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数据财政的理论建构与制度适配研究
郭春雨
中央民族大学
引言
数字经济重塑全球经济与治理模式,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对经济、财政影响深刻。2023 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 GDP 超 45% ,数据要素市场规模破 1.5 万亿元,传统以土地、税收为核心的财政模式遇瓶颈,“ 数据财政” 概念应运而生。
现有研究中,谢波峰等(2020)提出数据财政是借数据要素运作实现财政增收与服务优化的新模式;杨飞虎等(2022)实证分析数据财政与经济增长联动机制;刘莲莲(2024)借鉴欧美经验提出“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框架。但当前研究存在理论碎片化、制度适配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以李武帅等(2025)、林镇阳等(2023)理论及郭尽美(2024)专家共识为核心,从理论建构与制度适配展开研究,填补理论空白、为制度设计提供支撑。
二、数字经济下数据财政的理论建构
(一)从要素价值到公共价值的价值逻辑
数据财政是数据要素价值在财政领域的转化,含要素市场化与公共服务价值两维度:前者通过数据交易、授权运营转化为财政收入;后者借公共数据开放优化支出结构、提升服务效率,实现财政提质增效。
其价值转化需遵循“ 数据确权—价值评估—市场交易—公共利用” 闭环:先明确数据权属奠定法律基础,再建评估体系破解定价难题,经市场化变现后,部分收益反哺基建与公共服务,形成“ 价值创造—公共反馈—再价值创造” 良性循环,兼顾市场化与公共属性。
(二)多元主体协同与流程闭环的运行机理
数据财政涉及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呈“ 政府监管、企业运营、公众参与” 格局,流程分三阶段:数据采集治理阶段,政府整合政务数据、鼓励企业合法采集非公共数据,构建多元数据池;价值转化阶段,通过授权运营、平台交易等变现,收益按比例上缴财政;财政反馈阶段,收入用于基建、数据治理与惠民服务,以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参与,形成闭环。
(三)传统财政的补充与升级的功能定位
数据财政是传统财政的补充与升级,体现在三方面:收入增量上,弥补土地财政收缩、传统税收乏力缺口,2023 年深圳等试点城市数据财政收入超 50 亿元,2025 年全国预计破 500 亿元;要素配置上,以财政政策引导数据向重点领域流动,支持数字产业升级;公共服务上,用数据技术提升支出效率、精准补贴民生,开放公共数据降低企业成本,间接促经济增税。
三、数字经济下数据财政的现存问题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不健全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数据财政核心路径,当前制度适配性不足。一是确权模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界定公共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边界及收益分配比例,导致地方“ 不敢为” “ 乱作为” ;二是运营模式单一,多采用“ 政府授权 .+. 单一企业运营” ,缺乏竞争,数据利用效率低、收益流失;三是收益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无专项管理制度,收益被挪用,违背公共属性。国外多以法律为基础,或规定收益用于数据基建,或引入多元主体提效,我国需借鉴完善。
(二)数据财政与现有财税体制协同不足
数据财政与现有财税体制存在“ 两个脱节” 。一是收入征管脱节,数据交易、授权运营等新型收入,未被现有税收制度明确征管标准,部分企业逃税避税;二是央地权责脱节,全国性政务数据收益归属不明,易引发利益冲突。需建立数据要素专属税收制度,明确税率与征管方式;划分央地权责,全国性数据收益“ 央地分成” ,区域性归地方,同步建立转移支付机制。
(三)数据财政监管体系不完善
数据财政监管存在“ 三个缺失” :一是主体缺失,多部门监管却无牵头单位,易现“ 多头监管” 或“ 监管真空” ;二是安全监管缺失,部分地区忽视数据安全,导致公共数据泄露;三是绩效评价缺失,无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无法衡量贡献、优化资源配置。需构建“ 技术+制度” 双重保障:技术上用区块链、隐私计算实现数据溯源与安全利用;制度上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四、数字经济下数据财政制度适配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法律制度
完善该制度需三措并举。首先明确数据确权与收益分配,加快制定《公共数据管理条例》,界定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地方政府使用权与运营权,规定企业收益不超 60% 、政府收益不低于 40% 且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数据治理与公共服务;其次引入“ 政府
多企业 .+ 第三方机构” 多元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选资质企业,第三方负责价值评估与监督;最后建立运营备案与公示制度,地方政府方案需向省级财政、网信部门备案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二)推动数据财政与财税体制深度协同
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方面健全数据要素税收制度,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增设数据交易、授权运营条款,明确数据交易收入按 6% 缴增值税,授权运营收益按 25% 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数据密集型企业减税,另一方面划分央地数据财政权责,制定《央地数据财政权责划分办法》,全国性公共数据收益央地 5:5 分成,区域性归地方,建立转移支付机制,中央从全国性收益提 20% 支持中西部数据基建。
(三)构建“ 多位一体” 数据财政监管体系
从三方面发力:监管主体上,确立财政部门牵头、网信与市场监管协同的机制,财政管收益与绩效、网信管数据安全、市场监管管秩序;技术手段上,建全国统一“ 数据财政监管平台” ,用区块链实现全流程溯源,推广隐私计算护信息安全;绩效评价上,构建指标体系,从收入增长、公共服务、经济贡献维度评价,结果挂钩地方政府考核。
五、结论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财政作为新型财政形态,其理论建构需立足数据要素的价值逻辑、运行机理与功能定位,实现“ 市场化与公共性” 的统一,而制度适配则是数据财政规范运行、释放要素价值的核心保障。当前我国数据财政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财税协同、监管体系等方面仍存在制度适配性问题,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推动财税协同、构建监管体系等路径优化。未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与制度的完善,数据财政将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财政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 武 帅 , 徐 杲 旭 . 数 据 财 政 有 关 问 题 探 讨 [J]. 中 国 财政,2025,(06):58-60.DOI:10.14115/j.cnki.zgcz.2025.06.019.
[2]刘莲莲.借鉴国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经验,构建中国数据财政基本运行框架[J].市场瞭望,2024,(14):19-21.DOI:CNKI:SUN:SHLW.0.2024-14-007.
[3] 郭尽美. 专家热议数字经济下的财税体制建设[N]. 中国财经报,2024-07-04(003).DOI:10.28053/n.cnki.nccjb.2024.001140.
[4]林镇阳,王运宏,尹西明,等.数据财政加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J].新经济导刊,2023,(08):29-34.DOI:CNKI:SUN:XJYD.0.2023-08-008.
[5]杨飞虎,王志高,余炳文.数据要素、数据财政与经济增长[J].当代财经,2022,(11):40-52.DOI:10.13676/j.cnki.cn36-1030/f.2022.11.011.
[6] 谢波峰, 朱扬勇. 数据财政框架和实现路径探索[J]. 财政研究,2020,(07):14-23.DOI:10.19477/j.cnki.11-1077/f.2020.0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