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问题
石宪蕊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长期以来,立法界甚少关注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实践中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纠纷裁判结果的混乱,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主体不一与责任财产范围不明两方面。本文主要围绕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特殊性,对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加以评析,最后提出统一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思路,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同时,明晰不同责任主体归属下责任财产范围与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民法典》第 1165 条确立侵权责任自负原则,第 1064 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利益,但此项规则并未将侵权之债纳入调整范围,关于侵权之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1,在具体司法实践裁判适用标准也十分混乱,举证责任分配难以统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又不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
二、夫妻一方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焦点
因夫妻一方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主要存在“个人债务说”“夫妻共同债务说”“具体分析说”三种观点。
“个人债务说”认为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源于侵权人一方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过错,另一方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故应属于侵权人的个人债务,其次基于对法律责任的考量,因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性,不应株连其配偶。
“夫妻共同债务说”认为依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便是非法行为,只要是夫妻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计或夫妻另一方因侵权行为的基础活动获利2,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都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以最大限度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平衡债权人利益,这也是目前较典型且说理较充分的主流裁判理由。
“具体分析说”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产生的债务不能作简单认定,而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满足一定标准3 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关于分析的标准,意见并不统一,此学说可行性更为严格,标准的设立更为复杂,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下文不再赘述。
三、两种主流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个人债务说中一方担责时与配偶的责任财产边界不
在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方配偶个人承担背景下,实践中的各个法院基于对受害方利益与非侵权方配偶利益的不同取舍,就责任财产范围的具体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具体清偿争议为对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财产范围如何确定。
2. 夫妻共同债务说责任财产承担标准存在争议
夫妻共同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方配偶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并无争议,但“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语境下,非侵权方配偶的责任财产范围该如何界定,是其全部财产?还是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4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归根结底源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是否应该被界定为“连带债务”5。
四、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措施
,明确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情况下的认定标准
前文对侵权个人可以承担侵权赔偿义务进行了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但若以行为判断责任承担主体,无疑给婚姻关系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例如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个人侵权行为。故有必要明确夫妻一方侵权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以此来实现侵权方配偶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结合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体的特点,围绕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家庭共同利益综合进行判断。
本文认为这两者在实际适用之时却存在一定的先后顺位,在一般侵权中赔偿承担判定首先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首先依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来区分过失侵权与故意侵权;而过失侵权不具有故意侵权道德上的可谴责性6,法律无法给予强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在故意侵权中只有故意侵权人对因个人原因而不是为家庭共同利益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才应当个人承担,夫妻双方对侵权之债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侵权方配偶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能平衡受害人权益,也能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夫妻双方承担侵权责任下的完善措施
1、责任财产范围限定
1 本文所进行的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是建立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而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之基础之上的。
2 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该指南认为判断夫妻一方侵权债务归属的关键在于侵权方配偶是否从中获益。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但未明确侵权责任是否适用该标准。
4 按照“资产分割理论”,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双方的概括财产分别包括“丈夫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中丈夫的份额”,“妻子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中妻子的份额”。参见汪洋.夫妻债务的基本类型、责任基础与责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实体法评析 [J]. 当代法学 ,2019,33(03):49页
5 参见刘征峰.夫妻债务规范的层次互动体系——以连带债务方案为中心[J].法学 ,2019(06):84 页。
6 参见毕经纬.侵权法上违法性与过错之关系研究 [D].中国政法大学,2014:84 页。
本文认为,非侵权方配偶受益前提下,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首先,要求非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加入责任财产范围中,无异于连带责任的再现,受害人只需要举证侵权人婚姻关系存在即可要求非侵权方配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有没有从另一方配偶侵权行为中获益或者受益多少都将在所不问,此种做法明显缺乏公平。其次,非侵权方配偶来说其所获益的范围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受益,其个人财产并不必然因为侵权行为有所增加,自然不应该算入在共同责任的责任财产范围中 7。
2、责任财产顺序之确定
除责任财产范围外,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同样需要确定。通过责任财产范围的限定已经在夫妻共同体利益和受害人利益之间做出了平衡,而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则是责任财产范围限定的必然结果。
本文认为,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在由夫妻共同承担且夫妻共同财产与侵权方配偶的个人财产都属于责任财产范围的前提下,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第一顺位的财产,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作为第二顺位责任财产,实施侵权行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上限地对被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赔偿的责任财产范围。因为按照夫妻共同利益理论因侵权行为增加,自然受害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受偿是合理且合法的。另一方面,不足部分再由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清偿,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配偶的合法利益,减少了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这种顺序规则也不会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不利,清偿顺序的限制只是赋予了后顺位责任财产权利人抗辩权,并未改变责任财产范围的大小,不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最终实现9,达成受害人与侵权人配偶总体上的利益平衡。
结语
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其横跨侵权行为法与婚姻家庭法双重领域,尤其在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该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夫妻双方尤其是非侵权方配偶的财产利益,也关乎受害人损害填补并得到救济的权利。夫妻一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侵权行为法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规范及法理基础和婚姻家庭中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作者姓名,石宪蕊 , 性别女民族 汉 籍贯 山东菏泽 出生年月,2000 年9 月,学历,研究生,职称:无(学生),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