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在制造业企业中的适用困境与法律实务对策

作者

胡颖

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江苏淮安 223001

引言

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区域经济合作深化的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实施为亚太地区贸易发展注入新动能。其中,原产地累积规则作为货物贸易领域的核心创新成果,打破了传统双边自贸协定的地域限制,允许企业将来自 15 个缔约方的原产材料价值进行跨区域累积计算,这对于供应链遍布多国的长三角制造业而言具有特殊价值。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核心区域,汽车零部件、电子设备等产业长期依赖区域内跨境采购,本应成为累积规则的直接受益者。但实践表明,多数企业在规则适用中仍面临诸多障碍,未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深入剖析这些困境的法律成因,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实务对策,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合规能力,更对推动区域产业链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累积规则的制度创新与适用门槛

(一)区域累积的制度突破

与我国此前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相比,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实现了质的飞跃。传统双边协定中,累积范围仅限于缔约双方之间,而 RCEP 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成员国,形成 15 国区域内的价值累积体系。这一突破使得企业在确定最终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日本的发动机、韩国的电子元件、东盟的塑胶件等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原材料价值合并计算,显著降低了获得关税优惠的门槛。例如,我国企业组装的客运小汽车出口至韩国时,日本产发动机、东盟产车身部件、澳大利亚产轮胎等均可纳入中国原产价值核算,大幅提升了区域价值成分(RVC)达标的可能性。这种制度设计客观上鼓励企业在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产业链分工协作。

(二)规则适用的隐性门槛

尽管制度设计具有创新性,规则适用仍存在多重隐性门槛。根据 RCEP 第三章规定,累积计算仅限于"原产货物",即只有经认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才能参与累积,非原产材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无法计入。这一要求对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出极高挑战,尤其是在长三角制造业常见的多层级分包模式下,上游供应商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完整性直接决定累积效果。同时,规则设置了五年审议期的过渡安排,目前尚未实现完全累积,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暂不纳入累积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对于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企业而言,如何准确区分原产材料与非原产材料、规范留存跨境交易凭证,成为跨越适用门槛的关键问题。

二、长三角制造业企业的合规困境与破局路径

(一)供应链追溯困境与数字化管理突破

长三角制造业供应链层级多、跨境广,汽车零部件、电子设备企业常涉及三级以上分包,供应商遍布多个 RCEP 成员国。累积规则要求逐层追溯材料原产地,但部分中小企业依赖人工记录,易出现信息断层,某电子企业因无法提供台湾地区供应商证明,20%芯片材料未参与累积,最终未达 RVC 标准。破解此困境需建立数字化原产地管理体系,企业可引入含原产地模块的供应链系统,对接海关 AEO 标准。奥托立夫(江苏)通过 ERP 系统自动归集 RVC 占比并生成合规报告,有效提升追溯效率。

(二)规则认知偏差与合同条款的合规嵌入

民营企业对规则存在明显认知偏差,部分将“区域采购”等同于“关税优惠”,忽视原产地实质性要求,还有企业混淆 RCEP 与其他自贸协定规则,未能充分利用累积优势。解决此问题需在跨境采购合同中嵌入合规条款,明确供应商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义务及时

限,设定违约责任,并要求一级供应商对下游资质背书。南通某卫生材料企业通过新增原产地保证条款,成功实现关税减免超 100 万美元。

(三)区域行政协调不足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长三角三省一市海关监管存在差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出口新加坡时,因两地海关对证书格式要求不同遭遇申报驳回,而广西通过多部门联动提升了规则适用一致性。企业可借助“预裁定”制度提前确认认定标准,优先选择中国-东盟商事法庭调解跨境争议,复杂纠纷可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专业机构。长远看,长三角需建立跨部门协调平台,形成“企业合规+行政指导+司法保障”格局。

四、案例:长三角南通卫生材料企业的供应链整合实践

南通开发区某卫生材料企业专业生产用于纸尿裤、医用防护用品的纺粘无纺布,其产品 30% 以上销往东盟和日本市场。在 RCEP 生效前,该企业面临严峻的成本劣势—自日本取消我国普惠制待遇后,出口日本的产品需缴纳 4.3%的进口关税,而东南亚竞争对手凭借当地自贸协定可享受零关税优惠。RCEP 生效后,企业通过运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实现了供应链重构:将韩国进口的化工原料与东南亚采购的无纺布基材价值合并计算,使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达标,出口日本关税立即降为零。

为确保规则落地,企业采取三项关键措施:一是在采购合同中新增原产地保证条款,要求韩国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 RCEP 标准的原产地证书,东盟供应商需出具加工工序说明文件;二是建立跨境材料追溯台账,按生产批次记录各成员国材料的投入比例与价值构成;三是在海关指导下优化单证流程,RCEP 生效首日即成功申领 5 份原产地证书,截至 2022 年 11 月已累计申领 600 余份,享受关税减让超 100 万美元。该案例印证了累积规则对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赋能作用,但过程中也暴露出东盟供应商加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企业最终通过补充第三方检测报告才完成证明链闭合,凸显了全链条合规的重要性。

结语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为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带来的不仅是关税优惠,更是重构区域供应链的战略机遇。当前企业面临的适用困境,表面是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实质反映了合规能力与国际化经营需求之间的差距。通过合同条款的精准设计、内部体系的数字化升级、争议机制的灵活运用,企业能够有效破解这些难题。长远来看,长三角地区应借鉴区域协同经验,建立跨部门的规则适用协调平台,形成"企业合规+行政指导+司法保障"的良性互动格局。只有将制度红利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竞争力,才能真正发挥RCEP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作用,为长三角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RCEP 实施典型案例:南通卫生材料企业供应链整合实践[EB/OL].[2025-04-12].http://www.customs.gov.cn/nanjing_customs/ztzl63/rdzt2/rcepzq/dxal29/47433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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