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刑法保护的困境检视与制度优化
许文英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 637000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日益广泛,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有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型信息犯罪不断涌现及跨境数据流动的复杂局面,仍存在诸多困境和不足。本文旨在全面检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优化路径,以推动刑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和权益。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类型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一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与个体身份相关的各类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收集,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和敏感性。个人信息的类型可以分为基础信息、敏感信息、社会信息等几类。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敏感信息包括生物特征、健康信息、金融账户、个人生活习惯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个体造成重大损害;社会信息涉及个人的社交关系、工作信息等,通常通过社交平台、工作联系等渠道获得。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内涵及其重要性
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内涵包括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涵盖了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披露、共享等环节中的各项权利。公民应当对自身的个人信息拥有自主控制的权力,不受不当侵犯。信息收集方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法律还赋予公民在个人信息遭遇侵犯时的追诉权,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赔偿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愈加突出。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或盗用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公民的隐私、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长远影响。
三、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刑法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新型信息犯罪形式未能得到有效规制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多种新型信息犯罪形式,如大数据滥用、算法歧视、深度伪造以及跨平台的信息爬取等。这些行为往往利用合法技术手段,但在目的或结果上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主要针对传统的信息窃取、买卖和非法提供行为,对于此类隐蔽性强、形式多样的新型犯罪缺乏明确规制。
(二)个人信息侵犯的定义模糊,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
在刑法框架下,对“个人信息”的内涵界定仍然较为笼统,不同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表述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信息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缺乏统一标准。同时,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界定也存在一定模糊性,尤其是对信息收集与使用的边界、合法与非法的区分不够明确。
(三)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难度
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面临较大难度。一方面,信息泄露的危害往往具有延迟性和隐蔽性,难以直接量化损害后果,从而在量刑时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另一方面,案件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易被篡改或删除,取证难度大。现行刑法在量刑标准上对行为性质、信息数量、敏感程度等要素的权重缺乏细化规定,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量刑差异,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统一与公正。
(四)跨国公司涉及的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司法管辖问题的困扰
随着跨境数据流动的频繁化,跨国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收集、存储和处理大量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其侵权行为往往跨越国界。这类案件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还存在司法管辖权认定困难的问题。由于证据分布在不同国家,调查取证需要国际协作,而现有跨国司法协作机制在效率和范围上均存在不足。
四、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刑法保护制度优化路径
(一)明确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内容
要优化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刑法保护,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为基础,在刑法中对“个人信息”作出统一、清晰、可操作的定义,涵盖基础信息、敏感信息以及特定情境下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信息。同时,应增加专门条文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行为类型,如非法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交易、披露和利用等,使刑法条款更具针对性和完整性。完善对不同类型信息的分级保护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设置更高的刑事保护门槛与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与威慑力。
(二)完善刑法中有关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标准
有必要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细化行为构成要件与危害程度标准。应明确区分不同信息类型的敏感性等级,并将其与危害后果相结合,建立“信息性质 +数量规模 + 侵害结果”相互配合的认定模式。例如,对获取少量但高度敏感信息(如生物特征、金融账户信息)的行为,应与大规模获取普通信息的行为在刑事追责中同等重视。针对利用技术漏洞、大数据分析、算法推断等新型手段获取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通过扩展解释或增设条款予以规制,确保刑法能够覆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违法形态。
(三)强化信息犯罪的司法实践与执法力度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信息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专业化建设,设立专门的信息犯罪侦办与审理团队,提升案件侦破与证据固定的能力。同时,应引入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和数据追踪工具,确保在证据收集、保存和审查过程中能够满足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在执法力度方面,应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高发行业(如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的监管和抽查频率,对屡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
(四)推动国际合作与跨境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
我国应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数据保护规则的制定,与主要贸易伙伴及国际组织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加强协作,建立高效的跨境数据案件协作处理机制。针对跨国公司侵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明确管辖权规则、证据调取方式及刑事责任追究路径,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案件处理受阻。同时,应推动建立跨境数据泄露的应急通报和联合调查制度,提高跨国信息犯罪的侦查效率与惩处力度。通过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不仅能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也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刑法保护屏障。
五、结论
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刑法保护面临法律滞后、定义模糊、司法实践困难和跨境管辖等多重挑战。要有效应对这些困境,必须在立法上明确个人信息范围和犯罪构成,完善认定标准,强化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建立跨境数据保护机制。只有多方协同推进,才能构建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刑法保护体系,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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