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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工具认定和没收标准之辨析

作者

许文英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 637000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犯罪工具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义与适用标准,执法与审判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往往依赖个案经验与自由裁量,导致判断尺度不一,甚至出现认定随意化的现象。同时,在财产处置环节,犯罪工具的没收缺乏比例性约束,容易引发对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的过度剥夺,不仅影响行为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如何在精准打击犯罪与切实保护财产权之间取得平衡,成为刑事司法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犯罪工具认定的理论争议及评述

(一)功能说与用途说的对立

在犯罪工具的界定问题上,功能说与用途说构成了理论上的主要分歧。功能说强调物品的客观属性,只要该物品本身具备能够造成犯罪危害结果的物理或技术功能,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工具,而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使用动机与目的。这种观点在预防犯罪、扩大打击范围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可能导致日常生活用品因具备潜在危害性而被过度涵盖[1]。与之相对,用途说则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人使用该物品的目的、方式以及与犯罪行为的直接联系,认为仅有功能而无特定用途,不足以构成犯罪工具。用途说更能保护公民财产权与日常生活自由,但可能遗漏那些客观危险性较高的物品。两种观点在司法适用中各有优势与不足,亟需在理论与实践中探寻融合路径,以避免标准的片面化。

(二)广义与狭义解释的分歧

广义解释主张将一切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物品都认定为犯罪工具,包括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的武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甚至为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的财务资源。这种观点在打击跨境犯罪、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等复杂案件中具有较大优势,但风险在于可能侵入公民合法财产领域,导致对与犯罪关系较远的物品进行没收。相反,狭义解释仅将直接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物品纳入认定范围,如作案武器、作案工具或直接控制被害人的设备。这种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保护个人财产,但在面对技术性、非接触式的新型犯罪时可能存在漏洞。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特点,在二者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实现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权利的目标。

(三)既成使用与潜在使用的界限

既成使用强调,只有在物品已经实际参与了犯罪行为的执行过程中,才能构成犯罪工具,从而保障财产安全,防止因推测性判断而误伤无辜。这种观点强调证据的确定性与行为结果的明确性。相较之下,潜在使用则认为,一旦物品处于犯罪准备阶段,并且具备被用于实施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即可认定为犯罪工具。例如,嫌疑人携带改装枪支、接近目标场所,即便尚未开枪,也具有较高危险性。潜在使用的优势在于强化了预防犯罪的功能,但如果标准设定过低,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嫌疑人日常持有物品作过度解读,冲击无罪推定与财产权保障。

二、犯罪工具认定应兼顾主观意图与客观条件

(一)从行为人心理出发的判断维度

在判断某物品是否构成犯罪工具时,首先要关注行为人对该物品性质、功能以及其可能在犯罪行为中发挥作用的认识程度,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对该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意志。如果行为人明知物品具备致害功能,并主动将其用于促成犯罪结果,如明知刀具可致人伤亡而持刀实施入室抢劫,就应认定该物品在主观层面具备犯罪工具属性。反之,若借用车辆被他人暗中运毒,且借用人对此毫不知情,则不能据此认定车辆为其犯罪工具。对主观方面的审查,有助于避免对无辜者财产的误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证据可来源于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通讯信息等,以确保对心理状态的合理推断。

(二)立足物品特性与实际风险的客观审查

在主观层面之外,还需从客观条件出发,分析物品是否具备促成犯罪危害结果的功能,以及是否已被用于犯罪,或存在被用于犯罪的现实危险 [2]。所谓功能特性,包括物理属性与技术特征,例如刀具、枪支、专门的破解软件等,都具备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能力。至于现实危险性,则是指物品已进入犯罪准备或实行阶段,且具有较高概率被用于犯罪,如嫌疑人携带改装枪支接近案发现场,即使尚未使用,也存在显著的客观风险。客观审查方式能够以可验证的事实为依据,降低依赖主观推断带来的不确定性,提升司法裁量的稳定性。

(三)融合主观与客观的综合评判机制

单纯依赖主观意图或物品功能,都会导致认定偏差,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机制。具体做法是,先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动机及其对物品功能的认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意图;再结合物品本身的特性、使用状态以及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对事实进行客观验证[3]。两方面证据需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深夜在商铺后门发现某人携带专业破门工具,且店内物品已遭破坏,此时综合心理意图与物品特性即可得出明确结论。

三、犯罪工具没收标准中比例原则的引入与应用

(一)比例原则对没收标准的重要保障作用

比例原则是限制国家强制措施,防止对公民财产权利产生过度侵害的重要法律基础。在犯罪工具没收标准的制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适当性要求没收行为必须有效地预防犯罪和消除社会危害。必要性强调应选择对财产影响较小的措施,避免过度剥夺行为人权益。衡量性则体现在没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与社会安全利益保持合理比例。现实中,部分案件因缺乏比例原则的约束,导致没收过度,影响行为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甚至侵害基本生存权。引入比例原则能够促使司法机关科学评估没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刑罚既具威慑力又兼顾人性化,达成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

(二)比例原则实施的审查路径

应用比例原则判断犯罪工具是否应被没收,需要对措施的效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审查。适当性方面,必须确认没收是否真正有助于防止犯罪再次发生或消除社会危害。必要性方面,应评估是否存在更温和的替代方案,如限制使用或拍卖变现等,可以达到同样目的但减少对财产的剥夺。衡量性方面,需综合权衡没收对行为人及其家庭带来的财产损失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衡量比例性的关键因素分析

确定没收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时,必须综合多个因素。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没收的必要范围和严厉程度。犯罪工具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强弱需要区别对待,核心工具和辅助工具的处理标准应有所不同。物品的价值和对行为人日常生活、生产的依赖程度也是重要考量,避免剥夺对生活至关重要的财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再犯风险直接影响没收措施的预防功能。除此之外,没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促进效果以及对私人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取得合理平衡。

四、结论

犯罪工具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又重视物品的客观功能与现实危险性,避免认定随意或遗漏。没收标准应引入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审查,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权,防止过度没收。在科学、公正的认定和没收体系下,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平与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威慑力与人文关怀并重。

参考文献

[1]崔旭冉.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处置[D]. 河南大学,2024.

[2]杨丽萌. 刑法中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2024.

[3]曾一波. 犯罪工具没收制度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