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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法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立法模式探究

作者

李智恩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 233000

一、引言

目前对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律分析大多是一元化的,多是对具体法条的研究阐释,如美国的蔑视法庭罪、中国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等,至于二者的比较,尤其是对立法模式不同的原因比较尚属空白。本文将通过对中美刑法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立法模式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司法实践的差异以及差异借鉴的思考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

二、中美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历程

中美刑法分别设身处地在本国法律体系下制定的,因此两国刑法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规范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两国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

我国《刑法》在司法权威语境下的主要表现体现在《刑法》的第六章,而笔者在第六章中选择对 277 条——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为例进行演进分析,总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2 年规定的《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中妨害公务罪内容十分庞杂,由于立法经验的缺乏和立法技术的落后,该罪是同违抗法令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其所界定的犯罪客体与对象混乱不清,客体范围涉及太广,是一个口袋罪;第二阶段建国以后至 1997 年刑法出台以前:1979 年刑法第 157 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较上述内容而言渐趋专门化了。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失于宽泛,难以准确界定。但与1942 年《条例》相比也有明显进步,比如把明显不属于公务活动的内容如绑架杀害公务人员的家属去掉了;第三阶段 1997 年刑法以后:1997 年刑法将妨害公务罪规定在第 6 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 1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对其侵害的客体作了更细致的界定,其同类客体与 1979 年刑法相同,依然是社会管理秩序,次同类客体是公共秩序,直接客体有明确规定,侵害的对象与 1979 年刑法相比较作了严格的限制。比 1942 年《条例》和 1979 年刑法科学纠正了宽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包罗万象的公务活动的不合理之处。[1]

美国视角下的“司法尊严保护”的体系主要在《美国法典》第 18 编相关法律法规中。其规定始于 1789 年的《司法法》中关于藐视法庭罪的条款,历经《美国法典》的发展以及1831 年国会通过的《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加以管理,1948 年 6 月 25 日创建的《美国法典》经数次修改和补充,其中第 18 章对妨碍公务有明确规定,此后的相关规定又经过一些案例予以完善。

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尊严,相关条文设计都是不断变化且相似的过程。立法设计之初,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随之后来社会的进步,覆盖程度逐步收缩,规定不断细化,采用明确具体情形、调整构成要件、细化处罚标准等方式,使得社会行为方面的内容被规定得愈发具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律使用得更具针对性,进而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本文将使用三种研究方法进行对比:第一种是基于解决问题的职能,第二种是基于立法文字层面研究两种法律体制的深层差异,第三种是深层文化差异的研究。最后以典型个案为例,证明具体运作时两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以“庭上尊严维护”为主题,分别讨论中美两国相对应的具体法律体系从而显现出二者的差异。

三、中美刑法立法模式差异

(一)立法模式形式差异

中国《刑法》第27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工作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美国《美国法典》第 18 编的规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对执行职务的联邦官员实施暴力、恐吓或干扰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 1 年以下监禁或最高 20 年监禁。其他重要条款包括:专门针对对抗联邦法院执行官的行为,最高可判1 年监禁;规制两人以上的共谋妨碍公务行为,最高刑期6 年。

两部国家法律主要区别为从惩罚力度方面,中国《刑法》的惩治程度相对比较低,且在《美国刑法》中的定罪标准比较详细,使得刑事司法司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判处裁决更加精确公平。二是程序保障,基于国情性质差异,中国采取的措施是由被告举证;美国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来举证。

(二)形成差异的原因

针对中美刑法在保障国家法律权威的立法模式上的不同之处上,可以从国家构造、司法权力定位、价值观念和法哲学领域进一步分析原因。

基础化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政治格局,体现中国与美国刑法制度之间最基础的差别: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这种体制决定了其所对应的刑罚体系的统一性特征;而美国作为复合制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联邦中央权力的集中有其鲜明的特点,这种集中是遵循了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相 互制衡的原则,即把国家最高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三权之间相互制衡。[2] 同样这种政治格局逻辑在刑法领域,被表现为联邦与各州司法的多元构造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刑罚法规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典制定和司法解释保持法律统治,而美国则是通过联邦刑法与各州刑法共存的模式实现分散模式的规范控制。

保障国家法律权威的核心外延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因此,中国和美国刑事法律的制定区别最重要的因素是设立司法部门的角色职能。中国的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在于服务国家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经济发展[3]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权不同于中国,而是以保护宪法权利和限制政府部门的立法行为作为根本宗旨。

价值观决定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思维行为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制度在价值观念方面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了人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价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是“以人为本”法律价值取向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4] 美国刑法是立足于个人本体社会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刑法是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己任的刑法。对个人自由价值的终极追求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刑法文化中,从美国宪法对刑法的限制到美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中犯罪构成以及各种诉讼权利等内容的规定都是以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为立足点追求司法正义的表现。[5] 两国都注重人性化,再强调人性化因素的同时也各有不同,中国把群体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美国更注重的是个人自由。

