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文物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马竹岚
鲁甸县文物管理所
一、前言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结晶,是我们祖先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在新形势下,文化软实力对于一个地方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只有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才能够更好地推进文物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地区的文化软实力,扩大其文化的影响水平,从而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二、鲁甸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利用现状
鲁甸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境内的野石山遗址、马厂遗址证明,早在 4000 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已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汉武帝建元六年( 公元前 135 年),境内朱提山因开采“朱提银”而名扬天下,到清乾嘉年间,境内白银生产达到鼎盛时期。我们的祖先在生存、生产、生活的历史长河中,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鲁甸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65 项,其中省级2 项、市级9 项、县级10 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44 项。分类情况:古遗址7 项、古建筑18 项、古碑刻14 项、古墓葬26 项。
在鲁甸县 65 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中,历史悠久、艺术价值高、具有鲜明特色的文物保护单位较多,但至今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县境内目前没有文保单位成为景区景点,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县内目前有博物馆 4 个,即鲁甸县博物馆、鲁甸县朱提银博物馆、鲁甸县地震纪念馆、鲁甸县减灾防灾体验馆。博物馆是一个地方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鲁甸县把博物馆作为文化教育基地,开展地方文史教育、县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反响强烈,经过几年的免费开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也只是简单的免费开放,博物馆的价值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得到利用和体现。
三、文物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稳步发展,文物工作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取得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文物的保护得到加强,文物的利用得到加快。但是文物的利用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明显
文物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 号)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在基层,实际情况是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职责体现不明显。文物保护责任落实都不明显,就谈不上利用文物,让文物活起来了。
(二)文物保护意识差,没有形成利用文物的共识
文物是宝贵的资源,不能再生,一旦毁坏和消失永不复现。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和社会群众对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之中,甚至不顾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一意孤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保护意识淡薄,原因有官方的,有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也有普通群众的,但共同的特点都是未能深刻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不能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先保护意识淡薄,后利用就更加艰难。
(三)文物经费紧张,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受影响
鲁甸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2001 年设立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鲁甸文物管理所,设编制 6 人,对于加强县内文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成立文物管理所 20 年来,县人民政府在地方财政困难的压力下,至今没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物经费紧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受影响。基层文物工作的经费仅能保证人员基本工资和日常事务经费。而进行文物调查普查、考古发掘、采集征集、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展览展示、科学研究等工作的经费无法保障。目前,开展各项文物工作举步维艰、捉襟见肘,严重影响了文物科研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
(四)文物利用与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不协调
鲁甸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一个人口大县,人口密集,每平方公里 310 人。为保民生,存在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管理的思想,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往往忽视文物保护,偏重经济建设。在文物开发利用中,经费、规划等问题得不到合理落实,没有将文物开发当成文化发展产业进行开发利用,形成捧着“碗”无饭吃局面。
(五)受财政制约,开发利用文保单位为景区景点缺乏财力支撑
县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悠久、艺术价值高、具有鲜明特色,有开发为景区景点基本条件,因受地方财政制约,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县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野石山遗址是新石器时代遗址,于 1982 年文物普查中发现。分布面积 57949 平方米,文化层厚1.3 米至1.7 米。采集物有陶片和石器,陶片有夹沙灰陶、夹沙红陶和泥质黑陶、灰陶等,器型有单耳壶带耳罐等。石器有磨制有肩石斧、石刀等。2002 年 4 月至 6 月,省考古所组织发掘 425 平方米,发现半地穴式房基,出土文物较为丰富,2006 年 5 月被云南省文物局评为“十五”期间云南省十大考古发现之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拖姑清真寺,建于雍正八年(1730),建筑格局以照壁、唤醒楼、大殿、后亭沿中轴线纵深排列,厢房左右对称构成中国传统式四合院,是一座具有独特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完美结合的典型建筑。应该说野石山遗址、马厂新石器时代遗址、乐马厂矿冶遗址、拖姑清真寺等都是县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亮点、特色,但因没有财力支撑,开发利用成为一纸空文。
(六)博物馆藏品匮乏,“博物馆”名不副实
鲁甸县内有鲁甸县博物馆、鲁甸县朱提银博物馆、鲁甸县地震纪念馆、鲁甸县减灾防灾体验馆 4 个博物馆,其中鲁甸县博物馆有藏品 408 件,有三级文物 35 件,昭通市博物馆调去26 件,馆内现有三级文物9 件;鲁甸县朱提银博物馆有藏品330 件,均属未定级文物;鲁甸县地震纪念馆有藏品 450 件,均属未定级文物;鲁甸县减灾防灾体验馆只有设施设备,无藏品。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县内博物馆在本辖区征集的文物级别低、数量少、品种单一,没有国家统一调拨的文物。受地方财政经费的制约,流落在民间的一些珍贵文物无资金征集,县内民间兴起收藏热,大量文物被民间收藏,造成博物馆藏品不“博”的现象,给文物展出造成很大的局限性。
(七)文物展览展示形式单一,利用效果不尽人意
