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马万旗 方志豪 王鹏博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0018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大量涌现,其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为法学领域的研究焦点。本研究深入剖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特属性,在对比传统著作权理论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特性差异的基础上,探讨当前法律在应对该问题时面临的困境。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尝试与理论探索,从鼓励创新、平衡利益等角度出发,提出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原则和制度框架。研究认为,应综合考虑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明确归属规则,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本研究对于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利益平衡;法律规制
一、引言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工智能技术已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在文化创作领域同样成绩斐然。从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绘画,到编写的音乐、小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这些生成物以其独特的创意和表现形式,吸引了大量关注,也在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复杂的著作权归属争议。传统著作权法以人类作者为核心构建,强调创作的智力投入和精神表达。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有别于人类传统创作,其是基于算法、数据和机器学习模型而产生。这使得在判定其著作权归属时,无法直接套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不仅关系到创作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有着深远影响。因此,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性分析
2.1 创作过程的特殊性
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依赖于预先设定的算法和海量的数据输入。通过对大量已有作品的学习和分析,人工智能系统能够识别其中的模式和规律,并根据设定的目标生成新的内容。与人类创作中灵感的突发和情感的自然流露不同,人工智能创作是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机械运算过程,缺乏人类所具备的主观思想和情感体验。
2.2 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现形式上极为丰富,涵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等多个领域。其可以创作出风格各异的文学作品,模仿不同画家的绘画风格进行作画,甚至能够根据特定的音乐风格和主题创作旋律。这种多样性打破了传统创作领域中人类创作者在风格和能力上的局限,为文化创作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可能性。
2.3 与人类干预的关联性
尽管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创作能力,但在很多情况下,其创作过程仍离不开人类的干预。人类不仅需要设计和训练人工智能系统,还可能在创作过程中对参数进行调整,或者对生成的结果进行筛选和修改。这种人类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对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有着重要影响。
三、现有著作权法律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问题上面临的困境
3.1 作者认定标准的不适配
传统著作权法将作者定义为具有创作能力的自然人,强调创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而人工智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不具备人类的思维和意识,无法满足传统作者认定的标准。这就导致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时,难以确定其 “作者” 身份,进而无法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3.2 独创性判断的模糊性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要素。在传统创作中,独创性基于人类作者独特的思想和表达而产生。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具有新颖性;另一方面,由于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这种新颖性是否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
3.3 权利分配规则的缺失
现有的著作权权利分配规则主要围绕人类作者展开,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以及在创作过程中提供数据和进行干预的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如何划分,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清晰的指引,这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容易引发权利纠纷。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理论探讨与原则构建
4.1 主要理论观点分析
在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主要有 “人类作者说”“人工智能作者说” 和 “投资者说” 等理论观点。“人类作者说” 认为,虽然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但最终的创作成果离不开人类的设计、训练和干预,因此应将相关人类主体视为作者。“人工智能作者说” 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成为著作权的归属主体。“投资者说” 则强调对人工智能创作进行投资的主体应享有著作权,以激励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投入。每种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需要综合考量。
4.2 归属原则的构建
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原则,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激励创新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在确定归属时,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利益过度倾斜。激励创新原则旨在通过合理的归属规则,鼓励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文化创作的创新发展。可操作性原则确保归属规则在实践中易于理解和执行,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五、结束语
本研究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创作过程特殊、表现形式多样以及与人类干预关联性强等特性,分析了现有著作权法律在应对这一问题时面临的作者认定标准不适配、独创性判断模糊和权利分配规则缺失等困境。通过对相关理论观点的剖析,构建了以利益平衡、激励创新和可操作性为核心的著作权归属原则。然而,人工智能技术仍在不断发展,新的应用场景和创作模式将持续涌现。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结合技术发展和实践需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文化创作产业的协同发展,为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扬、李晓宇.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18(9).
[2]参见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9).
[3]魏丽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