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路径创新研究
王金凤 吴艳艳
菏泽广联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菏泽 274000
1 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承发包双方在工程计价、变更签证、材料调差、结算程序等方面的争议日益突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经成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技术支撑。但当前我国造价鉴定仍然处于制度化建设的初级阶段,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技术标准不统一、法律、工程专业脱节等问题,容易引发结论公信力不足等风险。本文将某宿舍楼工程作为研究对象,该工程由于施工合同变更频繁、签证资料不全、计价依据模糊,造成结算争议,进入司法鉴定程序。通过分析其鉴定过程中的证据采信、工程量核定、计价模式选择等环节,探索工程造价和司法鉴定深度融合的实施路径。
2 工程概况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承包单位)和被告(建设单位)由于某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存在重大分歧,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该工程为六层框架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约 8600 ㎡,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施工期间发生多次设计变更,但由于部分变更程序不规范,资料缺失,导致工程量认定和计价依据存在争议。鉴定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组建专业鉴定团队,明确鉴定范围,通过调取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监理日志、现场影像资料,开展工程量复核、综合单价分析、费用合理性审查。在鉴定过程严格遵循证据质证、现场勘验、意见征询、异议答复程序,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体现了司法鉴定在化解工程经济纠纷中的作用。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
3.1 结算款争议大
在某宿舍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送鉴金额达 72,133,530.82 元,经过专业人员核查,无争议部分(不含材料价差)为 34570274.14 元,争议焦点集中于施工期间主材价格调整方式的认定。原告主张依据现场签证确认的材料单价进行调差,测算价差为 16,155,930.83 元;被告则坚持按施工期加权平均信息价执行,价差为 9,488,204.03 元,两者差额高达 6,667,726.80 元,是造价鉴定工作的重难点。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条款理解存在分歧,且签证文件签署不完整,缺乏监理、发包方有效确认,导致证据链断裂。鉴定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合同约定调差机制、价格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分别列明两种计价路径下的测算结果,作为争议项单列供法院裁量。最终鉴定意见逻辑严谨、程序合法,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采信,体现了司法鉴定在复杂价款争议中独立、专业的技术作用。
3.2 鉴定技术要求较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典型的复合型特征,其本质是基于法律程序和专业技术深度融合的特殊司法活动,区别于常规工程审计,不仅要求机构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还必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册,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司法鉴定许可,加强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在此类案件中,鉴定人员要同时掌握《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等技术,准确界定合同风险范围、证据采信标准、计价规则适用顺序。本案中,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具备双重资质基础上,引入执业律师组建跨专业鉴定团队,形成“技术 + 法律”协同机制,从程序合规性、证据三性审查到计价逻辑推演全过程嵌入法律视角,有效规避“以鉴代审”风险,加强鉴定意见在技术准确性的权威。
3.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独立规定不足
在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暴露出当前行业制度问题,司法鉴定程序缺乏独立的专门规定,相关要求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解释中,没有针对工程造价专业特性构建全流程的程序规范,导致鉴定机构在委托受理、证据质证、现场勘验、异议答复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引发结论争议。现行通用司法鉴定框架无法涵盖工程计量计价、变更签证认定、材料调差等专业技术逻辑,势必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第三方鉴定机构在承接法院委托后,主动引入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构建“法律合规性审查 + 专业技术判断”双轨机制,严格履行证据交换、质证记录、争议项单列等程序,确保各环节可追溯、可审计。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路径创新分析
4.1 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责任矩阵
为了提高造价司法鉴定质量,工作人员创新构建了多部门联合工作责任矩阵,该矩阵由造价部、合同部、综合部三者构成,形成技术、法律、管理三位为一体的运作体系。其中,造价部主导工程量复核、定额套用、价格分析、鉴定意见书编制,负责异议答复与技术论证;合同部专职负责施工合同、变更签证、招投标文件等法律文本的合规性审查,厘清计价依据;综合部保障资料流转、现场协调、后勤支持,确保鉴定流程顺畅。通过矩阵化管理,实现关键岗位责任到人,任务节点可追溯,针对争议焦点可迅速组织跨部门专家会商,大幅度提高复杂问题的响应能力。该模式打破传统单一部门作业局限,形成“多项目并行、资源动态调配”的高效机制,加强鉴定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为大型工程司法鉴定项目的组织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模式(见图1)。
图1 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责任矩阵

4.2 注重引入法律顾问
在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创新性地实施全过程法律顾问嵌入机制,有效弥补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立法不健全带来的程序风险 [1]。法律顾问深度参与授权委托、证据质证、现场勘验、异议答复等环节,确保鉴定程序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有效加强流程合规性。针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合同、签证、变更单等文件的签署效力,从源头保障证据链的合法性,避免资料瑕疵引发后续争议。
4.3 全面落实 PDCA 循环理论
在造价司法鉴定中,积极引入PDCA(计划- 执行- 检查- 改进)循环理论,构建动态质量管控体系,显著提提高定成果的可靠性。鉴定机构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为基准制定工作计划(Plan),实施工程量复核、计价分析、初稿编制(Do),针对原被告对《鉴定书(初稿)》提出的异议开展证据补正,并据此优化鉴定逻辑、调整争议项处理方式,形成两次完整循环 [2]。通过多轮质证反馈,有效纠正计量偏差、完善计价依据、厘清合同风险边界,全面提高结论客观准确,促进质量管理由静态输出向动态迭代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了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体现了精细化的管理理念[3]。
5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高质量实施依赖于技术路径优化,通过构建多部门协同矩阵、全过程嵌入法律顾问机制及应用 PDCA 质量循环,实现了鉴定过程的规范化发展。上述路径有效解决了证据采信难、法律、技术脱节、程序不闭环等核心难题,大幅度提高鉴定意见的司法采信度。未来应推动行业标准建设,加强BIM 和大数据技术融合,促进行业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鹏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研究 [J]. 房地产世界 ,2024,(23):160-162.
[2] 吴 立 曼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中 造 价 鉴 定 思 考 [J]. 居业 ,2024,(10):236-238.
[3] 黄志春 , 何妮真 , 张倩 , 等 . 破解司法鉴定损害施工企业难题的实践与创新—— 造价律师“ 联合体” 办案模式应用 [J]. 施工企业管理 ,2024,(10):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