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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层治理“伪创新”现象分析

作者

安丰棋

齐鲁工业大学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基层治理是政府回应民众诉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底层核心机制,也是公共治理的“最后一百米”,更是民众能够感知政府服务效能的有效途径。基层创新成为了将国家制度效益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基础治理创新快速发展和繁荣之后,一些地方的创新出现了许多“伪创新”现象。例如,无视基本行动的“造词”创新、无视基本现实和人民要求的抄袭式创新、追随政绩,博采众长的所谓“亮点”创新层出不穷。根据人民智库的一项民意调查,超过 60% 的基本框架表示,“伪创新”经常发生在基层政府中。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加剧基层治理的各项方式更加内卷化,还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抑制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二、基层治理伪创新的概念与表征

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具体内涵仍没有达成共识,在理论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和困惑。从概念定义的角度来看,研究人员大多使用实证归纳来总结“伪创新”,这被认为是基本治理或基本形式主义参与的具体表现;从动机来看,利己主义则是地方政府进行伪创新的价值主导;从形式上看,创新目的与手段 倒置成为地方政府伪创新的主要形式等众说纷纭。

一方面,实证描述被用来代替内涵分析,“伪创新”被认为是政府参与的结果,或者是基本形式主义的表现。二是概念不清导致的代表性解释重叠,如创新的革新与形式创新的混淆,缺乏加强针对性的代表性,导致在基础治理中伪创新的预测与识别研究中存在误解和指责点分类的困境。

对于表征来说归纳基层治理中出现的“伪创新”,发现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追求名词标新忽视实质行动;追求政绩邀功忽视持续发展;对地方重点的追求忽视了治理的整体科学推进和整体绩效的实现等。

三、“伪创新”现象产生的原因

面对当前的发展形势,我们需要的是真正扎实的创新,而不是“与概念博弈”形式的伪创新。为什么这些“概念游戏”的伪创新在基层政府中广受欢迎并一再被禁止?这背后有很多原因。从雇主的角度来看,是工作方向有问题,从受抚养人的角度来看是工作风格有问题。

一方面,最高当局使用了错误的批示。在基层上,存在“上级要求创新,下级疲于应付”的局面。把创新应当是一种目的,而不是工具。

另一方面,下级部门扭曲的“政绩观”。长期以来,基层干部围绕职位晋升而展开激烈的政绩竞争 , 其中不难发现亮眼的数据和项目的整体程度是基层干部向上级证明自身能力的主要方式,而创新则成为彰显治理绩效,反映干部能力的政绩突破点。这就有了“理念第一、亮点第一、模式第一”的伪创新。

四、如何熔断基层治理伪创新

各种伪创新的背后,折射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风气,这样下去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损害了政治严肃性。因此,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治理这场闹剧。

(一)权责匹配,完善基层治理创新的制度调适

小权力、大责任、小资源的现实困境调节着政府基本创新能力的门槛,权责对齐是提高政府基本创新力的基础。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标准化手段加强了基层政府管理其核心职责和业务的能力,并防止了日常工作集中化的趋势。更容易对不必要的过程进行适当的监测和评估,解决形式主义负担过重的问题,并为政府投入创新工作提供“有效的时间”基础。

(二)求真务实,增强各级干部的实干作风

全体干部应当秉承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务实作风开展工作,真正将自我融入到基层治理的广阔天地中。主体框架要下架、跳下去、深入基层、听真话、摸实情、办实事,认真检查、严格论证创新项目,确保政策科学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一线框架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和性能为导向,并通过发现、探索和解决问题来促进工作发展。

(三)激励约束,构建基层干部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在组织行动方面,有必要加强有罪容忍制度文本的引入,明确创新的有罪容忍标准,并有效区分创新实践中的错误和失误。对于个人行为,他们必须积极学习负罪容忍政策和负罪容忍案例,提高对负罪容忍过程的理解,并引导他们释放“心理包袱”,做更多的事情,犯更多的错误。

其次,有必要提高基于创新的框架的满意度,并通过可持续的利益预期机制激发基础框架和官员的创业动机。基于负罪感容忍,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基本框架的专业期望,并确保“本质创新”得到经济待遇、福利保障和工作晋升等物质激励,从而增加基本框架大胆创新的心理希望。

另外有必要加强对伪创新行为监管的惩罚和抑制,使基本框架对创新实践感到真的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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