识到,协同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性,能在具体协同工作中,本着认真、严谨、负责态度做好各项工作,进而避免因责任模糊导致协同效能打折扣。为了保障人员积极参与协同工作中,还可将协同工作成效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中,使人员端正工作态度,对于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及时给予奖励,而对于阻碍协同调查的纪检监察干部,应严肃追责,从而通过完善监督问责,切实保障经济法的实施与纪检监察协同高效推进。

结语:

金融监管领域经济法实施与纪检监察的协同,是实现应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二者的协同可以通过构建机制,将法律的刚性与监督工作的柔性进行有机结合,此时通过打破二者之间的信息壁垒,保障信息流动,即可通过专业融合全面提高二者协同的效用,也能依靠联动执行,全面体现制度优化的成果,提高治理的效能,并保障以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确保二者的协同可以为构建出稳固的金融防线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陈小红, 谢志忠. 金融科技视域下地方金融监管法治体系建设路径[J].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5, 39 (03): 61-64.

[2]宫庆彬, 刁训娣, 吴冲锋. 金融创新、市场风险与监管策略的动态分析——基于三方演化博弈模型[J]. 管理评论, 2025, 37 (07): 3-14.

[3]李佳. 金融数据治理中的监管问题及路径探索[J]. 黑龙江金融, 2025, (06): 8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