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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两项指数”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实践思考

作者

廖德乐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321017

一、假释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罪犯假释意愿调研

以 JH 监狱六监区在押的1100 余名罪犯中,排除累犯和其它法律规定不适用假释奖励的罪犯后,随机抽取200 名罪犯进行问卷调查。倾向于呈报假释意愿的有136 人,占68%。倾向于呈报减刑愿望的有57 人,占28.5%。呈报减刑或假释都可以并听从分监区安排的有6 人,占3%。不要任何刑事奖励的有1 人,占0.5%。

倾向于呈报假释者多数理由是尽快摆脱失去自由的束缚,而假释的呈报幅度要比减刑的呈报幅度大,对考核分的相对要求也低一些。倾向于呈报减刑者理由多数是减刑后无后顾之忧,而假释后仍存在一定制约性。呈报减刑或假释均可以听从安排者理由是不管任何呈报方式均是为了早日走出监狱大门,区别不大故而无所谓。不要任何刑事奖励者理由当前监狱生活条件比社会普通打工人员还要好,况且在外无亲人无牵挂,如果要呈报任何一种刑事奖励就还要加倍努力改造、压力太大。

对200 名问卷调查的罪犯档案进行查阅发现,倾向于呈报假释的136 人中,原判刑期5 年以上的有97 人,占71.3%。根据原判罪刑及改造言行中体现出有暴力倾向的有52 人,占38.2%。倾向于呈报减刑的57 人中,原判刑期5 年以上的有31 人,占54.38%。根据原判罪刑及改造言行中体现出有暴力倾向的有46 人,占80.7%,其中伙同犯罪的且有同案犯未归案或另案处理的有12 人,占21.05%。呈报减刑或假释无所谓听从安排的6 人均为原判5 年以下。不要任何刑事奖励者为李某,现年45 岁、盗窃罪、原判三年、文盲、贵州人、无婚史、双亲均已亡故,无任何技术专长。

通过问卷调查不难看出,在首次犯罪的监禁刑人群中,有强烈假释意愿的占68%,虽无强烈意愿,但可以接受假释意愿的占3%,有条件的接受假释意愿的占5.5%,不愿接受假释意愿或者说对自身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信心不足的占23.5%。

分析结论:多数罪犯希望扩大假释的适用。

(一) JH 监狱案件办理情况

2022 年在押人数9427 人,减刑假释共计1802 件,其中减刑1223 件、假释579 件;2023 年在押人数9547,减刑假释共计共计2459 件,其中减刑1819 件、假释640 件;2024 年在押人数9084,减刑假释共计2548 件,减刑1745 件、假释 803 件。

分析结论:JH 监狱三年来,假释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假释案件比例从6.14%递增至8.84%,假释适用率逐年增加。

2022 年检察室共办理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1802 件,向监狱反馈不予或者暂缓减刑、假释监督意见61 件,变更减刑幅度监督意见35件。监督意见被监狱长办公会采纳96 件,采纳率为100%。总的提出监督意见率5.33%。监狱向中院提请假释、假释建议书后,检察室向中院移送检察意见书中,中院完全采纳检察意见作出减刑、假释裁定1614 人,变更检察意见的减刑幅度共14 人,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113 人。

2023 年检察室共办理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2459 件,向监狱反馈不予或者暂缓减刑、假释监督意见132 件,变更减刑幅度监督意见261 件。监督意见被监狱长办公会采纳393 件,采纳率为100%。总的提出监督意见率 21.61%。监狱向中院提请假释、假释建议书后,检察室向中院移送检察意见书中,中院完全采纳检察意见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1542 人,变更检察意见的减刑幅度共 64 人,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81 人。

2024 年检察室共办理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2548 件,向监狱反馈不予或者暂缓减刑、假释监督意见85 件,变更减刑幅度监督意见12 件。监督意见被监狱长办公会采纳277 件,采纳率为100%。总的提出监督意见率10.87%。监狱向中院提请假释、假释建议书后,检察室向中院移送检察意见书中,中院完全采纳检察意见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2355 人,变更检察意见的减刑幅度共 34 人,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74 人。

