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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域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路径研究

作者

王浩臻

中国政法大学

随着商业活动数字化转型加速,消费者信息已从普通交易要素演变为关键市场资源,但信息处理边界模糊、权利救济机制乏力等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规范,既需维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性,又须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屏障。当前法律框架在信息收集合法性判定、数据共享规则设定及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还需要优化,因此探索符合现代商业伦理与法治精神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模式有重要意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权责明晰的新型数据治理格局。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权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定权益,赋予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防护能力,具体包括数据采集知情确认、使用范围限定审批、内容核验修正及流转路径追溯等核心内容。该权益要求商业机构执行信息采集合规标准,依据合法正当必要准则,在明确告知数据应用场景与边界的前提下获取有效授权,禁止非授权场景下的数据转移或商业化应用。保护机制聚焦于平衡商业价值开发与隐私安全维护,通过规定数据保管标准与侵权追责机制,建立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防护链条,确保消费者在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各环节享有实质性的控制权与安全保障[1]。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

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体现为法定性、复合性与动态性三重维度:其权利根基源于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制性规范,兼具人格尊严维护与财产利益保障的双重属性;权利行使以消费者对信息的自主控制为核心,通过知情同意、查询更正等机制实现数据生命周期内的持续管控;义务履行主体明确指向经营者,要求其在数据采集、存储与应用环节承担安全保障及透明化披露责任。该权利的保护需随商业模式创新保持规则调适弹性,最终形成个人权益、商业效率与公共安全的价值平衡体系。

二、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原则

(一)交易安全性原则

民商法体系通过约束商业机构数据合规性标准强化消费者权益防护,以规范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使用场景限制及流通安全保障为核心构建可信交易环境。商业主体需依据数据全周期管理准则,同步实施加密技术与审计流程双重保障机制,严格约束数据应用边界并建立泄露溯源追责体系。法律规制着力贯通事前合规审查与事后侵权救济链条,既保障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实时监管能力与风险知悉权利,亦通过设定商业机构数据保管等级标准与侵权惩戒细则,实现数字经济流通效率与个人信息主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2]。

(二)交易公平性原则

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贯彻交易公平性原则,侧重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地位失衡,通过约束经营者信息处理行为的透明性与合理性保障平等协商基础。该原则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或市场优势强制获取、隐瞒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以简明易懂的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完整披露信息收集范围、用途及潜在风险,确保其基于充分知情作出真实授权。法律框架通过设定信息最小化采集标准、禁止滥用算法实施差别待遇、明确消费者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等规则,既限制经营者以数据垄断损害消费者选择自由,也赋予消费者对信息流向的持续监督与异议纠正能力。

(三)交易维护性原则

贯彻交易维护性原则旨在通过规范经营者信息处理行为的边界与方式,确保交易关系长期稳定与市场秩序良性运转。该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利用消费者信息时遵循合理必要限度,避免因过度采集或不当分析破坏交易双方信赖基础,同时保障消费者在信息流通中享有查询、更正及撤回授权的持续性权利,防止数据滥用导致交易环境恶化。法律框架通过明确信息留存期限、设定二次使用禁止规则、建立争议快速解决机制等制度安排约束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实施隐形控制,最终实现交易效率提升与权益保障的共生共赢。

三、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消费者信息权侵权行为的违法形态集中体现为商业机构开展未获有效授权的数据抓取操作,具体表现为业务关联性之外索取生物特征等高敏信息、通过隐蔽化权限调用机制获取终端操作轨迹、设置预选式协议框定非对称性授权条款等违规场景。该违规行为本质源于商业主体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以信息处理规则模糊化表述替代明确的采集范围、应用路径与存续周期说明,利用概括性条款诱导非自愿授权,直接损害用户知情决策基础。此类操作既违背民商法明确的数据透明准则,更会引发用户数据主权失控隐患,导致交易链条中信息流向监管机制实质性失效。

(二)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

商业机构实施消费者信息权益侵害的典型形式包含违背约定用途进行数据商业化运作,具体表现为突破业务关联性实施跨场景营销触达、开展未声明的行为特征深度挖掘、未经授权向关联方输出数据资产等操作范式。该类侵权行为常借助数据处理协议的场景描述泛化策略,同步取消数据调用溯源性查询接口与权限撤回功能模块,导致用户失去对信息流动轨迹的追踪能力与操作干预路径。数据管理者违反最小化处理原则的操作模式不仅引发数据资产权属争议,更实质性瓦解了用户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全周期管控机制 [3]。

