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对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启示

作者

刘玉娟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 江苏无锡 214086

引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其合法性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探索这一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该理论强调主体间的交往互动、共识形成以及程序正义,与新时代依法治国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理念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深入研究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对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启示,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内涵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思想体系,其核心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往行动与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将社会行动分为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性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行动四种类型。其中,交往行动是最具合理性的行动类型,它以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理解和共识为目标。交往理性则是交往行动的核心支撑,它强调在交往过程中,参与者应遵循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讨论来形成共识。这种理性不同于工具理性,它更加注重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的理性。

(二)公共领域与商谈伦理

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一个由公众参与、自由讨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人们可以就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的存在为交往行动提供了平台,使得不同的声音能够得到表达和倾听。商谈伦理则是公共领域中交往行动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它要求参与者在商谈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以达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共识为目的。商谈伦理强调伦理规范的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认为只有经过全体参与者的共同商谈所形成的伦理规范才具有合法性。

(三)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认为,合法性并非仅仅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接受。一种政治秩序或法律制度只有当它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时,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而这种认同和支持的形成,离不开主体间的交往互动和共识达成。在法律领域,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是否能够通过交往过程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成员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广泛的商谈和讨论来形成共识。

二、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时代背景

新时代为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这一时代背景,以更好地把握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方向和路径。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依法治国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合法性建构必须充分回应人民的这些新需求,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而依法治国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对依法治国的合法性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律制度能够适应国家治理的新需求,能够有效解决国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深入发展

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给世界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也对中国的依法治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速、便捷,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这就要求依法治国在合法性建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国内社会舆论的影响,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法律的国际认可度和国内社会的认同感。

三、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对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具体启示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为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我们可以从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入手,探索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的有效路径。

(一)在法律制定环节:构建多元参与的立法商谈机制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的形成离不开广泛的交往和商谈。因此,在法律制定环节,我们应该构建多元参与的立法商谈机制,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讨论来形成共识。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扩大立法参与范围。除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传统的立法参与者外,还应该鼓励普通公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可以通过网络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表达意见的平台。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超过 100 万条,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完善立法商谈程序。建立健全立法商谈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商谈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在商谈过程中,要尊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鼓励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协商,通过理性的沟通来达成共识。三是注重立法的回应性。立法机关应该认真对待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诉求,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予以采纳和吸收,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现实需求,

提高法律的社会认同度。

(二)在法律实施环节:强化执法司法的交往理性

法律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合法性。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强调交往理性的重要性,这对强化执法司法的交往理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执法环节,执法机关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交流。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建立执法协商机制、行政调解制度等方式,化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例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了矛盾,还增进了社会和谐。

在司法环节,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在司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通过法庭辩论等形式,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要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司法过程,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庭审直播等方式,让司法活动更加透明,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三)在法律监督环节: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网络

法律监督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的重要性,这为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网络提供了启示。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监督网络。

社会公众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应该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信访制度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监督的保护,确保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应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违法违纪行为、揭露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等方式,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例如,一些新闻媒体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的报道,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实施和完善。

此外,还应该加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国家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专业的监督活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四、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面临的挑战

尽管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为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提供了重要启示,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利益多元化带来的共识难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法律制定、实施等环节形成共识变得更加困难。一些利益群体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阻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法律难以体现社会的共同意志,影响法律的合法性。

(二)交往渠道不畅与信息不对称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立法参与、执法司法沟通等交往渠道,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交往渠道不畅的问题。一些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倾听,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同时,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往往对执法司法的依据和理由了解不够,容易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影响执法司法的效果。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问题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往往是一个难题。如果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实体正义难以实现;如果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又可能会忽视程序正义,影响法律的合法性。

五、应对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挑战的对策针对上述挑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不断推进新时代依法治国合法性建构。

(一)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为了应对利益多元化带来的共识难题,我们需要健全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行公平的博弈,实现利益的平衡。同时,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交往沟通机制

为了解决交往渠道不畅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需要完善交往沟通机制。进一步拓宽立法参与渠道,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社会成员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他们传递相关信息,解释执法司法的依据和理由,消除他们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在线沟通平台,提高交往沟通的效率和效果。

(三)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既要重视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又要注重实体正义,努力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