再从两国的法哲学立场视角做出考察,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的法哲学立场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集体价值,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和道德教化功能,体现出国家的主导地位和社会预防为主导的管理方式。相反,美国刑法以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思想为基础,基本理念是以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代表,注重程序正义和个体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契约论下的限制公权力思维模式。

(三)司法实践的差异

具体的司法案例能直接反映法律条款的功能,观察其功用是理解两国刑法的立法模式差异的一个必要之处。

首先以中国大庆袭警案和美国 Statev.Johnson 案为例进行阐述。两案都发生了抗拒执法从而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的事例,中国被告人因造成轻伤获刑 1 年 2 个月,而美国被告人因造成警察骨折被判2 年实刑并附加3 年缓刑和赔偿。这种差异是由中美不同的法律规定造成。在中国将此类暴力抗法行为归入妨碍公务罪的一款,而美国许多州则将袭警罪单独列出作为一种重罪,最高可判 10 年有期徒刑。其次,美国的法院更多的是给予缓刑或者经济刑罚等方式处理问题,而中国更多的是给予短期的拘役刑的方式。通过这些差异可见美国对于警察有更加严密的保护方式,而中国对于警察的保护态度是坚定的,但是其处罚方式有所保留。

中美两国虽然都有针对维护法庭秩序所设立的中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与美国的“藐视法庭罪”的类似法律规定,但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司法倾向存在显著差异。在中国,作为法院审判过程的规制对象,它的规制对象主要是诉讼当事人等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例如 2015年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因当庭质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并在法庭内煽动闹事而被判以 6 个月的监禁,体现对个体行为的严格约束;但是在美国,类似犯罪多用来指称对公共机关而言,如2018 年特朗普政府因拖延执行联邦法官对其要求做出关于移民政策的有关决定,从而引发司法部长塞申斯被裁定可能构成藐视法庭,最终迫使政府不得不妥协,可以看出司法在此过程中通过有力地限制行政权的运用以防止行政权的膨胀。虽然两国法律规定在其职能上相似,但在差异性表现上是中国侧重于对个体规制以维护法庭秩序,美国则侧重于运用司法职能限制过度的权力行使。这是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律意识:前者重于规则治理,后者重于政治权衡。

针对挑起暴力反抗法律的行为,在中美都受到了严厉的打击,但是由于行为特征不同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也导致了打击力度不同。中国《刑法》第 278 条规定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的规定,例如 2019 年江苏王某因策划组织暴力抗拆被判入狱 3 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我国重在维护基层执法秩序;而美国《联邦法典》和《美国刑法》第 18 编的煽动叛乱罪则针对颠覆国家政权的严重行为,例如 2023 年“骄傲男孩”领袖塔里奥被控推到国会大厦、试图推翻选举而获刑 22 年,反映美国重在对国家宪政秩序的捍卫。其中两国判决上的不同是由于行为威胁的危险性等级不同:中国案件都是因地方执法产生的争议,而美国主要都是指向直接威胁国家政权稳定。其中体现出的不仅是两个国家法律上对于“暴力反抗法律”这种定义方式上的不同,更是司法反应上的根据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的不同而对其做出不同是程度反应的进本准则。

通过对袭警罪、扰乱法庭秩序和煽动暴力抗法这三类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研究后笔者认为:中美刑法都在致力于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本国的法治发展,但中国刑法更多的致力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体现出以群体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美国的刑法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体现了资产阶级所有制社会的本质特征。这两个国家的司法实践程序都是为例服务于各自的法治目标,但中国更注重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美国则更关注统治阶层的权力安全。

(四)差异借鉴的思考

中美两国各自的法律规则都是植根于各自特有的社会、政治体系和结构而构建形成的。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立法理念决定了其制定相关的法规不仅是重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而且还结合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故我国的法律规章不仅注重实现程序公平,还更注重实体公平,并力求把法律保护切实落实到基层社区管理中,真正使人民群众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美国刑法规章更多强调了巩固权力平衡的理念,其制度建构是实现统治阶层的主导地位,更多体现出形式公平。但在其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仍然有值得借鉴之处:一是美国依靠细致的定罪指引来实现了司法判决;二是美国较为严格的刑罚适用标准具备强烈的警示作用和鲜明的教化和社会控制功能。

四、总结

通过对中美刑法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立法模式在功能、规范、文化和个案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对中国《刑法》第六章同美国《联邦刑法典》第 18 编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辅以三个关联案例进行实例证明。研究认为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不断完善中国的刑法立法模式;二是对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改革可以在保持自身优势基础上,适当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从而使刑法及其修正案(十二)得到更加完善;三是对我国刑法的定罪标准不断细化,构建较为严格刑罚适用标准。

参考文献

[1] 彭凤莲 . 妨害公务罪的历史比较研究 [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02):24-29.

[2] 李德志 . 美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演变及联邦中央权力集中的特点 [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03):73-76.

[3] 杜鹏成. 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功能定位研究[D]. 河北师范大学,2016.

[4] 陈承涛. 以人为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研究[D]. 渤海大学,2012.

[5] 彭磊 , 甘莉 . 美国刑法的价值取向 [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3):22-24.DOI:10.16231/j.cnki.jhpc.2003.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