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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的伦理边界问题

作者

姚嘉

深圳大学 广东深圳 518000

引言 :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创作与传媒领域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创新与便利不言而喻。然而,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也逐渐凸显。明确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的伦理边界,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中的伦理问题

1.1 创作自主性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中的应用引发了关于创作自主性的深刻思考。当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根据预设算法生成音乐作品时,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创作过程是否真正具有自主性。传统的音乐创作是艺术家基于自身的情感、经历、灵感以及对音乐的独特理解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而人工智能创作音乐是基于对大量已有音乐数据的学习和分析,按照程序规则生成旋律、和声等元素。这种创作方式看似能够产出符合音乐规则的作品,但缺乏人类创作者那种源自内心深处的、不可复制的创作冲动和主观意识。

1.2 版权归属的模糊性

在人工智能介入音乐创作后,版权归属问题变得极为复杂和模糊。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作品是基于算法对海量音乐数据的处理结果。这些数据可能来自众多不同的音乐创作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作品的版权归属呢?是归属于编写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还是归属于提供数据的众多音乐创作者,亦或是将人工智能本身视为一个创作主体来确定版权归属?例如,一个人工智能音乐创作软件使用了多个著名音乐家作品的数据来训练其算法,然后生成了一首全新的音乐。从传统版权法的角度看,这首音乐的版权界定难以简单套用现有的规则。

2. 人工智能在音乐传媒中的伦理考量

2.1 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在音乐传媒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对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推荐系统、音乐新闻生成等方面的广泛应用,虚假信息传播的风险逐渐增加。例如,音乐推荐系统可能会根据用户的浏览历史和算法偏好,过度推荐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而这些推荐可能并不完全基于音乐作品的真实质量。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造虚假的音乐热度,通过刷流量、虚假评论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认为某些音乐作品非常受欢迎,而实际上这些数据是人为操纵的结果。

2.2 受众审美引导的偏差

人工智能在音乐传媒中的应用还可能导致受众审美引导的偏差。由于人工智能算法的局限性,它在推荐音乐作品时往往侧重于某些流行元素或者符合大众平均审美的作品。这就使得一些小众、独特的音乐作品难以得到足够的曝光机会,而大众的音乐审美也可能逐渐趋同。例如,一些具有深度内涵、独特风格的实验性音乐作品,因为不符合人工智能推荐算法所设定的大众流行模式,很难被推荐给广大受众。长此以往,受众接触到的音乐类型越来越单一,他们的审美观念也会被局限在一个狭隘的范围内,难以欣赏和理解多样化的音乐风格,这对于音乐文化的多元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3 文化多样性的冲击

在音乐传媒中,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对文化多样性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人工智能推荐系统倾向于推广主流的、流行的音乐文化,这使得一些小众文化和地方特色音乐文化被边缘化。例如,许多民族音乐、民间音乐等蕴含着丰富的地域文化特色,但由于它们不符合人工智能算法所认为的大众流行趋势,在音乐传媒中的传播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往往是基于对大量流行音乐数据的学习,其生成的作品在风格和文化内涵上可能缺乏独特性,容易造成音乐文化的同质化现象。这种同质化趋势会逐渐削弱全球音乐文化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音乐特色逐渐消失,这对于保护和传承世界音乐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3. 界定伦理边界的策略与建议

3.1 建立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是界定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伦理边界的重要策略。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针对人工智能创作音乐的版权归属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例如,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版权归属于开发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与数据提供者共享版权等。对于人工智能在音乐传媒中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以维护音乐市场的信息真实性。在行业标准方面,音乐行业组织应当联合科技企业共同制定人工智能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的规范准则。例如,规范人工智能音乐作品的标识,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识别哪些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同时,制定人工智能音乐在传媒传播中的质量评估标准,确保其符合一定的艺术和道德要求。

3.2 加强创作者与使用者的伦理教育

加强创作者与使用者的伦理教育对于维护人工智能在音乐领域应用的伦理边界至关重要。对于创作者而言,无论是人类创作者还是开发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的技术人员,都应当接受伦理教育。人类创作者需要了解在与人工智能合作创作或者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时,如何遵循伦理原则,尊重原创性和版权。技术人员则要明白,在开发人工智能音乐创作算法时,不能忽视伦理考量,例如避免算法的不公平性,防止其生成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音乐作品。对于使用者来说,包括音乐消费者、音乐传媒从业者等,也应当接受伦理教育。音乐消费者要学会辨别人工智能在音乐传播中的虚假信息,培养多元的音乐审美观念;音乐传媒从业者要秉持职业道德,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音乐传播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3.3 促进多方合作与监督机制

促进多方合作与监督机制是确保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遵循伦理边界的有效措施。多方合作包括政府部门、音乐行业组织、科技企业、创作者以及消费者等各方的合作。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监管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音乐行业组织要积极协调各方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科技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在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遵循伦理要求;创作者要积极参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消费者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反馈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存在的伦理问题。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多方合作与监督的机制,可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有效地防范人工智能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伦理风险,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人工智能技术在音乐创作与传媒应用中虽潜力巨大,但伦理边界的界定不容忽视。通过建立合理规范、加强教育引导和多方监督,可在推动技术发展的同时,确保音乐行业在伦理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技术与伦理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 佟雪娜 .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音乐传播的变革探讨 [J]. 福建论坛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02):44-53.

[2] 兰贝托·科奇奥利 , 陶倩 . 构建音乐创作中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伦理框架 [J].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2024,(01):44-57

[3] 魏金金 , 李冬阳 . 人工智能力促音乐产业变革 [N]. 经济日报 ,2024-05-08(011).

作者简介:姚嘉,出生年月:1981 年11 月,性别:女,籍贯:浙江省湖州市,民族:汉,职称:讲师,学历:硕士

研究方向(与工作相关):音乐学、音乐史、音乐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