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困境与破解策略
杨焱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 222061
引言:
党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建设,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内容,对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大意义。为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 有之义,对于促进农民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养成 防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 理意义所在、存在困境及其破解路径,对于充分发挥公 用,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升 代化,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乡村建设中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意义
( 一) 促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农民法治素养
公共法律服务是服务、保障、引导“三位一体”有机统一,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形式多样法治文化活动,有效提升农民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农民法治观念。针对性开展法治文化“八进”活动,推动法治元素融入乡村文化礼堂、村规民约,可促进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精神内化为农民行为习惯,有力促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1]。
( 二) 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是公共法律服务薄弱环节,公共法律服务通过深入乡村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及时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帮助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维护农民尤其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公共法律服务还可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农村管理行为,从而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2]。
( 三) 助力乡村治理体系完善,提高治理效能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 服务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共法律服务 引导其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开展自治实践,提高 “农村法律明白人”等形式,为村“两委” 开、民主议事等自治事务,切实提高村民自治的规 会等基层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行 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决策、 矛盾纠纷化解、公共服务供给等乡村治理的各方面、全过 程序化,助力实现乡村善治。
二、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困境
( 一) 体制机制障碍:多头管理,协同不足
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普法办、法律援助中心多个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但由于管理体制分散,沟通协调不畅,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面对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理顺职责边界,加强统筹协调,构建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新机制,仍是急待破解重点难题,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基层组织在规划制定、资源共享、人员培训方面有效衔接也有待加强。
( 二) 供给主体不足:律师专业力量参与度低
目前,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靠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院校师生社会力量参与不够,供给主体较为单一。因为律师事务所多集中在城市,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市场化发育程度不高,经济效益较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动力不足;高校法律诊所多停留在学生实习阶段,常态化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供给主体和服务资源不足,直接制约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3]。
( 三) 服务质量不高:针对性、接地气不够
从服务供给看,当前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大多流于就案说法、就事论事,缺乏从农村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内容和方式意识,难以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农民多元化法律需求。不少法律援助案件只重视办案质量,而忽视效果评价和跟踪回访,服务方式单一,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不够,服务精准供给能力不强,法治宣传教育中,说教式、填鸭式灌输多,缺乏农民喜闻乐见形式,致使宣传实效不佳,接地气不够。
( 四) 农民接受度不高:法治意识淡薄,诉求表达不畅
农民是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和参与主体,现实中,农民对公共法律服务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不高,由于农民法治观念淡薄,遇事不是首先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权,而是更多地采取息事宁人、逆来顺受的消极应对;“讼累”心理普遍存在。不愿打官司,宁愿私了;维权成本高,经济困难,对免费法律服务渠道又知之甚少;缺乏表达诉求能力,加之法律服务语言艰涩难懂,与农民日常生活存在隔阂,使其难以接受,导致农民“敢怨而不敢言,敢言而不敢行”现象较为普遍。
三、法治乡村视域下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
( 一) 完善体制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完善体制机制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基础,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晰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部门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职责定位,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组织协调作用,深化“乡司衔接”,强化乡镇综治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功能融合。加强与村委会、村民理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效对接,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探索建立村 ( 社区 ) 公共法律服务点,充实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队伍,不断拓展服务触角,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专业力量参与,并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供给、共建共享治理格局。
( 二) 拓展供给主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
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是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关键所在,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能力建设,突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三位一体”培养,全面提升其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行法律服务人才“县聘乡用、以乡为主”的柔性流动机制,充实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支持高校法律诊所进乡村,鼓励法学专业师生利用专业所长,开展形式多样法律服务,加强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合作,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辐射面[4]。
( 三) 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针对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供给错配 问题,必须立足乡村实际,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切实增强服务精准 坚持需求导向,从农民急难愁盼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菜单式”法律服 流转 、农民工工资拖欠、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 、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特殊群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法律 服务智能化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 律咨询服务专栏,方便农民随时随地获取法律服务。定期开展“法治体 活动,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针对性法治指导,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 四)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农民是法治乡村建设主体,提高其法治 意识和参 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应有之义,把法治教育作为乡村精神文明建 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相关 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意识和能力,创新推出音频读本、视频动 传感染力和吸引力。畅通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 作用,引导农民理性表达诉求,推动形成遇事找法、 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来,参与中增强法 范引领作用,让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
四、法治乡村建设中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机制
(-) 加强组织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治乡村建设总体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将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 ,纳入法治乡村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部 协同配合工作格局,形成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强大合力。加强示 发挥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品牌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5]。
( 二) 强化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乡村法律服务工作队伍
人才是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 人才培养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建设一支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业务精 重从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村干部后备力量中招录司法助 街道) 为单位,有计划地对村( 社区 ) 干部、人民调解员开展轮 题靠法实践能力。建立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 基层一线流动,拓宽从律师、法学教师社会人才中选聘法律顾问渠 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保障格局。
( 三) 完善经费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经费投入是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物质基础,地方各级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服务需求,创新投入机制,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重点用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律顾问领域。积极争取政法转移支付、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予以倾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政策,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金会社会力量更多投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乡村法治基金,广泛吸纳社会捐赠,统筹整合资金渠道,集中用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项目、基地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阳光运作。
( 四) 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法治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共法律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生动局面,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在法治乡村建设中重要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各地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举办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形式广泛推广。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进乡村宣传报道力度,积极搭建各类平台载体,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广泛参与,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主导、社会协同公共法律服务大格局,建立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推动工作落实强大合力[6]。
结语
法治乡村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融入乡村治理,对于加快法治乡村建设步伐,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在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方面还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进一步破解。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保障举措,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触角延伸到农村基层,把法治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聚焦主责主业,持之以恒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开创法治乡村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胡玥,郭剑平 . 乡村振兴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现实困境及应对路径——以山东省 C 乡镇为例 [J].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25,38(02) :16-22.
[2] 杨雨松 .“法智”视野下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挑战与策略 [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5,36(06)
166-168.
[3] 姜淑怡 . 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路径 [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5,36(10) :161-163+234.
[4] 王亚丰,黄春蕾 .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基于社会治理视角 [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1,12(01) :105-112.
[5] 卢灿丽,廖桐,霍玉燃 . 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困境与提升对策 [J]. 特区经济2025,(02) :112-115.
[6] 朱瑞. 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方式 [J]. 青海社会科学,2025,(02) :159-174.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23SJYB1845)
作者简介:姓名:杨焱,出生年月:1982.11,性别 :女,民族:汉 ,籍贯 :江苏连云港,学历: 硕士研究生,职称: 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