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入刑问题研究
庞梦婷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000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新闻频频报道虐待动物事件,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在现阶段的动物保护法并未涵盖自然界的大部分动物;反虐待立法的缺失,针对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迟迟得不到刑法的处罚。这种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不仅屡屡遭到国民的指摘与讨论,而且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文明古国国际形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了有效规制残虐动物的行为,对施暴者予以严厉打击,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迫在眉睫。
关键词:虐待动物行为;反虐待动物立法;刑法规制
一、实践中虐待动物的现象及危害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竞争、淘汰也愈发激烈,人民的生活压力增大,社会中虐待动物事件伴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也开始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呈现出手段的残忍化。比如2023年10月份的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一名学生将流浪狗虐待致死后将其肢解;2006年2月黑龙江鹤岗一位名叫王钰的女士用高跟鞋踩进猫的眼球与皮肤里,将其虐待致死;还有一些将动物剥皮以至于一些流浪动物疼痛致死,再比如有人用棍棒类工具击打动物导致一些动物严重骨折;用开水将一些流浪动物烫死等等,这些虐待动物事件所表现出的手段异常残忍,远远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心理底线。
社会上虐待动物的另一表现形式就是其违法成本低,事后惩罚性小。在现实中,许多虐待动物案件发生之后,并未得到严厉的惩罚,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都不会得到法律上的制裁,现实中关于此类案件最多的惩罚结果就是将其治安拘留,只有极少数虐待动物案件才会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比如2002年1月,当时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的大四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以硫酸溶液向两只熊进行倾倒,导致两只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免于刑事处罚。在这个案件中,刘海洋的虐待行为尽管被法院认定是犯罪,但是同时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此种案件的事后惩罚性较低。
二、域外虐待动物行为入刑考察及启示
域外国家在设计虐待动物罪相关法条时,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设定十分广泛。比如美国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涉及到大部分动物,“美国联邦法律《动物福利法》的第2条定义规定:在该法中,‘动物’一词指的是任何活的和死的狗、猫、猴(非人的灵长目哺乳动物)、豚鼠、仓鼠、兔子和任何其他被用于或将被用于研究、测试、试验、展览或被作为宠物的温血动物,但该动物定义不包括不用于研究目的的马和其他农场动物,如牲畜、家禽等。”美国制定的《动物福利法》,将动物保护范围扩展到大部分温血动物,包括宠物动物如猫、狗、仓鼠、兔子等、海洋哺乳动物、非人类灵长动物。而且在之后美国1958年颁布的《人道屠宰法》与1873年颁布的《二十八小时法》则对农场动物加以保护,禁止人类虐待农场动物。英国作为最早开始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国家,英国对于动物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英国于2006年通过的《动物福利法》,整合了之前关于动物保护的法规,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在其第一节,将动物定义为“人以外的脊椎动物”,照顾了所有的脊椎动物与家养动物。
纵观各国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立法的情况,可以给我国立法一些经验启示。首先可以借鉴的就是域外国家关于“动物”的概念。我国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在虐待动物罪中的“动物”是何种含义,也即刑法条文究竟要保护何种动物。在上文中有论述到,我国对动物保护相关条文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这几部条文,对动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过于单一。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动物都不属于这个范围,导致了现实中我国面对虐待动物的案件无法可依。而在国外的法律规范中,对于动物的范围界定不一。“比如英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定:该法提及的‘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和猎获或圈养动物两种。家养动物指的是任何马、驴、骡、牛、羊、猪、山羊、狗、猫、家禽或其他种类或物种的动物,无论是否属于为服务人类目的而被驯服的或正在被驯服的四足动物和其他动物均包括在内。猎获或圈养动物指的是任何种类或物种的非家养的动物,无论是否是四足动物,包括被捕获或圈养的、残疾的或有受妨碍或阻止其逃跑的任何措施或装置束缚的鸟、鱼和爬行动物。”又例如韩国199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中第2条:“动物”指牛、马、猪、狗、猫、兔、鸡、鸭、山羊、绵羊、鹿、狐狸、水貂等脊椎动物,是总统令指定的动物。纵观域外国家对于“动物”含义的解释,我国也可以采用一种叙明罪状的形式,借鉴域外国家法律关于动物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社会实践,在刑法中详细描述我国虐待动物罪的动物究竟是何种动物,严格限定动物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法律上严格限定概念,司法实践才具有可操作性与执行性。
三、虐待动物入刑的具体路径构想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建立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上,但是这样的立法观念其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适用普通动物,会导致某些动物如伴侣动物、农业动物、实验动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更新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观念,根据我国的国情与社会状况,对动物进行有限度的保护,打击严重残虐动物的行为,让它们免于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实现保护动物的目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采取这种较为稳妥的措施,针对严重残虐动物的行为加以处罚,先从轻缓的刑罚设计切入,再根据实际的社会效果做适度调整。
如前文所述,英国、美国、日本等诸多国家其刑罚设置上都采用了罚金刑的刑罚方式,为了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在设置虐待动物罪也可采用罚金刑。其次,在如今消费导向的经济社会中,采用罚金刑的刑罚方式比短期自由刑带来的惩罚效果更佳,也更有威慑作用,更有助于遏制现实中存在的以牟利为目的而贩卖虐待猫狗视频的不良商家的现象。在面对实践中恶性虐待动物具体案例中,采用罚金刑也更加灵活,有助于推动个案处罚的合理化,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理念。再次,采用罚金刑的刑罚方式,也具有其他刑罚方式的无可比拟的经济优势,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人采取罚金刑的刑罚方式有效地减少国家关押犯人的监禁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助于避免犯轻罪者的交叉感染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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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庞梦婷(2000-),女,汉,浙江,硕士研究生,江苏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