2025 年1 至4 月,检察室共办理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数845 件,其中减刑541 件、假释304 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向监狱反馈不予或者暂缓减刑、假释监督意见12 件,变更减刑幅度监督意见4 件。总的提出监督意见率1.89%,法院变更检察意见的减刑幅度共9 件,作出不予减刑、假释裁定8 件。

分析结论:2023 年,检察院和法院加强了对减刑假释案件 减刑案件的幅度变更率和不减不假率为3 年最高。2024 年“两项指数”出台后,上半年在部分监区试行,下半年在全 更率和不减不假率出现明显下降。2025 年1 月至4 月,随着“两项指数”的全面推开,检察院和法院在减 更率,和不减不假率进一步下降,“两项指数”出台后去了明显成效。

二、办理假释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派驻力量薄弱

JH 监狱的 除了要对罪犯生活、理等 (法发犯1量的相步限制了减刑假释监 督的实效 无法真实有效推进实质化审查。

(二)假释案件审查难度大

是“再犯危险性”认定难,根据《刑法》 目前对于“再犯危险性”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法第八假释后生活来 和模糊化,评估最高判项项执致力困难很大程度上依靠罪犯自觉履行。

(三)考核压力导致案件办理不规范

目前,JH 监狱假释案件提请数量和检察机关监督数量之所以走在前列。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应上级机关的考核要求。在考核的压力下,部分质量不高的假释案件,如:有前科劣迹、漏罪加刑、狱内多次违规扣分、毒品犯罪、重大暴力犯罪等提请假释,甚至出现罪犯只有意愿申请减刑,但应监狱考核要求,罪犯被迫申请假释。检察机关的考核为监督意见数与监狱相反,为了冲刺考核排名,监狱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将部分质量不高的案件程序后移,由本应当由监狱法制部门审查的案件交由检察监督环节提出监督意见。

(四)同步监督机制运行不顺畅

繁复化的办案程序和繁重的办案量,让部分案件的监督流于形式。2012 年修改后的刑诉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案件的同步监督职责,但具体如何监督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列明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书面意见”。随着近十年来的实践探索以及检察机关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的转型,基本上形成了“提请中——提请后——裁定(决定)后”的三阶段监督模式[5]。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刑罚执行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逐案出具的反馈意见后才会决定是否正式提请;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也会明确立案时或者批准前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监督意见;在收到“减假暂”裁定或者决定结果后,检察机关均应当进行审查,无论是否认为不当,均要撰写裁定或者决定审查报告。综上,对同一罪犯同一次“减假暂”的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系统内要生成三个案件,对外至少出具两份法律文书,还不包含内部的审查报告等,相比来看, 一个“减假暂”案件监狱、法院对外仅出具一份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监督则要复杂得多。根据实质化审查要求,一件“减假暂”监督案件审查的工作量绝不少于一个简单的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量,但“减假”案件数量却远多于刑事案件,在当前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并行模式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并未增加,检察机关监督力量远不能匹配“减假”案件办理数量,通常一个检察官十天内要办理几十甚至上百件“减假”监督案件,监督压力可想而知,造成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仅对“减假”监督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的检察意见直接套用工作模板,有的“检察意见书”甚至雷同于监狱的“提请建议书”,让同步监督形同虚设。检察人员往往疲于制作文书而缺乏重点 和针对性的审查,容易使监督内容泛化,从而导致在表面上以案办案,无法深入案件实质证据材料的审查中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减刑假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效果。

(五)减刑、假释条件的认定缺乏层次性、精确性

法释〔2016〕23 号规定第三条将“确有悔改表现”细化为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等的四个方面,是整体的综合评价。目前,减刑、假释工作的运行主要基础是罪犯的考核分数和服刑期限。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因为监狱、检察院、法院的职能不同,同时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一个案件的主要流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监狱提请,第二阶段为检察机关审查监督,第三阶段为法院裁定,势必造成减刑假释案件过三个关卡,案件会逐步减少。因此监狱为了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一般期望能够掌握减刑的主动权,尽可能为罪犯争取较多的减刑假释机会和较大的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角度,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一般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法院则更多考虑罪犯减刑假释后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因此“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缺乏层次性、精确性,监狱、检察机关、法院因立场不同导致理解不一,导致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或减刑幅度较高在检察监督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被扣减或不予,受影响的罪犯可能失去了积极改造的动力,造成罪犯与检察机关、法院的对立矛盾,也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三、优化假释监督的路径

