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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借助检察听证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作者

孙学财 孙嘉男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大庆 163000

2024 年 10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基层联系点河北省定兴县检察院调研时强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既要切实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也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尤其是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进一步增强“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继续做好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检察听证、听取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等工作,切实将人民监督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对此,艾明、桑志强 1 曾于 2023 年 12 月18 日在《检察日报》理论版以“以高质量检察听证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为题,阐明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创新发展,极具中国特色。尤其是 2020 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深入实践,推动检察听证走向规范化、统一化、常态化。检察听证也是新时代创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为检察机关运用听证实施法律监督指明了方向。

本文以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院 2023 年、2024 年两年来组织开展的 230 个检察听证案件为样本,浅谈如何借助检察听证这一外部监督途径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一、组织召开检察听证情况。该区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检察听证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分三批共选取聘请了 44 名听证员组织开展评议履职。职业分布上主要包括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职律师、街道及社区书记、高校老师、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等。其中,2023 年 1 月1 日-12 月31 日,该区院共组织召开检察听证 165 件,案件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民事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一审公诉、侦查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2024 年年 1 月1 日-12 月 31 日,该区院共组织召开检察听证 65 件,案件类型包括:一审公诉、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等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情况。该区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办案各环节,做到“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 54 人(次),监督案件 185 件。其中,参与十种监督方式的监督情况:公开审查听证 161 次、出庭支持公诉 5 次、巡回检察 2 次、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及督促落实 1 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3 次、参与案件质量评查 9 次、司法规范化检查 1 次、检察情况通报 1 次、其他司法办案 1 次、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1次。参与十大业务类型的监督情况:普通犯罪检察 149 次、重大犯罪检察3 次、职务犯罪检察 3 次、经济犯罪检察 13 次、刑事执行检察 2 次、民事检察 9 次、行政检察 1 次、公益诉讼检察 3 次、未成年人检察 1 次、控告申诉检察 1 次。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 46 人(次),监督案件 89 件。其中,参与十种监督方式的监督情况:公开审查听证 65次、出庭支持公诉 3 次、巡回检察 1 次、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及督促落实1 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3 次、参与案件质量评查 11 次、司法规范化检查1 次、检察情况通报 1 次、其他司法办案 2 次、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1 次。参与十大业务类型的监督情况:普通犯罪检察 75 次、重大犯罪检察 1 次、职务犯罪检察 1 次、经济犯罪检察 1 次、刑事执行检察 2 次、民事检察 1次、行政检察 4 次、公益诉讼检察 1 次、未成年人检察 2 次、控告申诉检察 1 次。

上述数据表明,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始终占比最大,2023 年监督案件 185 件当中,公开审查听证就 161 次,占比 87% ;

2024 年监督案件 89 件当中,包括公开审查听证 65 次,占比 73‰ 。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借助检察听证这一监督模式,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接受外部监督中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已“入库”的听证员不能满足听证案件需要。通过某区院已组织听证案件来看,有些案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需要邀请具有相应资质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行家能手”参加听证。但听证员的遴选缺乏法定程序保障,难以根据听证案件类型特点精准对口听证员专业需求。二是听证员培训方式不够灵活。在培训方式上,更多的是通过宣读文件和讲解法律法规形式进行培训,但考虑法律法规与检察实务、司法理念的更新迭代方面不多,听证员就案件本身发表评议观点,多是结合自身职业、主观理解发表看法,在为办案检察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观点方面打了“折扣”。三是听证程序启动方式宣传不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某区院连续两年组织的 230 听证中,均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并组织听证。这主要是因为人民群众对检察听证制度了解还是不够多,导致相关人员一般不会申请检察听证,反而是检察机关基于检务公开和自觉监督的目的主动组织和启动。

四、提升外部监督效果的几点建议。一是借助外部监督助推高质效办案。外部监督具有约束力强、发现问题及时、影响力大的特点,其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他们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于案件办理机关的外部监督体系。这些外部监督主体依法通过行使各种监督权力,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有助于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某区院就是通过邀请具有律师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由于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的参与能够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二是做实方式“多样化”。积极打造“群众家门口的听证”,创新开展远程听证、异地视频“云听证”,以更“接地气”的方式与群众“零距离”。如,网络直播听证,拓宽听证受众范围。同时可选取警示作用明显、法治宣传效果佳的案件,拓展听证受众覆盖面,放大警示宣传效果。采取简易听证来促进矛盾就地化解。对通过接待释法说理,来访群众仍不满意的,在接待场所及时就地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彻底解开来访群众的“法结”与“心结”。上门听证,传递“检察为民”温情。对于年老体弱、身患残疾,出行不便的当事人,及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案件开展上门听证,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三是注重提升听证员能力水平。每年初制定听证培训方案,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听证专项培训。如,开展庭审观摩听证培训“课堂”,促进听证员不断提升“法律内功”,提升听证能力。平时,由检察官依托检察微信公众、微信联系群等新媒体平台,向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时推送检察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为其更好地履职提供知识信息支持。

*孙学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孙嘉楠 检察官助理;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作者简介:孙学财,1974 年 9 月出生,男,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科,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刑事检察研究。

通讯作者:孙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