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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诈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的联动路径

作者

李天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电信网络已经走进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带来便利,亦成为骗子进行欺诈的工具。电信网络诈骗事件频发,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财物和社区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规范个人数据使用行为,为广大人民打击诈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的关联

(一)个人信息泄露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诱因

在数字化生活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民众对互联网的依赖性显著增强,各类数据安全威胁随之显现。具体表现为移动应用过度索取权限、运营商服务条款中的隐蔽条款等问题。用户为获取基础服务,往往被动接受各类数据采集条款,却对其中暗藏的风险缺乏足够警惕。现行隐私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致使数据管控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团伙通过入侵企业数据库、收买内部人员等手段非法获取用户资料,使得电信诈骗与个人信息侵权形成恶性循环的共生关系。

(二)个人信息泄露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功率

网络欺诈与传统欺诈存在显著差异,其作案过程突破了时空约束,借助技术手段实现高度隐蔽性。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精准设计欺诈方案,大幅提升了资金转移的得手概率。数据泄露现象使得网络欺诈的危害程度远超传统模式,改变了以往广撒网式的随机作案方式,转而依托非法获取的精准信息实施针对性诈骗。这种“定制化”的作案手法不仅显著提高了犯罪成功率,更诱使犯罪分子不断扩大作案规模并衍生出更多关联犯罪。

二、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局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涵盖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常见类别,然而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型个人信息形态不断涌现,现行法律条文往往难以同步更新。在此情况下,当这些新兴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可能面临法律保障缺位的困境。

(二)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的模糊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应当遵循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三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存在明显的界定困难。以第1036 条为例,其对已公开信息处理仅要求" 在合理范围内" 使用,却未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虽然重申了 " 合法、正当、必要 " 的处理原则,但对于何为" 正当"、如何判定" 必要" 等关键问题,均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三)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明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范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主体方面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各相关方责任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当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归属。以第 1034 条为例,该条款仅笼统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却未对信息处理者的责任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除民事责任外,行政与刑事责任的条款表述过于宽泛,客观上降低了违法成本,削弱了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

(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失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但社会大众尚未形成足够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日常生活中,多数人忽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措施,这种疏忽直接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加剧,客观上提高了个人信息遭受非法获取和不当使用的可能性。

(五)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健全。受制于人员编制短缺与技术手段落后,监管机构难以对所有涉及个人数据的操作行为实施全面监督与惩戒。在商业活动监管方面,执法部门管控效能低下造成虚假营销信息泛滥,钓鱼网站层出不穷。针对互联网空间的治理工作,由于需要应对数量庞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多样化的业务形态,监管预警系统反应迟缓,无法快速识别和拦截新型电信诈骗手法,尤其当遭遇跨平台协同作案的犯罪形式时,监测技术与联合处置机制亟需优化升级。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的联动路径

(一)加强法律层面的协同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与防范电话诈骗的法规范间的衔接关系,明确各部门对保障个人隐私权与防范诈骗的职责分工,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对一些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而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电话诈骗案件,要贯彻落实“一案双查”,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法处罚。

(二)强化技术手段的联动应用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实现一个综合个人隐私保护和电信诈骗防范的信息系统。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如果发现个人隐私信息传输有不正常的情况,就会显示安全提示信息,以表明有个人隐私信息泄漏的风险。另一方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欺诈信息的模式,如诈骗短信或钓鱼网页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到个人和相关单位。

(三)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个人数据处理工作,还要构建强有力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个人数据的保护,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教育和监督,防止其挪用和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例如对于快递、外卖等公司,需要保证一直采取实名制,有助于减少客户的手机号被窃取的几率。

(四)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开展立体、丰富的群众教育工程,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针对老年人群,提供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或志愿者帮助老年人打开视频并讲解,重点讲述老人常用的诈骗方式。针对青少年群体,在学校进行反诈骗讲授、专题宣传教育等方式普及,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及防诈骗能力。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诈骗工作中,成立反诈骗志愿者小队,走进社区、农村、学校等地区,向人民群众普及防诈骗知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反诈骗的氛围。

(五)完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打造各级政府部门、商业机构、民间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化合作机制。政府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协调统筹多方力量并加强对防诈骗行为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的监督力度。行业协会充当桥梁作用,制定规则以约束企业的自我自律行为。公民个人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义务,发现非法泄露个人信息或接到诈骗电话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从而落实全社会的全员合作与社会化治理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芦伟 . 个人隐私信息泄漏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研究 [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3,(10):143-145.

[2] 童译瑶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 [J].政法学刊 ,2022,39(0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