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司法裁判新思路
赵君 秦国际 史超
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沈阳 110136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1]我国现行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还不完善,监管存在许多漏洞,尤其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更需要加强。碳排放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措施,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生命线,公正的司法裁判是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的法律保障。辽宁“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协同运用多种减排手段,包括绿色证书、碳税等,[2]也需要联合辽宁各行各业的有识之士共同建言献策。
一、案例介绍
2022年7月,绍兴市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南昌青赣环境交流中心以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辽宁省地矿集团能源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在网上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3]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下文将列出起诉状的部分内容),主审法官查找了很多资料,由于没有可以借鉴的相关案例判决,所以对本案的判决格外谨慎,也寻求相关学者、专家的意见,就案件的特殊性、涉及的相关法条和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等都进行了详细推敲,试图做出一个令多方更加信服的判决。
下面是一审起诉状的部分内容。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能信热电公司立即停止碳排放数据造假、超配额碳排放行为,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被告可选择认购林业碳汇或者植树造林或者开发CCUS项目等方式替代修复因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超额排放温室气体致使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具体方案以专家评估或鉴定为准),并向原告提供上述项目实施与项目成效的报告,同时通过能信热电公司网站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如果被告不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替代性环境修复义务,则由原告选择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替代性修复,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依据原告选择的方案由被告承担。2.判令能信热电公司与东煤研究院连续三年根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分别编制减污降碳成效的报告,并同时通过其网站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消除因能信热电公司与东煤研究院共同编造虚假检测报告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二、对辽宁东煤碳排放数据造假案的剖析
2021年10月-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发现辽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2022年6月20日,因辽宁东煤“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辽宁东煤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辽宁东煤的上述行为并不只是简单的造假行为,还使控排企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实际数据难以监测,违背了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以及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初衷。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企业之一),2022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多方主体,该案判决也是困难重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找到7个裁定,分别是(2023)京民辖终77号,(2023)京民辖终78号,(2023)京民辖终36号,(2023)京民辖终5号,(2022)京民辖终288号,(2022)京民辖终289号,(2022)京民辖终290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要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早两个月,但是终审判决会晚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辽宁东煤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碳排放交易案件司法裁判的现实困境
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为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超额排放温室气体致使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如何确定?实际上这个鉴定是非常难的,编造的虚假数据是2020年1-5月份,超额排放发生在4年以前,如何取证?如何计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数额?即便鉴定机构能做这个鉴定,鉴定的花费也是巨大的,可能会高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如果不做鉴定,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官该如何判决?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都找不到相似的案例可以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但是法官要怎么衡量呢?
笔者和律师事务所的同事讨论过该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65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第20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5条。笔者也在《法学前沿》的课堂上和同学们讨论了该案,有同学提出不支持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被告不必因为自己的数据造假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由于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使生态环境被破坏无法得到证明,所以法官不应支持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
四、碳排放交易案件司法裁判的突破路径
(一)利用大数据和生成式AI提升辽宁智能裁判的应用水平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它已成为推动法律工作现代化的新质生产力。特别是多模态数据解析技术的运用,使得法院能够对大量案件进行深度分析,提升审判效率。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未来法官助手”2.0版,利用全量电子卷宗的数据解析,展现出生成式AI在司法领域的巨大潜力。这一系统能够高效支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迅速获取关键信息和法律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运行全国首个司法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显示出AI在生成法律文书上的应用,法官可以在AI生成的文书基础上进行审核和修改,从而提高文书的质量和审判效率。新系统的应用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生成式AI指令的选择以及新系统使用的培训都显得尤为必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技结合”,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智慧法院”这一战略部署。教育部在《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中提出“推动智能司法应用示范”。大数据与生成式AI的结合,正在为辽宁及全国的司法裁判带来新的变革。通过高效的数据处理和智能化的文书生成,法官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复杂的审判任务,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也为未来的司法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撰写方便法官、律师和碳排放企业查阅的E-book《碳排放交易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手册》
1.关于《手册》的结构规划
可以按效力等级分类,如,将法律法规分为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可以按主题分类,如,碳排放配额管理、监测与报告、核查与核证、交易规则等;可以按行业分类,如,将案例按照发电、钢铁、化工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因为不同行业的碳排放特点和交易情况差异较大,这样分类方便使用者找到同行业的案例作为参考;也可以按争议焦点分类,如,配额分配争议、交易合同违约、监测数据造假等。
2.关于法律法规的引用与解读
在《手册》中,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原文,对于关键条款和复杂条款,提供详细的解读,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由于碳排放领域的法律法规更新较快,在《手册》中应注明法律法规的发布时间、修订时间,并对即将生效或可能修订的内容进行提示。
3.关于典型案例的介绍
应完整地呈现案例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背景(如企业的生产规模、碳排放历史情况等)、诉讼请求或争议焦点。同时,要详细阐述法院的判决内容或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并深入分析判决或处理的依据和理由。这部分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是重要的参考,可以帮助他们理解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思路。
4.关于手册的形式
最好以电子手册的形式使用,伴随着碳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涉碳案例会大量涌现,该手册也需要不断充实完善。电子手册携带方便,更容易更新,随时增加新内容。此外,也可以在手册中建立链接,将相关案例的庭审视频加入其中,使电子手册的内容更加丰富,满足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的不同需求。
(三)加强辽宁法官在碳排放交易方面的专业培训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可知,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案例现在还比较少,对很多法官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因此,对法官的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性的问题开展主题讲座,并及时解答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研讨微信群,可以方便快捷的把遇到的问题发到群里,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专家能及时看到并给予回答,其他人也都能看到回复,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和想法也可以在群内讨论,经过这样讨论研究之后做出的判决正确率更高,对当事人来说更加公平,他们比较容易接受判决的结果,上诉的案件会相应减少。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EB/OL].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03/t20220314_971398.shtml.2025-08-01.
[2]赵君.碳中和目标下碳税征收公平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173-174.
[3]案号:(2022)辽01民初1912号。
基金项目:
1.辽宁省社科联2024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4lslybkt-059);
2.辽宁省法学会2023年度科研项目(项目编号:LNFXH2023A022 )
3.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21BFX010);
4.辽宁省教育厅2025年度高校基本科研项目(项目编号:LJ1425116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