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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与限制研究

作者

赵秋娜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050061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制度作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在企业破产这一特殊情境下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着优先受偿范围界定模糊、与其他债权冲突等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与限制,对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与重要意义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多个层面。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劳动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力量,其付出的劳动是企业财富创造的源泉。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博弈的能力,赋予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权,是对劳动者价值的认可,也是社会公平理念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从生存权保障角度而言,劳动报酬是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关乎职工的生存权益。相较于其他债权,职工债权直接涉及人的生存,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具有优先于财产权的属性。

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职工债权的清偿状况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若职工债权无法得到优先、充分的清偿,可能引发职工集体维权事件,甚至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赋予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权,能够有效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界定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明确合理的范围界定是保障职工权益与平衡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一)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职工债权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其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应全额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奖金作为对职工超额劳动或突出业绩的奖励,只要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也应属于优先受偿的范畴。

(二)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是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这些费用是职工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基础,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应纳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对于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应明确其优先受偿的期限和范围。一般来说,应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因企业拖欠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从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角度出发,滞纳金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而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的补偿费用,其目的是弥补职工因失去工作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确定。在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职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限制因素

尽管职工债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该权利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破产财产数额的限制

破产财产是职工债权和其他债权清偿的物质基础,其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程度。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时,职工债权只能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按比例受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二)与担保债权的冲突与协调

担保债权是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效力。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但在特定情况下,

如担保物的价值远高于担保债权,且职工债权数额较大时,可在保障担保债权基本实现的前提下,适当分配部分担保物变现价值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三)债权数额的合理性限制

职工债权的数额应具有合理性,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例如,对于企业高管的高额薪酬,若明显超出同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合理,在破产程序中应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企业高管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破产可能存在一定责任,且其高额薪酬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范围界定不明确引发的争议

目前,相关法律对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细化的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对某些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

(二)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不够清晰

在破产程序中,除了担保债权外,还存在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多种债权类型。虽然法律规定了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在某些情况下不够清晰。根据相关法律,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困惑。部分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因为职工债权涉及生存权;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税收债权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应优先于职工债权。这种清偿顺序的不明确,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执行力度不足影响职工权益实现

在一些破产案件中,由于企业资产处置困难、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原因,职工债权的清偿率较低,甚至无法得到清偿。同时,部分破产管理人在处理职工债权时,存在审核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职工债权的认定和清偿工作存在漏洞。

五、完善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细化优先受偿范围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进行明确细化。对于劳动报酬中的具体项目,如加班费、年终奖等,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例如,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时效,规定年终奖应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同时,建立职工债权清单公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编制详细的职工债权清单,并向职工和其他债权人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二)清晰界定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

明确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等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可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然后再清偿税收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职工生存权的保障,又兼顾了国家税收利益和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担保物价值评估和分配制度,在担保物变现后,先清偿担保债权,若有剩余,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优先清偿部分职工债权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协商机制,保障担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加强执行力度保障职工权益

加强对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债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融资、经营等活动。同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职工债权的审核和清偿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建立职工债权保障基金,由政府财政、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等共同组成,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时,从基金中拨付部分资金用于弥补职工的损失。这一基金的设立,能够为职工债权的实现提供额外保障,增强职工对企业破产程序的信心。

六、结论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是破产法律体系中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制度。明确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合理设置限制因素,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破产程序、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