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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方法研究

作者

马力 路晓

菏泽广联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菏泽 274000

1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诉讼仲裁活动中一项关键的证据行为,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领域的专业知识,客观判断案件中涉及的工程量核定、计价标准适用、合同价款调整等问题,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从司法鉴定内容来看,该活动主要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施工范围、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纠纷。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选定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时,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平台,以随机摇号等公开方式,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册中选定鉴定人,全面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从而公正地化解复杂的工程经济纠纷。

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难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虽然在技术层面和常规工程结算审核有相同点,但其面临的重难点使其复杂性远超后者。常规结算审核是在合同双方合作互信基础上进行,其利用完整的合同文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工程量复核,工作流程相对简单。而司法鉴定则通常发生在合同双方关系破裂的情境下,其工作环境具有根本性差异:

在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导致其在资料提供、现场配合等方面存在消极意识,严重阻碍司法鉴定进程。

工程实体的隐蔽性构成重大技术障碍,如已经完成的地下基础、隐蔽管线等,如果需要剥离查验,不仅技术难度大,且成本高昂,致使鉴定人必须依赖不完整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推断。

合同管理层面。合同条款可能存在内容模糊、歧义、关键要素缺失等问头,如对于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描述不清,导致双方对计价范围产生多种理解。同时,项目管理不规范导致竣工资料严重缺失,如签证单没有有效签章、施工日志记录不全等。

由于司法鉴定启动时间在工程竣工后数年,项目原始管理人员已经离职,刚接手的工作人员不了解项目历史情况,致使很多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做法、技术变更等关键信息无法追溯,这些因素共同导致鉴定范围难以界定、施工工艺无法确认。因此,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必须综合考虑项目的特殊性,通过组织三方会议、明确举证责任、运用“从约原则”和“证据优先原则”等方法,分析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鉴定方案,有效应对这些系统性挑战。

3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方法分析

3.1 司法鉴定流程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平台,利用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并向其发送《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移送表》。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回复。机构在接受委托后,需要组建不少于两名专业造价工程师的鉴定团队,研究委托文件,拟定《送鉴证据材料目录》并提交委托人。在接收资料后,鉴定团队应审查其完整性,对于存在争议的资料提请委托人补充。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资料是否齐全,都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环节,通过《现场踏勘通知单》由委托人组织,确认工程实体状况,形成的踏勘记录,并经过各方签字后作为关键证据。当技术细节存疑时,则要正式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进行沟通。随后,依据合同约定、计价规范等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送达各方。在充分听取反馈、必要时组织核对后,最终形成正式的鉴定意见书,为司法裁判提供权威的技术支撑。

3.2 司法鉴定方法

3.2.1 确定鉴定计价及计量的方式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工作人员要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及移送表中明确的鉴定标准,并在委托文件没有明确时严格遵循“从约原则”,将双方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往来函件中约定的计价模式作为标准;当上述依据均缺失时,鉴定机构方可依据项目所在地的行业惯例与市场行情,采用公允的计价方式。以某消防工程鉴定案例为例,该项目由于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导致长期停工,后续由原施工单位续建并通过验收,但存在部分工程由第三方实施、实际施工和竣工图不符、防火门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针对该种情况,鉴定机构首先按委托要求划分鉴定单元,针对图纸和实际不符的问题,开展精细化的现场踏勘,将楼栋分为“部分实施”、“完全实施”、“不按图施工”三类,分别采用双方确认、图纸复核、现场实测的方式,精准确定工程量。对于主材计价方式没有约定的问题,通过正式询问笔录方式,将防火门等争议项造价作为“争议项”单列。对于消防水池,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在时效内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依据施工单位经监理签认的竣工图进行计量,所有踏勘记录均经过三方签字确认,全面提高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3.2.2 鉴定工程工程量的计量

竣工图纸与资料齐全时,工作人员直接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算。然而,大部分情况下面临资料缺失的问头,这时工作人员需要注重现场踏勘,通过实测实体参数确定工程量。对于工作量巨大的项目,一般采用抽样检测法,测试不少于 30% 的典型部位,取其均值作为整体计量依据,全面提高计量效率 [1]。如果实体由于隐蔽而无法测量,则要求当事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补充绘制图纸,并经过各方签认后作为计量依据。在处理工序做法争议时,如某项目中双方对隐蔽防水层的施工工艺各执一词,鉴定人通过组织现场核实,并要求提供影像证据。当双方说法矛盾且无法举证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议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探测,将科学数据作为最终判定依据,有效加强鉴定结论的客观性[2]。

3.2.3 鉴定工程的计价

当鉴定依据没有明确材料价计取方式时,可通过行业惯例进行确定。对于争议项,则采取分层处理策略,其中对于实施与否存疑的项目,将其费用列为“争议项”单列;针对实际做法和图纸内容存在差异的项目,则需要按照现场实测情况计量计价;对合同单价单位不明确的情况,则需要综合分析各方面要素[3]。以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为例,该项目存在分包单位未完工、合同无计价依据、35kV 汇集线路“140 元 / 米”中“米”指代不明(线缆或管沟)等问题,鉴定机构先依据项目性质,采用行业通用定额,结合项目所在地的造价信息价和市场行情,测算35kV 线路工程实施成本,推断“140 元/ 米”应为管沟开挖、回填、保护管安装的综合单价,从而明确了计价基准。针对双方无工程量确认单、分包方无台账且被告拒不到场等证据问头,鉴定人通过多次询问、现场踏勘、技术推断等方法,认定工程主体已经完工,仅部分保护管没有安装。最终,因证据链不完整,鉴定机构出具了推断性意见,清晰阐述了判断依据,在恪守了专业底线的基础上,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4]。

4 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成因复杂、争议多样、资料不全等挑战,鉴定人必须深入研究委托要求、合同文件、过程资料,结合现场踏勘,主动提出补充证据的具体需求。同时,要注重过程留痕,将每一次沟通形成正式记录,全面提高程序的可追溯。面对千差万别的项目,鉴定人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运用专业技术、沟通协调能力及现代技术手段,科学制定鉴定方案,确保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为化解工程经济纠纷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 江水艳 . 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方法 [J]. 四川建筑 ,2025,45(02):285-287.

[2] 米振宇 . 浅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J]. 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 ,2024,39(02):56-58+62.

[3] 陆登峰 . 建设工程造价法律鉴定进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J]. 法制博览 ,2024,(05):61-63.

[4] 严晓青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探究 [J]. 建筑技术开发 ,2021,48(17):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