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竞争关系的转售价格维持(RPM)分类及其反竞争效应
潘卫华 刘莹
1.上饶师范学院法商学院 江西上饶 334000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语外贸学院 湖北十堰 442002
在 RPM 的反垄断历史上,对 RPM 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源于反垄断法“固定价格协议”本身违法传统。因此,分析 RPM 是否会损害竞争,首先必须分析“固定价格协议”本身违法。
固定价格协议本身违法源自谢尔曼法第一条,“所有限制州际或对外商业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谢尔曼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反竞争行为形式,但给出了识别垄断行为的要旨:是否限制市场竞争,这是识别垄断协议的一个核心标准。我国反垄断法也保持了这一精神实质:“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就是对垄断协议本身违法的精确表达。垄断协议损害竞争的一个前提是,协议各方具有竞争关系。
事实上,尽管横向的价格协议几乎必然会损害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福利,但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研究并没有对纵向价格协议给出类似的结论。形式上,RPM 是供应链上下游所签订的价格协议,但上下游之间并不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是,协议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垄断的利益动机。但是,由于协议往往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多个生产者,或者零售商,而这些生产者或零售商是具有竞争关系的,正如 Rey和 Stiglitz(1988)所说,竞争的对手可以利用 RPM 成为一个“反应器”,产生协同效应,妨碍竞争。因此,纵向协议是否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关键在于其是否会影响横向竞争。
一个简明的思路是,既然对竞争的妨碍与否是划分垄断协议的核心,那么,我们就应该从 RPM涉及的竞争关系着手进行分析。竞争关系可以简化为最基本的两种类型:生产者竞争和零售商竞争。从完备性的角度,RPM 包含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价格仅仅涉及上下游双方,即一个上游生产商与某一个零售商签订 RPM 协议;(2)RPM 涉及多个上游生产商;(3)RPM 涉及多个下游零售商;(4)RPM 涉及多个上游生产商与多个下游零售商。我们分析在没有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RPM 对生产者竞争和(或)零售商竞争的关系及影响。
一、完全单向 RPM VS 品牌间竞争(情形 I)
完全单向 RPM 是指,价格协议仅仅涉及一个上游生产商和一个下游零售商。我们排除掉上游和下游都是垄断者的情况,该协议不可能存在反竞争效应,因为市场中本来就不存在竞争。
推论 1.1:单向 RPM 不影响横向竞争关系,不存在反竞争效应。
当上游生产商之间存在横向垄断协议时,RPM 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虽然上游生产商之间签订横向垄断协议本身是违法的,但这显然不能推断,该生产商的其他行为也是违法的,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Telser(1960)给出了 RPM 作为协同行为限制、排除竞争的一种情形:帮助横向合谋的稳定。由于合谋之间的各方缺乏互信,合谋各方很难知道价格的波动是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引起的,还是由于合谋对手机会主义行为降价引起的,这使合谋往往是不稳定的。但是,如果合谋的生产商与下游零售商签订最低价格协议,就相当于向合谋者给出了一个可信的不降价承诺,从而有助于垄断协议的稳定。Telser(1960)的观点得到了后继研究的支持(Partrick,2004)。
在理论上,即便生产商之间存在横向垄断协议,生产商也可能出于效率目的来使用 RPM,但即便如此,一旦垄断协议存在,则任何一方或多方实施 RPM 所依据的就只能是合谋价格,并且必然会对该合谋价格起到稳定作用。
推论 1.2:如果 RPM 的任何一方被证实参与了横向垄断协议,则 RPM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二、一个上游厂商 VS 多个下游零售商(情形 II)
当 RPM 上游只有一个厂商,下游涉及多个零售商时,与单向 RPM 时不同,此时,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我们需要分析,RPM 是否会对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产生影响。