鲁甸县博物馆虽然有藏品 408 件,但大都是陶器、汉砖和化石,文物藏品单一;鲁甸县朱提银博物馆有藏品330 件,多数是银币、银器和源矿石;鲁甸县地震纪念馆有藏品450 件,多数是救援工具、地震中的遗留物等。因此文物展览形式单一,宣传利用效果不尽人意。文物展出需拍摄图片、制作版面、不断更新文物,这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资金的限制,博物馆内文物展览往往数年一面,甚至数十年一面,几个老版面,几台老展柜,形式单一,没有新鲜感、缺乏趣味性,参观人员在馆内不到 10 分钟就出馆,留不住观众,参观人员参观一次后再也见不到其第二次面孔,造成参观人数寥寥无几。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受经济、交通、路途等原因,根本就没有参观过文物展览,影响了文物利用的宣传效果。
(八)专业人才匮乏,文物研究、开发、利用难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这些年来,基层文物工作的专业人才匮乏,出现文物专业技术人才断层现象。基层文物工作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多是非文博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造成基层考古所、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文物工作急需的考古发掘、历史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修缮、保护管理等人才,或者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专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因受编制的制约,有一定文博知识的人员调不进来。
四、文物利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和基层文物职能部门对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重视不够, 认识不足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文物工作不了解,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文物部门的设立增加当地财政支出,看作是财政的包袱,在人员编制、财政拨款上进行压缩减少,这是造成文物工作经费拮据,文物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总原因和总根源。鲁甸县受地方财政制约,成立文物管理所 20 年来,一直没有将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一方面是财力贫乏,另一方面是思想认识观念不足,只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文物利用才会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二)基层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
基层政府和部门领导,为保民生保社会稳定,主要精力集中到搞经济建设上,忽视了对文物资源的深入研究、总体规划、合理开发,甚至认为文物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摆设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没有意识到文物利用是一项朝阳产业,与旅游资源共同开发将成为地方经济建设的增长点,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
(三)文博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够,文物开发利用缺乏协调机制
基层文物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少,向社会群众主动宣传不够,没有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好文物工作,没有对文物利用的基本要素、必备条件、保障措施、发展目标、社会效果等进行认真论证,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工作被动,造成当地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文物知识、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的重要性不甚了解,思想上不重视,甚至产生误解,产生抵触情绪,造成工作上不支持不配合,增加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难度。
(四)文物管理机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客观实际需求,文物开发利用受到束缚
我国文物管理沿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隶属于中央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管理体制上采取分系统和分级别管理相结合的方法,这种体制已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行文物管理体制如不进行改革,不利于文物事业的发展,亟待体制的创新和完善。
五、文物利用的建议和对策
(一)根据国家文物利用的措施和政策,积极探索文物利用的新思路
2018 年 10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个中央文件是全面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份专门针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并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中央政策文件,核心是聚焦文物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改革发展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制度创新和精准管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已被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战略部署,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迎来了新时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要树立文物保护规划先行的理念,摸清文物底数,完善文物保护利用投入机制,加大对文物本体安全的科技保护力度,使文物保护利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科学、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二)加强文物专业队伍建设,深化文物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
要切实加强文物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采取以老带新等办法巩固一批;通过实地观摩、考证、调查、研究培训一批;采用定向委培、异地交流等形式培养一批,以保证文物工作急需人才。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培养一批有专业、精管理、懂开发的现代科技知识型复合型人才,促进文物保护、管理、开发的科学化、规范化。
要深化文物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要把文物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要把文物工作与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探索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新渠道、新途径,切实做到让文物活起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文物开发和利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坚决遏制对文物进行超负荷使用和不当利用,要重视和强化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的控制性要求,要在全面评估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分期分批进行排危、修缮,确保文物完好安全。要防微杜渐,扎实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定期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省级资金投入,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四)地方政府应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文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开发利用。文物保护要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文物工作有相对足够经费。要充分发挥群众热心公益捐款捐物的积极性。以鲁甸为例,从目前情况看,单纯靠政府拨款是远远不能满足文物事业发展要求的。一些群众对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开发利用积极性较高,有参与保护和主动捐款修缮的愿望,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合理筹款,统筹规划,加强指导,严格按照修缮文物的要求维修保护文物和开发利用文物。建议地方政府设立文物保护基金,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款,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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