(一)优化“减假暂”监督程序

针对目前“三阶段”逐案监督模式 定情形下的“提请后审查”和“裁定审查”[6]。对刑罚执行 实质化审查,逐案出具监督意见,对提出 原意见提请的案件,在“提请后审 ”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于刑罚执行机关采纳检察机关 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出 以及存在呈报期间有违规、财产性判项履行发生变化、疾病发生变化 致等情况的案件。

(二)创新繁简分流办案机制

创建减刑假释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依法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改革和创新:一是根据案件特点,按照预设规则归类为紧急案件、简单案件、一般案件。紧急案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减刑案件提请幅度为 3 个月一下且裁定减刑后当月刑满罪犯第二假释案件考验期为 3 个月以下的案件,第二不需要开庭审理,第三本次考核内累计违规扣分 5 分以内。简单案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第一原判刑期十年以内,第二无财产性判项或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第三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严情形,第四本次犯罪前十年内没有前科劣迹,第五不需要开庭审理,第六本次考核内累计违规扣分在 5 分以内。二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设置不同的审理方式,比如:简单案件和紧急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提讯模式,一般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庭询模式或开庭审理模式。通过诉讼化改造的探索,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关实质化审理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目前紧急案件和简单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定周期约为2 个月,相比之前的5 个月缩短了3 个月的办案周期。有效突破了案多人少的瓶颈,充分保障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三)完善“两项指数”检察应用端

司法实践中,面对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快速发现其中应当优先适用假释的案件,这一难题亟须破解。通过进一步完善“两项指数”检察应用端口,从监狱拟提请减刑的案件中快速筛选出同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两项指数”检察应用端选出的监督案件线索和只是辅助检察机关作出法律判断、提高工作效率,并不能取代调查核实,在确定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必须始终以证据为中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 3 条明确规定,“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因此,在筛选出同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线索后,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收集、依法审查原审卷宗、自书材料、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主客观证据材料,提升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水平。

(四)转变监督模式

是对同步监督内容和流程进 行改 步监 求意见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不对个案实体处理发表实质性意见 重点对提请机关在证据收集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指导 逐案制作审查报告、检察意见书,而是在“ 文书 真正将检察办案力量从繁琐的表层工 利,进一步克服监督虚化 同化、 弱化弊 犯奖惩数据、禁闭戒具使用数据、外伤就诊数据、消费数据等的 条件 ,横向与其他罪犯相比,减刑假释是否公正。

假释制度作为现代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其价值实现需在惩罚正义与改造正义间寻求动态平衡。当前我国假释适用率偏低的现状,折射出司法实践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把握仍待深化。检察机关作为假释适用的重要监督主体与司法参与者,在平衡刑罚执行惩罚性与改造性中肩负特殊使命。当前假释制度运行中暴露的适用保守、程序参与不足等问题,亟待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与司法改革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主动破局。检察机关唯有以监督刚性筑牢公平底线,以司法理性传递改造温度,以协同治理构建复归生态,才能让假释制度真正成为激活罪犯新生希望的法治引擎,在守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同时,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与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侯亚辉、刘福谦、吴飞飞《强化法律监督推动假释制度适用》,载《人民检察》2023 年第22 期,第20 页

[2]谬伟君:《减刑、假释制度改 察》2017 年第 18 期,第 30 页.

[3]王超:《再犯预防视角下的减 载《河北法学》2015 年第5 期,第165 页.

[4]劳佳琦:《财产性判项与 外法学》 ,2018 年第 3 期,第 701 页.

[5]何剑:《减刑检察监督 “繁复化 狱学刊》2024 年第 1 期,第53 页

[6]王光月:《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回顾与展望》 载《人民检察》2025 年第1 期,第4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