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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驱动河长制再创新的多元路径研究

作者

刘双梅

洱源县三营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671202

引言

河长制自全面推行以来,在统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环境治理复杂性加剧,传统行政主导模式面临信息不对称、监管盲区等挑战。公众参与被视为破解治理困境、驱动制度创新的关键动能。当前研究多聚焦于河长制本身运行机制,对公众参与如何系统性驱动其再创新的多元路径探讨不足。本文旨在填补此理论空白,深入解析公众参与驱动河长制实现从“有效建立”向“持续优化”跃迁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进路,为构建更具包容性与适应性的现代水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一、制度赋权:奠定参与式创新的合法性基础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制度化的权利保障。需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在河湖治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决策参与权,为公众介入河长制运行提供刚性依据。重点构建“参与式制度设计”机制,在河长制实施细则修订、考核标准制定中嵌入公众听证与意见征询程序,使公众诉求转化为制度改进的源头活水。更深层次需建立“权利-责任”对等框架:在赋予公众环境监督权的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其生态保护义务,形成权责统一的参与伦理。制度赋权的关键在于构建“双向制度化通道”:纵向打通“公众诉求→河长响应→政策修订”的上行路径,横向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公众评议→绩效评估”的制衡机制。此外,需探索公众参与效能的司法保障制度,对拒不回应合理公众诉求的河长行为设立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使赋权具有司法可执行性。这种系统性赋权不仅提升治理透明度,更在规则层面重塑“政府—公众”协同关系,为持续创新奠定法理根基。

二、技术赋能:构建精准化参与的数据支撑

数字技术为公众参与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工具。搭建集成化的河湖治理公众参与平台,支持污染线索上报、水质数据查询、治理进度跟踪等功能,可显著降低参与门槛并提升信息交互效率。技术赋能的深层价值在于实现“感知-决策”闭环重构:通过物联网传感器网络与公众移动端上报数据的交叉验证,形成动态更新的“河流健康画像”,克服传统治理中信息滞后性。需重点突破“数据鸿沟”瓶颈:开发适老化、方言化的简易操作界面,在偏远地区设立公共数字服务站,确保技术红利普惠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公众海量信息中的自动聚类分析,可识别污染模式规律,预判风险点位,推动河长制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防控。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功能,则能固化公众监督行为的时空轨迹,形成不可抵赖的“环境监督证据链”,显著增强公众话语的法律效力。技术赋能的本质是将分散的公众感知转化为结构化治理知识,驱动河长制从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型治理范式创新。

三、文化培育:激发可持续参与的内生动力

公众参与的深度与持久性依赖于环境治理文化的浸润。需通过系统性环境教育提升公众的水生态保护意识与责任伦理,培育“守护家园河流”的主体自觉。文化培育的核心是建构“流域共同体”认同:借助河流历史文脉梳理、生态危机叙事传播,唤醒公众与水域的情感联结,使保护行为从工具理性升华为价值理性。应注重“微观文化场景”营造:在社区设立“护河文化墙”、开展“流域生态艺术节”,将抽象环保理念转化为可感的地方性知识。民间河长制度的品牌化建设尤为重要,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体系,形成参与者的身份认同与社会激励。更需关注代际文化传承,开发中小学流域研学课程,培育青少年“流域公民”意识。这种文化内化过程实质是积累环境治理的社会资本,使公众参与从外部动员转化为“习惯性实践”,为制度创新提供深层文化心理支撑。

四、协同深化:建立多元主体互构的创新网络

公众参与驱动制度创新需突破单一主体局限,构建多层级协同网络。推动形成“官方河长+民间河长+公众”的伙伴关系,明确各方权责边界与协作接口。协同网络的进化依赖于“角色再定位”:政府应从管控者转变为平台搭建者,环保组织专注专业监督与技术赋能,企业履行生态补偿责任,公众则成为治理成效的最终评判者。需创新“跨界协商”制度设计:建立流域尺度上的“公众议事厅”,采用协商民主技术解决跨行政区治理争议,如“公民陪审团”模式评议跨界污染责任。高校智库的介入可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消解公众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协同网络的最高形态是形成“创新共生体”:企业提供绿色技术解决方案,社会组织孵化社区环保项目,政府购买创新服务,公众参与效果评估,由此产生“ 1+1>2 ”的制度创新涌现效应。

五、韧性构建:完善参与驱动创新的保障机制

为应对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需增强制度系统的适应韧性。建立参与效果动态评估体系,定期研判公众诉求的满足度与政策调整的有效性,形成“参与—反馈—优化”的学习循环。韧性机制的关键在于“制度冗余度”设计:建立多路径参与渠道(线上/线下、个体/组织化),避免单一平台失效导致系统崩溃。需构建“风险-适应”响应链:开发公众参与冲突预警指标,当某区域投诉量激增或满意度骤降时,自动触发专项协调机制。创新容错机制应区分“善意试错”与“责任缺失”,对因采纳公众创新建议导致的非原则性偏差予以免责。利益补偿机制则需运用生态补偿原理,通过流域生态补贴平衡上下游参与成本。韧性系统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动态稳定性”:在吸收公众参与引发的扰动同时,保持制度核心功能持续升级,使河长制具备应对复杂环境挑战的进化能力。

结论

公众参与是驱动河长制实现治理范式进阶的核心动能。本研究揭示:制度赋权通过法定权利保障与双向制度化通道,重塑“政府-公众”协同关系,奠定创新合法性基础;技术赋能借力数字平台与智能分析,将公众感知转化为结构化治理知识,促成数据驱动型决策范式转型;文化培育以流域共同体认同构建社会资本,使参与行为从外在动员升华为内生实践;协同深化通过多元主体角色再定位与跨界协商机制,形成创新共生网络;韧性构建则以动态评估与容错设计保障创新系统的适应性进化。五大路径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基础保障—工具升级—动力强化—结构优化—系统稳定”的递进耦合体系,共同推动河长制从单一管控向包容性治理跃迁。未来需着力强化路径间协同效应:以制度保障技术应用与文化传播的公平性,以技术赋能协同网络的运行效率,以文化滋养韧性治理的社会根基。唯有如此,公众参与方能真正成为河长制突破路径依赖、实现可持续创新的不竭动力,为全球水环境治理贡献更具生命力的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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