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公安民警处理民间纠纷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仁青东智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涉藏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民间纠纷,处理民间纠纷也成为涉藏基层公安民警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①这种纠纷大致可分为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在我国民间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是人们常常选择的方式,因为调解具有成本低廉、程序快捷、方式灵活、不伤和气等特点” ② 。
公安民警遇到民间纠纷,也常常使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在法理和情理双重层做到各尽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规定,遇到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可以采取治安调解和治安处罚两种方式。但是,在警务实践活动中调解方式来处理民间纠纷也不是特别容易的事。也可以说,好的办案民警,不一定是好的调解者,因为调解不仅要有法律素养,更要有社会文化素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处理好民间纠纷。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更要懂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和风土人情,才能说服教育好当事人,促使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保障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笔者认为涉藏地区公安民警处理民间纠纷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主要有以几项。
一、具备法律法规政策的素养
法律法规政策的素养,即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适用能力。“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道德和公序良俗等进行” ③ ,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素质,积极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来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心中有法,手中有据,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上,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好纠纷。实践中公安民警调处民间纠纷时,要懂得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是比较困难的,但必须具备有关治安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处理好纠纷。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调解大致可分为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四大类。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里的公安调解,每个调解有自己的调解范围,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可以又哪类调解组织受理和解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⑤。因此参与调解工作的民警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公安民警调解的民间纠纷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否则不是治安调解,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租住在德吉小区3 号楼2 单元五楼的卓某2012 年4 月5 日早上8 时出门上班,晚6 时下班回家时家住一楼的马某拦截,并掏出七百元的发票对她说,中午刮大风你租住的窗户玻璃掉落下来,砸中了我停在楼下的车子,车子我已修好了,这是修车单和发票,你要如数赔偿。卓某不同意,马某报警,晚6 时25 分民警龚某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并对此事开始进行调解,龚某认为卓某租住的窗户玻璃掉落损坏了马某的车子是事实,按理卓某应该赔偿马某七百元。这时卓某认为这起纠纷没有违反治安管理,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而且民警龚某调解有失公平。该案是个纯粹的民间纠纷,不涉及治安管理管辖,若民警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是治安调解。
2. 公安民警所调解的纠纷必须是因民 引发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反,“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 适用调解 ⑥比如,因非民间纠纷而导致的寻衅滋事、恶意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等行 外 ,对于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治安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等的违法行为案件,也不适用治安调解。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是情节较轻,甚至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如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 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则不宜进行治安调解”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0 条的规定是,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还有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上述种种如作调解处理,既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也不足以教育警示其他公民。
4.治安调解并非治安处罚的前置必经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而非“应当”或“必须”,公安机关需结合案件情况,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决定是否调解,不能为追求打击数量或怕麻烦而一味选择处罚,若调解不足以惩戒和警示,应行使处罚权,且被侵害人不能以民事赔偿代替行政处罚。
5.从当事人角度,适用治安调解需双方自愿,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需经双方同意,协议达成须基于协商一致,不得违背任何一方意愿或存在强迫,他人不得用恐吓、利诱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方案,调解人或组织的建议仅作参考,不得强加。
(二)民间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问题
治安调解的纠纷都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矛盾的根源是民事法律关系出现问题。因此,公安民警处理民间纠纷不仅要有治安管理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要有足够的民事法律知识才能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处理民间纠纷须掌握以下民事法律知识:
1.私力救济的法定限度
民间纠纷中,民事主体可通过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维护权益。公力救济指“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保护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私力救济(自力救济)则是“民事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自行采取措施维权”。实践中,私力救济若使用不当,易引发侵权甚至刑事犯罪。当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超出法定限度,危害社会治安或构成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例如,“2008 年9 月1 日,河南省某县市民刘某在骑电动车送其岳母李连翠(原告郭长城之妻)回家的路上与王某骑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王某与刘某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便找郭长城索要,遭其拒绝。2008 年9 月7 日,王某等人闯入郭长城家中,强行将郭长城家停放的拖拉机开走。郭长城随即拨打 110 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做了一定的调解工作,并口头告知郭长城,车辆被抢是因王某与郭长城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郭长城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郭长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被告辉县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对原告郭长城投诉车辆被抢一事作出处理。辉县市公安局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⑧