只要品牌间竞争存在,制造商主导的 RPM 并不会提高市场零售价格。但是,如果 RPM 的发起者是零售商,则情况就完全不同:控制零售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存在潜在的好处。例如,如果零售商可以基于某些条件(如:零售商具有一定的零售品牌势力,如果拒绝销售该产品,会导致该产品的销量绝对下降),对制造商要求一个低的批发价,但一旦有利润,两个零售商之间就会基于产品进行价格竞争,要求制造商与零售商制定最低零售价格,可以避免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使零售双方都能在一个更高的价格水平上经营并获得经济利润,从而产生反竞争效应。例如,Foros 等(2017)就发现,苹果 APP 在其具有平台优势时,会使用自主定价模式,但是在平台竞争激烈时,会选择使用生产商定价+利润分成模式,并且实行 RPM,达到限制平台间价格竞争的目的。
如果考虑零售商之间的异质性,由零售商主导的 RPM 也同样具有反竞争效应。很多时候,零售商具有自己的品牌,如沃尔玛、家乐福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既会考虑产品的价格,也会考虑对零售商的偏好。同样价格的产品,消费者会更愿意选择在那些具有品牌优势的零售商那里购买,那些没有品牌优势的零售商就只能通过价格竞争来争夺顾客。因此,竞争均衡是,品牌零售商以高价格吸引一部分消费者,非品牌零售商以低价格吸引一部分消费者。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能够看到,同样的产品在不同零售商的价格有高有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有势力的零售商与制造商签订最低零售价格合同,非品牌零售商就失去了与品牌零售商竞争的价格工具,将不断被淘汰,并且,市场的零售价格水平也将显著高于实施 RPM 之前,消费者利益也受损。因此,由零售商主导的 RPM 不仅会限制零售市场的价格竞争,而且,会不利于非品牌的中小零售商生存,品牌零售商的市场势力会越来越大。
推论 2:当一个产品由多个零售商销售时,零售商主导的 RPM 会削弱零售商之间横向竞争,降低消费者福利。
3.多个上游生产商 VS 单个下游零售商(情形 III)
尽管一个上游生产商主导与多个下游零售商签订 RPM 不具有垄断效果,如果多个上游生产商分别与下游零售商签订最低零售价格协议,由于多个上游生产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考察,RPM 是否会对上游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关系发生影响。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仅由一个下游零售商销售的情况,在现实中很难见到。但为了分析的完备性,仍然有必要对这一情况予以专门分析。
如果上游生产商之间是竞争的,没有垄断协议,则上游生产商与下游零售商签订最低零售价格协议,不会产生妨碍横向竞争的作用。
推论 3.当上游产品之间存在竞争,且产品由同一个下游零售商销售时,RPM 有助于上游厂商之间
合谋。
四、交叉关系(情形 IV)
如果产品 1、2 分别由下游两个零售商销售,则称之为交叉关系。交叉关系中嵌入了类型 II 和类型 III 在交叉关系中,既涉及上游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又涉及下游零售商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但我们仍然能够从其基本的关系类型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首先,与 II 型关系相比,另一个厂商的产品也由两个零售商销售,我们需要考察,推论 2 是否仍然成立。由于我们假定上游厂商之间是竞争的,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零售商对厂商 1 的产品进行最低价格限制,形成卡特尔效应,是否会因为产品 2 的竞争而改变。引入产品 2 后,零售商面临两种选择:或者对 2 也实施合谋定价,或者对 2 实施竞争定价。如果对产品 2 实施竞争定价,则产品 1会因为定价过高处于劣势,产品 1 会拒绝实施 RPM,市场将重新回到竞争状态,零售商将失去全部的垄断定价利润。如果对产品 2 也实施合谋定价,则两个零售商会获得垄断定价利润。因此,只要零售商对一个产品实施了 RPM,则另一个产品无论是否签订了 RPM,实际上都会处于垄断定价状态。
推论 4.1:交叉关系中,零售商实施 RPM 会导致零售商合谋定价。
在 III 型关系中,零售商之间不存在竞争,其本来就具有产品的定价权,其激励是完全的,因此,制造商发起 RPM 并不能影响零售商定价。在排除了纵向价格约束的合法性基础后,RPM 的影响更可能是横向的,因而被视为本身违法。但在交叉关系中,零售商之间也存在竞争,因此,需要重新检验,制造商实施 RPM 的目的是对零售商竞争(纵向)的干预,还是对上游(横向)竞争的干预。
