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契合:平等
沈香萍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核心价值观是特定时代的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包括国家、社会及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追求的表达,也是一个社会价值标准的概括和支撑。核心价值观的有效确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核心价值观的支撑,就没有长久的经济的繁荣,甚至会出现精神危机甚至是社会危机。
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平等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人和人之间由不平等逐渐走向平等的过程。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是指人们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不是指物质上的平均,而是指精神上的相互尊重。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意味着公民享有的权利的平等、公民人格的平等,也意味着公民在面临机会时的平等。平等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把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理念之一,使得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既有脚踏实地的积极实践,又有高屋建瓴的哲学指导。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族等级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其纽带。“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 隐公十一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 • 曲礼》),古代社会重视“礼”,用“礼”来排列区别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等关系,制定出不间等级所应遵循的礼数,由此来维持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和谐运行。但是在这种等级思想的背后,也有着对于平等理念的呼唤。
《易经》作为我国古代经典的哲学著作之一,表现出朴素的平等思想。在《易经》中,“乾”代表阳、代表男性,“坤”代表阴,代表女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互为基础、互相平等、互为协调的,毫无高低贵贱的差别。从卦象上看,“坤”卦也和“乾”卦一样,具有“元,亨,利,贞”的品质。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法各家都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观。
儒家的平等观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平等思想是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在《论语• 阳货》中,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先天的属性,“天命之谓性”(《礼记•中庸》)人的先天的禀赋大致相同。孔子的“人性论”体现出朴素的平等意识。
孔子在其他方面的思想中也体现出这种平等意识,比如他的“有教无类”思想(《论语 • 卫灵公》),认为人人都有均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则反映出他在经济上的平等思想。孟子的平等理念,是建立在“性善论”的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 • 告子上》),孟子认为人类的这种“善”的本性是老天平等的赋予每个人的,这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与孟子的性善论相对,荀子提出了“人性恶”的理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 性恶篇》),而荀子的平等思想,也是建立在其“性恶论”的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与孟子一样,荀子也认为每个人都共有一种先天就有的属性,这也成为荀子承认人与人之间先天平等的理论基础。
法家强调的平等是法律方面的平等,《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令该制裁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和抗争。惩罚罪过不回避权贵大臣,奖赏功劳不遗漏平民百姓。在法家看来,法具有客观性、平等性,是公平的,如管仲所言:“尺寸也,墨绳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 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子·赏刑》)在这些思想中,包含着明确的平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