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协同机制构建
刘轶
江苏盛德量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10019
引言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整合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咨询服务,为政府采购工程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而招标环节作为政府采购工程的关键节点,其效率与规范性直接影响后续项目实施。在该模式下,招标工作涉及采购人、全过程咨询单位、投标人、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需在信息传递、流程衔接、权责划分等方面实现高效协同。然而,当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仍存在主体沟通壁垒、流程碎片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势的发挥。构建科学的协同机制,打破各环节壁垒,实现多方主体的高效联动,对提高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协同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协同性不足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涉及主体众多,各主体间的目标与权责划分不清晰,易出现协同断层。采购人对全过程咨询单位的授权不充分,导致咨询单位在招标策划、文件编制等环节难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咨询单位与投标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投标文件编制指导不足,易出现投标响应偏离招标需求的情况;监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的协同机制不完善,监管重点与招标实际需求脱节,过度干预与监管缺失现象并存。多方主体缺乏统一的协同目标与沟通渠道,导致招标过程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二)流程衔接与标准不统一
招标流程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阶段的衔接存在断层,咨询单位在招标前期的需求调研、方案论证与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缺乏连贯性,导致招标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标准体系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招标流程、评审标准、文件格式存在差异,增加了咨询单位与投标人的适应成本。此外,招标流程与后续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的衔接不畅,中标结果难以有效指导项目实施,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体化管理效果。
(三)信息共享与技术支撑薄弱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采购人、咨询单位、监管部门等主体的信息分散存储,缺乏统一的信息交互平台,导致招标信息传递滞后、失真。例如,咨询单位掌握的项目技术细节无法及时同步给监管部门,采购人的需求变更不能快速反馈给投标人。技术支撑不足,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的数字化工具(如 BIM、大数据)在招标环节应用有限,招标文件编制、评审过程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难以实现信息的可视化与智能化分析,制约了协同效率的提升。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协同机制的核心要素
(一)主体权责协同要素
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边界是协同机制的基础。采购人需承担需求提出、决策审批、资金保障等责任,同时赋予全过程咨询单位足够的招标组织权与专业决策权;咨询单位负责招标策划、文件编制、过程组织等专业服务,对招标质量负直接责任;投标人应规范参与投标活动,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响应性;监管部门需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形成“采购人主导、咨询单位实施、投标人参与、监管部门监督”的协同格局。
(二)流程协同要素
流程协同需实现招标环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阶段的无缝衔接。在招标策划阶段,咨询单位应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成果,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核心内容;在招标实施阶段,优化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评审等流程,确保与项目实施计划相匹配;在招标后续阶段,推动中标结果与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的衔接,将招标成果有效转化为项目实施依据。同时,统一招标流程标准,制定涵盖文件编制、评审规则、异议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操作指南,减少流程差异带来的协同障碍。
(三)信息与技术协同要素
信息协同以数据共享为核心,需建立涵盖项目基础信息、招标需求、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等内容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主体间信息的实时交互与动态更新。技术协同则依赖数字化工具的应用,通过 BIM 技术实现招标需求的可视化展示,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投标人信用与履约能力,借助区块链技术保障招标信息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信息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为多方主体提供统一的协同载体,提升招标过程的透明度与效率。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协同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构建主体协同与权责划分机制
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决策机制,成立由采购人、咨询单位、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招标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权责清单,通过合同约定细化各方在招标策划、文件编制、开评标、异议处理等环节的权责,如明确咨询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专业审核责任,采购人对招标需求的最终确认责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协同配合情况纳入咨询单位的服务评价体系,对高效协同的主体给予奖励,对协同不力导致损失的主体追究责任,促进各方主动履行协同义务。
(二)优化流程协同与标准规范体系
推动招标流程与全过程工程咨询阶段的深度融合,在项目前期阶段即引入咨询单位参与需求调研与方案设计,确保招标需求与项目目标一致;在招标过程中同步开展合同条款与履约管理方案的策划,为后续实施奠定基础。制定统一的招标协同标准,包括招标文件范本、评审指标体系、信息披露规范等,减少区域与项目间的流程差异。建立流程衔接反馈机制,在招标各环节设置衔接节点检查,如咨询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需经采购人确认并同步至监管部门备案,确保流程衔接无遗漏。
(三)搭建信息共享与技术支撑平台
构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协同信息平台,整合项目管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功能模块,实现采购人、咨询单位、投标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在线交互。平台需具备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文件上传、电子开评标、异议在线处理等功能,减少线下操作带来的协同滞后。强化技术赋能,推动数字化工具在招标环节的应用,如开发基于 BIM 的招标需求模型,供投标人直观理解项目要求;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辅助评审决策。同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数据加密与访问权限管理机制,防止信息泄露与滥用。
(四)完善监管协同与环境保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监管协同机制,整合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与监管空白。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协同信息平台实时获取招标数据,实现对招标过程的动态监管与风险预警。加强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出台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应用的政策文件,明确协同机制构建的具体要求;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协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为协同机制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结束语
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协同机制的构建,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的关键举措,对推动工程咨询与政府采购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存在的主体协同不足、流程衔接不畅、信息共享滞后等问题,需通过明确权责划分、优化流程标准、搭建信息平台、完善监管机制等路径加以解决。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深入应用与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协同机制将更加高效顺畅,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坚实支撑,助力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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