如果上游生产商之间存在垄断协议,则推论 1.2 仍然适用,这一点,可以通过比较 III 型关系和交叉关系得到。在交叉关系中,下游存在零售商竞争,如果上游厂商 1 降低其批发价,则两个零售商降低该产品的零售价格的激励较 III 型关系时更强,因为给定另一个零售商降价而自己不降价,产品 1的消费者会全部被另一个零售商吸引走。也就是说,在交叉关系中,某一个上游产品生产商对产品降价,对卡特尔协议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因而,更需要 RPM 来维系卡特尔的稳定。并且,该 RPM设定的价格一定是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
推论 4.2 在交叉关系中,只要上游生产商之间存在合谋行为,则 RPM 必然损害市场竞争。
对交叉关系的进一步比较可以发现,对生产商实施的 RPM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并不合理。因为,在逻辑上,如果以 RPM 有利于卡特尔而禁止 RPM,则意味着,横向卡特尔就一定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应该沿着这一线索继续对实施 RPM 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横向卡特尔进行处罚。而一旦横向卡特尔被证实,上述关于 RPM 有助于合谋的担心就无须验证,因为按照我们之前的分析,与横向垄断协议关联的 RPM 本身违法,被告应该证明其使用 RPM 并不是为了服务卡特尔,而是出于其他效率目的。而另一方面,如果调查无法证实与 RPM 相关联的横向卡特尔存在,那就不能以“可能有”的理由来推断 RPM 有罪,因而不应该被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应该是适用合理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生产商之间真的存在横向卡特尔协议但却不能被证实,对 RPM 实施本身违法原则仍然不能消除卡特尔,因为 RPM 既不是横向卡特尔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充分条件,因此,所能获得的反垄断收益相当有限,相反,如果实施合理原则,虽然 RPM 将使卡特尔能在一定时期内更稳定的存在,产生消极失误成本,但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卡特尔都只是存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因此,随着卡特尔的消亡,RPM 的负面效应也将自然随之消失。但对 RPM 实施本身违法原则将确定地使生产商失去有效率的契约方式,并且在长时间内不可逆,从而产生很高的积极失误成本。这也就是Esterbrook(1984)反复强调,市场的自我纠错功能使得消极失误成本在整体上总是低于积极失误的原因。
再者,如果生产商之间真的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他们是否会使用 RPM 来巩固 RPM?横向垄断协议是重罪,协议的隐蔽性较协议的有效性更为重要,企业之间总是尽可能隐蔽地进行操作,但 RPM有利于横向垄断协议稳定已经广为人知,相关企业使用 RPM 无异于主动吸引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注意力,引火烧身。因此,厂商使用 RPM 来实施垄断协议的可能性并不大,从这一点来看,合理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失误成本并不很高。
综上,在交叉关系中,如果 RPM 是由零售商发起的,则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如果 RPM 是由上游厂商发起的,则应该适用合理原则;如果上游厂商之间存在垄断协议,则由上游厂商发起的 RPM也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参考文献
[1]Telser, L. G., 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 3(1): 86-105.
[2]Easterbrook, F. H. (1984). Vertical arrangements and the rule of reason[J]. Antitrust Law Journal, 53 13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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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转售价格维持(RPM)与默契合谋的关联问题研究:供零关系视角” (JJ20110)
作者简介: 潘卫华(1980-),女,人,博士研究生,上饶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通讯作者:刘莹(1980-),女,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