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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柔性执法的实践思考

作者

朱婧超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一、柔性执法的内涵深化与实践挑战的多维审视

(一)柔性执法的核心内涵与时代价值

柔性执法的本质是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实现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角色转型,即从传统“安全保障者”向“教育引导者”转变;二是手段创新,强化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柔性措施的运用;三是价值导向,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然而,这一理念在实践层面却屡遭多重挑战。

(二)实践进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与深层矛盾

尽管理念上已形成广泛共识,但柔性执法在落地过程中却遭遇了来自主体能力、制度供给、协作网络和社会环境的多重挑战,使其常常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

1. 专业能力断层:理念与技能的供给不足,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技能储备与柔性执法的高要求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大部分的基层司法警察从未接受过系统、完整的儿童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学或沟通技巧培训。当面对情绪激动、沉默抗拒或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未成年人时,多数人缺乏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两种极端化倾向:一部分警员为规避风险,退守至最保守的刚性执法模式,过度使用械具和隔离,错失了教育引导的良机;另一部分警员则片面理解“柔性”,为了避免冲突而放松安全警戒,或在程序规范、证据固定上出现疏漏,埋下安全隐患。

2. 制度规范模糊: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不清,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仅有原则性表述,缺乏清晰、可操作的具体规程。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警察个人的理解和经验。这种“制度空白”直接导致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例如,在隐私保护方面,缺乏统一的信息分级与披露标准,致使司法警察在如何告知学校、如何与家长沟通上左右为难。在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中,因司法警察违规在学校公开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涉案未成年人被同学孤立,最终引起疫情风险。

3. 协作机制碎片化:整体治理效能的削弱,未成年人司法是一个需要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等多个部门。然而,当前司法警察与外部的协作多处于“一事一议”的临时性、个案化沟通层面,未能形成稳定、高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信息壁垒尤为突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关于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家庭矛盾、社会交往等关键信息,难以及时、完整地传递至负责后续帮教考察的司法社工、学校或社区。信息共享的延迟和割裂,使得帮教措施往往缺乏针对性和连续性,影响了整体干预效果。

4. 社会认知偏差与复杂环境:执法外部的阻力。首先,公众舆论存在误解。部分公众和被害人家属将“柔性执法”等同于“法外开恩”或“放纵犯罪”,对司法警察依法采取的不使用械具、安排亲情会见等体现人文关怀的措施表示强烈不满。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因此发起抗议活动,甚至围堵司法机关,给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现实阻力。其次,家庭支持系统缺失。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存在家庭监护缺失、教养方式不当或亲子关系紧张等问题。司法警察在履职调查中,常被“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所抵制,难以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并开展有效的教育。 最后,数字化环境带来新挑战。司法警察若缺乏必要的数字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便难以洞察风险。

二、突破路径:构建“四维协同”的柔性执法治理体系

破解上述困境,必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改革,构建一个包含能力专业化、制度标准化、机制协同化、技术智能化的“四维协同”治理体系。

(一)打造分层递进的专业化能力建设体系

能力建设是柔性执法的基石。应构建“基础—专项—精英”三级培训体系,实现全员覆盖与重点提升相结合。将所有司法警察纳入必修培训范围,课程涵盖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础心理学知识、有效沟通技巧、情绪识别与初步干预方法等。组建心理危机干预、突发事件处置、涉网案件办理等专项专班。引入 VR 虚拟现实技术,高度还原校园欺凌现场、家庭冲突、审讯压力等高频敏感场景,让受训者在沉浸式体验中进行模拟处置,并由资深心理咨询师进行现场督导与复盘,大幅提升实战能力。从各级队伍中选拔有潜力的骨干,进行深度精英化培训,将其培养成为柔性执法的专家,带动整体队伍水平的提升。

(二)制定清晰可操作的制度化规范指引

通过精细化立法和标准制定,为柔性执法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压缩自由裁量权的模糊空间。探索建立“正面清单 + 负面清单”模式。正面清单明确鼓励采取的措施,如:执行任务时着便装(特殊情形除外)、允许未成年人在接受问询时持有熟悉的安抚物品、采用“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温和看管模式、使用适宜其年龄的沟通语言等。负面清单则严格划出行为红线,严禁在公开场合讨论案情、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不必要的身体约束等。针对隐私保护,建立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将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严格划分为“绝对保密”、“限制披露”和“可公开”三级,并规定严格的审批与流转程序。细化强制力使用标准,将抽象的“现实危险”概念具体化为如“持械反抗”、“有明确自杀或攻击他人的言语及行为”等可判定的情形,确保强制力使用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三)构建无缝衔接的协同化机制网络打破部门壁垒,构建贯穿诉讼全程的协作网络。依托现有的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数据共享中心”,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打通公安、检察、法院、教育、民政、团委之间的数据接口,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学籍信息、监护状况、前期帮教记录等关键数据的授权共享与实时调取,为司法警察第一时间评估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信息支撑。推行《个案协作备忘录》制度。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由检察官牵头,司法警察、社工、学校代表、家长等共同签署备忘录,明确各方在安全保障、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与协作流程,确保无缝对接,避免责任落空。

(四)引入前瞻高效的智能化技术赋能

科技是提升柔性执法效能的新引擎。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智能辅助系统”,接入多方数据,运用大数据算法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行为模式,自动识别高危风险组合,向司法警察和检察官推送预警信息,为早期干预提供科学依据。深化 VR 技术应用,创造沉浸式体验场景,提升教育效果。建立未成年人电子观护档案,通过授权的移动终端APP,完成定期报告、思想动态上传、活动轨迹记录等功能,远程实时了解情况,实现“非接触式但高精度”的动态监管与关怀。

三、结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柔性执法改革,既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键路径。未来需进一步推动立法完善,将宝贵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模式,让司法的温度真正照亮迷途少年的回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