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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与公司法项下董事义务的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

章耀尹

中建八局城市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企业合规管理已从被动应对监管转向主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成为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23)进一步强化了董事义务,明确要求董事在合规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为企业提供了系统性指引。与此同时,国际竞争环境日趋复杂,跨境监管冲突与ESG(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的提升,使得企业合规与董事责任的内涵不断扩展。在此背景下,探索合规管理与董事义务的衔接机制,不仅是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更是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权责明晰界定,标准动态调整

企业合规管理同公司法下董事义务的衔接,要借助权责清晰的制度设计以及动态调整的标准体系来达成。在当下的法律框架里,董事合规义务的边界不清晰致使监督效能欠缺,这可能因为责任泛化而抑制商业判断,也可能由于标准缺失而造成监督缺位。解决该问题的最关键的是构建层次清晰的责任体系,明确董事在合规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建立和企业实际状况相匹配的动态标准。

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考虑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义务标准体系。针对不同规模以及发展阶段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的合规监督要求。大型企业可要求设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构建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开展定期合规评估。中小型企业则可以采用相对简化的合规监督流程,着重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在责任认定之时,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的“理性管理人”标准,结合以下要素判断董事注意义务:决策时获取信息是否充分(如是否咨询第三方机构),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如中小董事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减轻责任),行业惯例是否有参照性(如金融董事需符合银保监会对风控的要求)。可借助完善董事选任机制,建立合规信息共享平台,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

二、程序规范优化,实体保障强化

企业合规管理跟董事义务的衔接要靠优化程序规范并强化实体保障来达成。程序规范方面最关键的是构建标准化的合规监督流程,让董事可以在清晰的框架里履行监督责任;实体保障则着重于完善配套机制,保证这些程序可落实,防止制度实施流于形式。

在具体实施的层面上,程序规范的优化工作需要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双线报告”要求给予细化:对于常规风险,在经过合规负责人的过滤之后,需按月向董事会进行报送,而对于紧急风险,例如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则要在24 小时之内直接向董事长与独立董事进行报告,同时抄报给监事会。针对董事会的合规委员会,应当明确其议事规则以及决策权限,以此保证其在独立性与专业性方面得到保障。同时,要对董事会议事流程加以优化,把合规风险的定期评估纳入审议事项当中,并且为决策提供必要的文档支持。在实体保障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构建分级的合规数据库:A级是董事专属的,会实时推送监管处罚案例以及司法解释更新;B 级是管理层共享的,包含行业合规基准线数据,比如反垄断申报阈值;C 级是全员可访问的,有基础法规库以及举报通道。另外可凭借定期开展合规培训、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来提升董事会的监督效能,让其有更强的履职能力。

三、内外协同联动,效果综合评价

企业合规管理想要与公司法项下董事义务实现有效衔接,就需要把内外协同联动以及综合评价体系进行有机结合。2024 年公司法作出修订,强化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依据,也对董事的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在这样的背景状况下,内外协同机制要打破信息孤岛,还需结合新法律的要求,把外部监管资源和内部合规体系进行深度整合,以此保证董事履职有合法性与有效性。2024 年公司法的修改从多个维度强化了董事义务,具体呈现在以下方面:

忠实义务的细化:新法明确禁止董事出现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贿赂以及谋取商业机会等 8 类行为(第 181 条),并规定,对于“商业机会”的例外情形,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第 183 条)。另外关联方的范围有所扩大至“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人”(第 182 条)。要求关联交易要履行报告以及表决回避程序。这些规定为董事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防止利益冲突。

勤勉义务的标准化:新法要求董事以“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行事(第 180 条),同时区分了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后者义务相对较低。这样的规定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内容,避免了责任泛化或者标准缺失这类问题的出现。

责任追究的严格化:新法引入“影子董事”规则(第192 条),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不担任董事但实际行使职权者(如控股股东)也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第 180 条第 3款)。此外,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第 191条),典型场景包括抽逃出资、违法清算等。这些条款大幅提升了董事的履职风险意识。

为了符合新法律的要求,企业需要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升级,搭建起分层次的合规数据库,可实时推送监管处罚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的更新情况,并且整合行业合规基准线数据和基础法规库。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展开深度合作,可帮助董事迅速了解市场动态以及政策变化,特别是在关联交易、资本充实等高风险领域,外部专业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支持可为董事决策给予必要保障。此外,企业还需优化董事会议事流程,把合规风险评估纳入常规审议事项之中,保证董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里充分考量新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四、结束语

企业合规管理同公司法项下董事义务的有效衔接乃是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点。借助构建权责分层的义务体系、打造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管理机制、健全内外协同的评价体系,可达成两者的深度融合,保障董事履职的专业性与有效性,同时保证企业合规管理的系统性和可持续性。未来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管协调,促使企业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合规治理机制,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 郑雅方 . 论政府介入企业合规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 [J]. 法商研究 , 2021, 38(3):12.

[2] 徐深澄 . 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 [J]. 商业经济与管理 , 2023(5):9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