实践中,当事人常因私力救济超限,采取暴力手段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妨害社会治安。因此,公安机关执法时需合理判断私力救济的尺度,对过度行为及时阻止,妥善处理纠纷,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留置权的适用。在民法典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本质是授权债权人通过合法的私力救济实现债权,是一种债权自助行为。《民法典》第 447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实际接处警过程中,当民警遇到涉及留置权的警情纠纷时,需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行使留置权合法性的判断。比如,车主扎西将他的小轿车送至汽修店维修,当他去取车时,汽修店老板却要求他支付巨额维修费。由于车主扎西无法接受这一巨额费用而拒绝支付,汽修店便声明要扣车,于是车主扎西马上报警。在这起案件纠纷中,汽车修理店对车辆的占有是合法的。这是因为汽车修理店的修理费用债权与其对车辆的占有,都源于同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满足留置权成立的各项条件,所以汽车修理店有权行使留置权。
对于这种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78 条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具备社会文化素养
涉藏民间纠纷凸显多样性、复杂性,公安民警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积极补充与生活相关的社会文化、民间习俗和民族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在调解工作中熟练地运用,才能处理好民间纠纷。倘若不熟悉相应的社会文化、民间习俗以及伦理道德等,只是机械地处理事情本身或者单纯地讲解法律法规,往往很难发现矛盾背后的内在根源,也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很好地处理涉藏地区民间纠纷,要具备以下地域民俗文化知识:
(一)懂地域文化
藏族是一个有着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宗教、习俗、思维方式和自成体系的习惯法规等。在涉藏地区,无论男女老幼,贫富贵贱,对地域文化莫不尊崇之,敬仰之,不仅影响着我国涉藏地区社会的发展,更加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调解过程中,须懂地域文化,借助涉藏群众的文化认同进行教育、心理疏导。亦可联合寺管会等调处民间纠纷,有效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例如,某藏族治州某县甲村与乙村的草山相邻,2009 年两村为某片草场的放牧和所有权,发生数次纠纷,后经当地政府出面调解几次未果,2017 年又在该片草场上发生纠纷,派出所联合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寺管会主任等进行调解,经过两轮调解各村均认可原来的界限。本案是典型的涉藏民间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受藏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调解民间纠纷时法律制度和区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教育、劝说、批评,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缓和矛盾双方人际关系。
(二)懂民族习俗
民族习俗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节庆、礼仪、禁忌等方面形成的一种特殊文化。由于藏族特殊的区域环境和风土人文,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比较特殊而系统的民族习俗,对涉藏地区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有效调处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涉藏地区有效开展为民服务或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安工作,必须在了解民族习俗和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2015 年某藏族乡的饭馆老板在某村的泉水口屠宰了几只羊,该村与饭馆老板之间发生了矛盾纠纷,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居中调解,因民警不懂民族习俗,随口说了几句“不就泉口宰了几只羊,有什么大不了的”等的话而事态进一步恶化,最后演变成为打砸事件。在涉藏地区的习俗中泉水跟雪山一样视为圣神,不能在泉水口洗脚、洗衣服、屠宰牛羊等,忌讳将血污倒进泉水,污染水源。民俗习惯作为涉藏地区的一种重要文化资源,承载着乡土社会的传统。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深入,遵循司法国情是至关重要的根本原则。在公安民警开展治安调解工作时,充分尊重并借助民俗习惯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日益凸显且越发重要。
三、良好的心理素养
每种职业都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有着具有其职业特性的特定要求。对于公安民警而言,他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常常要面对纷繁复杂的民间纠纷,以及各种个性迥异的当事人。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其复杂性使得主持调解工作的民警所需要具备的心理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具体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耐心
耐心是人性中最优秀的品质之一。我们处理民间纠纷时要在掌握“情、理、法”的基础上,坐得住,听得进。要有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当事人把心里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你才能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能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处理纠纷的可行度。然后再从法理和情理层面给他讲解清楚,就会避免矛盾的转移或升级。处理民间纠纷中所解决的矛盾往往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往往矛盾解决需要耗费公安民警很多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有些当事人说话方式不当或说话无逻辑,民警不能因此而产生厌倦、烦躁的心理,应以足够的耐心为当事人排优解难。
(二)热心
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我们人民警察的首要任务,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俗话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就要时刻为群众着想、 为人民群众办事, 要有足够的热心去帮助群众,办理群众的事,遇到民间纠纷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人的权利,合理合法地提出处理方案。人民警察,‘人民’二字在前头,坚持为民服务,解难题、 办实事 是警察的使命,更是责任 和担当。要在平凡的工作岗位默默的奉献自己的青春和生命,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参考文献: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M]第3 条第2 款规定。
邱星美、王秋兰著.《调解法学》[M]第2 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年11 月出版.第6 页。
③ 刘建明.《调解技能与实践》[M].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4 年出版.第28 页④ 《治安管理处罚法》[M] 第9 条规定.2012 年修改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M]第178 条第2 款规定 2018 修改版
⑥柯良栋.《治安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