(三)个人信息泄露或被错误使用

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信息权益受损的典型风险形态集中表现为数据托管方因防护机制失效引发的系统性信息失控,具体包括技术防护体系漏洞触发非授权数据调取行为、内部风控疏漏酿成数据资产违规处置事故、数据处理标准失准导致身份特征识别误差或跨场景传输路径偏差等操作后果。该行为模式既规避系统防护效能监测责任,又因未建立加密验证与权限隔离双轨制,直接造成用户财产权益安全估值模型坍塌,实质上削弱了交易参与主体对数据完整性校验机制与精准应用承诺的契约信任基础。

(四)个人信息被篡改或损毁

商业运营中消费者信息权益受损的典型技术性侵害形态集中表现为数据管理方因系统性技术缺陷触发的非合规数据操作事件,主要特征包括基础防护架构漏洞引发的恶意代码攻击生成数据异常记录、核心系统组件失灵造成信息存储结构坍塌、人工交互界面误触发关键字段覆盖等异常场景。该行为模式源于数据管理者未构建数据完整性验证机制与容灾恢复预案的双重保障框架,叠加运维流程中的防护触发阈值配置失准,最终导致用户身份凭证库、交易行为图谱等高价值数据集遭受非法注入或结构性损毁。此类技术管理缺陷既突破信息安全基准法的约束边界,又因未建立风险溯源拦截体系同步导致用户对数据资产稳定性预期模型解体,实质上瓦解了数据处理全环节中不可篡改原则的实践基础。

四、民商法视角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措施

(一)提升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意识

当前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聚焦于强化权利认知路径,要求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以完整公示数据处理场景与潜在风险为前提,保障消费者在充分知悉的基础上自主行使授权或否决权限。同步推进格式条款合规审查机制,消除利用合同条款隐性获取数据授权的操作空间,通过全链路操作可视化设计提升用户对信息流转路径的监控能力。配套实施普法宣传计划重点提升公众对隐私条款变更的警觉性、过度采集行为的辨识度以及数据查阅修正等法定权益的操作熟练度。立法层面通过优化行权程序设计与救济通道,降低维权技术门槛,引导消费者从消极防护模式转向主动行使数据主权 [4]。

(二)健全购买方信息权保护

民商法通过完善买方信息权益保障体系强化制度约束,明确规定经营者需构建全周期数据管控框架,严格限定信息采集的合理范围与使用边界,履行采集前的法定告知程序及有效授权确认。立法设定数据主体对信息真实完整性的维护义务,同步建立数据应用合规监测体系,推行违规场景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以降低权利主张难度。特别规定将数据安全条款列为交易合同法定要件,形成从风险预警到损害救济的系统性保障链条,倒逼经营主体系统性提升数据合规管理水平。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信息披露

民商法通过强化交易信息披露规范与商品质量监控体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益,明确交易主体履行产品成分、性能指标及安全认证数据披露的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属性描述与实际品质的精确对应性,从源头阻断失实宣传行为。立法层面构建跨环节质量溯源体系,界定生产端与流通端的品质管控责任边界及风险预警义务,完善问题商品追溯取证路径。实施检测数据定期披露制度,依托独立机构认证标识提升信息公信层级,同步规定禁止利用信息优势编造商品效能,通过标准化认证制度与市场监测响应机制协同运作,确保消费决策建立在完整准确的质量信息评估基础之上。

(四)健全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机制

民商法通过设定交易主体信息采集事前授权程序与后续管控标准,严格框定数据使用边界与适用场景,同步部署加密存储架构与权限分级控制技术体系强化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立法层面优化消费者信息查阅、更正及删除的法定行权接口,设立争议处理快速受理通道以降低权益主张的操作难度。明确规定经营者需实施信息真实度验证机制常态化合规审计,持续追踪数据处理环节的风险变量,配套建立过错责任举证倒置机制提升侵权救济效能,形成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障闭环。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通过法律规则与技术保障的协同构建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路径,在细化信息收集、存储及使用的全流程规范基础上,明确经营者透明化披露义务与安全保障责任,依托加密技术与权限分级防控数据泄露风险。与此同时,优化消费者行权机制,简化信息查询、更正及异议申诉的操作流程。该路径以权利义务平衡为核心,不仅强化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实质控制力,还引导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最终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 海 . 民 商 法 视 角 的 消 费 者 信 息 权 保 护 研 究 [J]. 河 北 法 律 职 业 教育 ,2024,2(10):94-99.

[2] 庄玮 , 徐和平 , 杨玉花 . 算法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制度应对 [J]. 铜陵学院学报 ,2024,23(04):61-66.

[3] 黄国辉 , 宁杰 , 郑嘉泰 .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吉林金融研究 ,2022,22(10):66-69.

[4] 陈启明 . 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及保护策略 [J]. 法制博览 ,2023,24(15):73-75.

作者简介:王浩臻,(1996-),男,汉族,浙江永康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