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梁丽秋
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 201507
引言
在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获得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根据技术需求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对应的技术方案,已经成为满足技术需求的有效措施之一。本研究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其生成技术方案的使用以及保护相关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1 专利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必要性
1.1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目的
在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展、应用频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当前社会主要从下述几个角度出发描述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保护的目的:首先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并不存在明确的所有人,但技术的使用人却较为明确,一旦生成的方案无法得到保护,则使用人的权益将受到较大影响;其次通过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才能提高人工智能的使用率,进而达到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目的;最后从提升社会福祉角度出发,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方案,扩大方案应用范围,同样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
1.2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依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其必要性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能够使得人工智能使用者个人的权益同样得到必要的保护;其次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是促进技术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利用专利法对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同样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发展;最后让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获得必要的经济回馈,才能维持人工智能的稳定发展。
2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范围
我国《专利法》分别通过“正面定义”以及“反面排除”对可专利的范围进行了约束。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情形不能进行专利认定,一般情况下人工智能的操作以及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 25 条对不予授予专利的描述,人工智能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明确其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早期的程序并不具备独立运算能力,程序的产出需要严格依赖程序的开发者,而人工智能的核心特征是人工智能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设定的目标具备独立开发能力。目前程序无法得到专利保护的原因主要是程序作为一种抽象思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无法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3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三性”问题
3.1 技术性问题
根据专利保护对技术的实用性要求,符合专利保护要求的技术应当符合能够再现、具备积极效果以及具备实用可能性三项标准。从再现性方面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面同样具备完善的方案描述,与人工形成的方案一样同样具备再现的可行性;从技术的积极性以及实用性两个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人工基本一致,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方案均符合积极性以及实用性要求,但该问题不影响人工智能方案获得专利保护。
3.2 新颖性问题
根据专利申请规定,新颖性要求申请的专利与此前通过任何渠道发表的其他发明不存在重叠。在专利新颖性的审核方面,由于审核范围较大,审核人员的能力有限、信息来源渠道同样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在与人工智能无关的发明同样无法确保绝对的新颖性。虽然人工智能由于具备强大的搜索能力,能够进行大范围的搜索以及重组,以此通过新颖性的审核,然而从专利新颖性审核现有问题的角度出发,任何专利的审核均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在非人工智能发明中同样存在。因此,在审核中不应由于人工智能具备较强的搜索能力而对其进行限制。
3.3 创造性问题
创造性审核与新颖性审核之间存在递进关系,符合新颖性要求的发明才能进入创造性审核阶段。目前限制人工智能专利获取的核心因素在于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发明与自然人的发明相比更容易通过创造性审核,并可能对自然人的发明造成较大的挤压。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的发明同样并非凭空而来,人工智能的发明建立在现有技术升级的基础上,即便并未通过人工智能生成对应的技术方案,在前期研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的方案在后续较短时间内依然能够完成。创造性问题,同样不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形成较大限制。
4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归属
4.1 人工智能专利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专利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制定相应法规是为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虽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根据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过程,人工的参与依然决定生成的目标及方向,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因此无法认定人工智能为专利的独立发明者。此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首先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作为发明主体得到鼓励与刺激的必要性以及价值,其次支持专利条款的劳动理论并不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劳动主体,劳动理论并不能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提供支持,最后现代法律大都参考了黑格尔的人格权相关理论,即便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获得了大幅发展,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人格权。综上,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以及法律规定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专利权的主体资格。
4.2AI 的发明生成主体资质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或由自然人形成的组织,发明形成的专利权享有者存在同样的法律主体要求。根据该要求,人工智能并不符合发明人以及发明专利权享有者的主体要求,不能作为发明者享有专利权。虽然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资质,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拓展可行性,人工智能依然可以作为发明者存在。根据当前发明登记要求,发明者仅能够登记自然人,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案例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必须在当前的基础上增加人工智能为主体的发明登记,登记发明时应当明确标注发明的主体为人工智能。
4.3 自然人的经济收益权
人工智能并不具备获取专利权的主体资质,而对人工智能发展历程今年新推导的结果显示,人工智能开发过程中自然人的参与是人工智能获得发展的前提,根据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人工智能专利权的规定,人工智能的专利权应当归属开发或使用其的自然人。一方面,当前的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独立确定研究方向的能力,人工智能的产出建立在自然人操作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确定方向、检查人工智能产出有效性等行动,是人工智能形成的技术方案能够投入实践的必要保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并不具备配置以及使用资源的能力,其产出技术方案后,需要通过自然人对方案的应用进行规划。综合上述因素,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经济收益应当归属自然人。
结语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得技术应用中的大量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得到解决,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进行过专利保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应用与管理相关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工智能管理与应用的问题,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建峰,祝林华.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初探[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6):53-57.
[2]刘瑛,何丹曦.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J].科技与法律,2019,0(4):7-16.
[3]刘友华,魏远山.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4):84-90.
[4]周鑫.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冲击与应对[J].贵州省党 校学报,2019,0(4):90-96.
[5]单晓光,罗凯中.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J].福建江夏学院 学报,2018,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