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机制障碍与协同治理路径
齐丰
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政府 内蒙古兴安盟 137400
摘要: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政府档案资源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信息资产,亟需实现跨部门高效共享。然而,当前档案资源共享机制在技术标准、权责界定、数据安全等方面仍面临多重障碍,严重制约了政务协同效率的提升。本文通过分析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的制度性与实践性障碍,探讨了实现档案资源协同治理的路径,包括建立统一标准体系、构建多元协作机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等,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高效利用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政府档案;资源共享;机制障碍;协同治理;信息化
一、引言
政府档案不仅承载着行政管理活动的记录,更是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实现档案资源的跨部门共享,不仅有利于政务协同和资源优化配置,也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档案资源在跨部门共享过程中,存在信息孤岛、协调不足、机制不畅等诸多问题。如何突破这些障碍,构建高效协同治理体系,已成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关键课题。
二、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的现状与问题
2.1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
政府各部门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多采用自主设计的管理系统,造成标准不一、接口不兼容,难以实现系统间的无缝对接。这种“烟囱式”建设方式不仅阻碍了数据流通,还增加了共享成本,影响共享效率。
2.2权责边界模糊
档案资源的归属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在部门之间划分不清,容易引发资源争夺或互相推诿,进而降低共享意愿与协同效率。一些单位因担心责任风险而不愿主动共享,形成“有档不愿供”的现象。
2.3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压力大
档案信息中涉及大量敏感数据,如涉密信息、个人隐私等。一旦共享渠道安全机制不完善,极易引发数据泄露、信息滥用等风险,这也是制约档案资源共享的重要顾虑。
三、共享机制障碍的成因分析
3.1制度设计滞后
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的障碍首先源于相关制度设计的滞后。尽管国家和地方层面已出台部分政策文件,但大多数政策仍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各部门档案管理政策在细节和标准上的不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中无法有效对接。例如,许多部门未明确界定档案资源共享的具体流程和权限,导致信息流转滞后和审批复杂,影响了数据的高效共享。此外,现有法规并未充分考虑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现实需求,相关法律条文往往没有涵盖各类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分享条件,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
3.2部门利益壁垒
各政府部门往往以自身职能和利益为导向,在档案资源的共享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壁垒。部门之间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常常在资源控制和使用上产生摩擦。某些部门将档案视为内部“管辖资源”,担心开放共享会使得其独立性和资源控制力降低,甚至可能引发外部对其工作的监督或质疑。例如,地方政府某些部门可能担心档案共享后,其某些决策过程或行政行为受到审查,影响部门形象或利益分配。这种利益壁垒不仅体现在档案内容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数据访问权限的划分上。部分部门往往设定过于严格的权限管理,造成共享过程中“信息脱钩”现象。
3.3技术能力参差不齐
技术能力差异也是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面临的一大障碍。不同部门的技术设施建设差距明显,导致其对档案资源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大型部门和城市政府可能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但一些基层政府和中小型部门在硬件、软件以及人才等方面的投入有限,档案数字化程度较低,甚至仍依赖纸质档案。这种不均衡的技术发展不仅限制了高效共享的实现,还造成了数据格式不统一和信息系统无法互联互通的问题。技术差距还意味着某些部门的系统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信息存储方面的能力较弱,这增加了跨部门数据共享时的安全隐患。此外,技术人才的匮乏也是另一个制约因素,许多地方缺乏专门的IT技术团队,难以维持和优化信息化系统的长期运作和维护。
四、政府档案资源协同治理路径构建
4.1构建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体系
为推动政府档案资源跨部门共享,构建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体系至关重要。统一的标准不仅能够消除各部门间信息格式不兼容的问题,还能确保档案数据的质量、完整性和时效性。在实际操作中,标准化应包括数据的编码规则、存储结构、交换协议以及数据保护规范等各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国家或地方级档案资源共享的技术标准,将不同部门的档案管理系统纳入统一的技术框架,确保数据能够在各部门之间流转与共享。同时,标准化体系的建设需要具备灵活性,以便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和行政需求。因此,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跨部门协调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确保档案资源共享能够在一个标准化、可持续的环境中顺利进行。
4.2明确档案共享权责机制
明确档案资源共享的权责机制是推动跨部门共享的重要保障。不同部门对档案资源的控制和使用权限存在差异,如何合理划分责任和权利,确保信息共享时的安全性与合法性,是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每个部门在档案资源共享中的责任,包括数据提供方、接收方、使用方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应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因责任不明确或协调不到位导致的档案泄露或误用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建立透明的档案共享流程和定期审查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部门在共享中发生信息滥用或资源过度集中等不良行为。权责机制的清晰不仅能增强部门间的信任,还能为档案资源共享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信息流动和协同治理。
4.3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措施
政府档案资源中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如公民个人隐私、涉密档案及国家机密等,这些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必须建立在强大的安全保障体系之上。为此,政府应强化档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措施,确保在共享过程中避免数据泄露和滥用。首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权限控制和身份认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敏感数据,并对共享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审计。其次,应该在档案管理中引入“最小必要”原则,确保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部门间才能共享相关数据。此外,政府应加强与第三方安全服务商的合作,通过引入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手段及法律框架,确保档案数据在整个共享过程中处于严格保护之下,避免因为技术漏洞或人为疏忽而造成的数据泄露风险。
五、结论
政府档案资源的跨部门共享不仅是信息技术层面的工程,更是行政体制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当前共享机制存在的多维障碍,需要通过协同治理的方式予以破解。未来,应以制度设计为基础、技术能力为支撑、安全保障为核心,推动档案资源共享从“部门自转”迈向“协同联动”。唯有实现治理理念的变革与共享机制的重构,方能真正激活政府档案这一“沉睡”的资源资产,为数字政府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新动能。
参考文献
[1]于会欣.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数字政府档案资源共建模式研究[J].山西档案,2024,(02):73-76.
[2]李燕.数字政府背景下档案资源辅助决策模式研究[J].山西档案,2023, (06):121-124+120.
[3]马仁杰,贾飞.开放政府背景下NARA档案资源开发实践及启示[J].浙江档案,2018,(06):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