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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诱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作者

郭海梅

江苏同方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214000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土地征收频率提高,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失地安置、征地补偿分配等关键环节时群众权益保障不到位极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上访乃至对抗行为,深入剖析土地征收中社会稳定风险的具体诱因并针对性提出科学可行的应对对策,既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1 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主要诱因分析

1.1 补偿机制不透明或不合理

第一,补偿标准制定缺乏公众参与。在很多土地征收项目中,补偿标准的确定往往由相关部门单方面决定,被征地农民没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到标准制定过程中,农民作为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价值、产出效益等有着最直观的了解而他们的意见被忽视,导致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脱节,难以得到农民的认可进而引发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稳定风险的潜在导火索。第二,补偿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补偿的范围、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等关键信息公开不充分,存在信息壁垒,被征地农民无法清晰知晓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及相关政策依据,容易产生猜疑和误解,认为补偿过程存在暗箱操作,损害了自身利益。

1.2 征地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一,征地审批程序不规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存在越权审批、未批先征等违规行为,不规范的审批程序使得土地征收项目缺乏合法依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和反抗,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第二,征地公告程序不完善。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征地公告或者公告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公告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农民无法及时了解征地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和申诉权。第三,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听证程序是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听证程序缺乏实质性内容,往往只是走过场。听证代表的选择不合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重视和采纳,听证结果对征地决策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流于形式的听证程序无法有效化解矛盾,反而会让被征地农民感到自身权益被忽视,加剧与征收方的对立情绪,增加社会稳定风险。

1.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第一,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往往出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等目的进行土地征收,追求的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和区域发展效益,被征地农民则更关注自身的眼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希望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当地方政府过于强调发展利益,而忽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时,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凸显。例如,地方政府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可能会压低补偿标准,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第二,开发商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冲突。开发商参与土地征收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开发商可能会为了降低开发成本,与地方政府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低补偿标准或者在安置过程中敷衍了事,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1.4 安置保障不到位或滞后

第一,就业安置缺乏有效措施。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了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就业成为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些地方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没有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就业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脱节,无法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就业安置渠道狭窄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需求,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生活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第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但保障水平较低,覆盖范围有限,无法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例如,养老金数额较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高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

2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治理对策研究

2.1 健全征地补偿与安置机制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市场价值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部门可定期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数额与土地实际价值相匹配,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民、专家学者等多方意见,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让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第二,规范补偿资金管理与发放流程。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建立专门的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发放过程中明确发放对象、数额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可建立优先发放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三,创新多元化的安置方式。探索多种安置模式,如就业安置、农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资源条件,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安置方案。例如,对于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农民,可与企业合作提供就业岗位,对于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统筹规划农用地进行农业安置,对于有投资意愿的农民可将部分补偿资金转化为集体资产股份,让其享受入股分红收益。

2.2 优化征地程序与民主参与路径

第一,严格规范征地审批程序。明确各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征等违规行为。在征地审批过程中要对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征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保障征地程序的合法性。第二,完善征地公告与信息公开制度。征地公告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社等位置及时、准确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异议反馈渠道等重要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全面公开征地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回应被征地农民的疑问和诉求,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误解和矛盾。第三,健全听证与协商机制。明确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听证代表的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听证结果应作为征地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予以采纳,建立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协商机制,在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上进行平等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实施征地,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2.3 强化多元利益协调机制建设

第一,构建政府、农民、开发商三方沟通平台。定期组织三方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开发商合理追求利润,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沟通平台上可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让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协商解决利益冲突。第二,建立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在土地征收项目中应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例如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明确各方在征地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当项目出现风险时由相关方共同承担。第三,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土地征收利益协调工作,如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能够在政府、农民和开发商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化解利益冲突。例如,律师事务所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可组织农民参与协商,反映农民的集体诉求。

2.4 完善社会保障与职业转型支持体系

第一,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将所有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如增加养老金数额、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和安全运行,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第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根据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愿,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培训内容可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现代化等多个领域的技能,同时注重培养农民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建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第三,建立职业转型跟踪服务机制。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转型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就业后的工作状况和生活情况。对于就业困难或失业的农民,及时提供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结束语

土地征收作为推进城乡建设和公共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不容忽视。实现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有序与和谐推进,需要坚持法治导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应推动制度完善与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群众满意度,真正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筑牢社会稳定的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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