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
许富强 马力
菏泽广联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菏泽 274000
1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纠纷具有项目周期长、施工环节多、合同关系复杂、计价模式多样等特点,很容易成为争议的关键点。而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高度依赖于专业性的技术判断,需要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鉴定工程量核定、计价标准适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问题。在实际操作者,司法鉴定价值在于其结论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这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能否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为了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鉴定机构必须建立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接受委托、资料审查、现场勘验、工程计量、计价分析、报告编制、内部三级复核及签发等内容,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工程计价规范,才能保证鉴定过程的严谨性,最终为司法审判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2 司法鉴定概述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获取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其合法性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条件。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法发〔2004〕6 号),司法鉴定机构选定主要通过两种法定途径。其一,当鉴定事项所属专业已经纳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时,法院应采用随机抽取(如摇号、抽签)的方式,从名册内同一专业类别的机构中选定鉴定人。其二,当事人可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但该机构必须没有被纳入名册。在此情况下,法院的鉴定督办人需要全面审查该机构资质、专业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确认其具备承担委托事项的能力后,才能正式下达鉴定委托书。本文所述案例中,由于涉案项目具有标额巨大、专业技术复杂、争议历时长等特点,法院随机抽取的机构受到专业能力不足因素而退案。
3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过程控制分析
3.1 准备工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要求,鉴定人禁止擅自和当事人直接接触,所有沟通活动都需要事先报请委托法院同意。在获得授权后,鉴定机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鉴定准备会议,逐项确认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的鉴定范围、内容、具体要求,全面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定额套用、材料价格调整方法方面的分歧。这时,鉴定人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客观分析各方提出的诉求,明确指出其中违背计价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不当观点,并进行专业解释。通过充分的沟通,促成双方就关键鉴定原则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三方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形成及确认是准备阶段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其过程控制需要严格把握四个关键点:其一,必须全面核实委托书内容,确保双方对鉴定边界无异议;其二,应准确识别争议焦点,书面固化达成一致的鉴定原则;其三,严格审查双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签字权的法律效力,从而保证纪要的合法性;其四,整个工作程序及形成的纪要必须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备,确保鉴定活动在司法监督下进行。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委托人明确禁止鉴定机构和当事人直接联系,则必须严格遵守。
3.2 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
3.2.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制度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材料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签字确认并经质证程序后无异议的举证材料,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法定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材料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不得擅自采信,必须提交到委托法院决定处理方式。在获得法院授权进行专业判断时,鉴定机构应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准甄别争议材料。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以执行 ISO9000 质量体系的机构为例,项目组成立需要经过回避审查、保密承诺等流程,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必须由两名鉴定人员共同在场,详细记录递交时间、地点、签收人,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举证材料递交清单》;通过快递接收的,需要详细记录快递单号及签收时间,并及时反馈确认,所有文件往来均需系统归档,从而提高全过程的可追溯行。
项目组需要召开案情分析会,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制定健全的应对预案,形成纪要报机构技术委员会审查。在法院同意下,组织双方对举证材料进行质证,对达成一致的部分形成《质证确认书》,作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依据。对于分歧点,应追溯至双方认可的“分歧起点”之前的共同事实作为计算基点。例如:在某工程案例中,双方对于土石方工程量有争议,但共同认可填筑标高数据,鉴定人据此结合行业规范完成计算。在庭审时,一方提出曾有“无争议”协议,鉴定人当庭陈述该协议没有被提交、内容为“暂按”且和既定鉴定原则冲突,其程序合法性得到法庭采信。这充分说明,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取、经过技术委员会全程把关、逻辑严密的鉴定资料,才能形成被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 [1]。
3.2.2 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
针对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资料传递,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闭环管理机制,所有往来文件,包括鉴定委托书、举证材料清单、质证确认书、会议纪要、补充资料通知、鉴定报告草稿等,均需要建立清晰的收发记录,明确标注文件名称、接收/ 发出时间、交接方式(如当面签收、邮寄单号)、交接人信息,每一份关键文件必须有相关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从而实现全过程留痕。同时,需要精确记录时间节点,它能有效证明鉴定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了相应工作,避免出现程序瑕疵。例如,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时间、鉴定机构组织质证的时间、向法院报送阶段性成果的时间等,都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能有效规避因程序问题导致的鉴定意见被质疑的风险,大幅度提高鉴定工作的专业性,为司法审判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 [2]。
3.3 鉴定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环节,鉴定人要严格依据当事人在有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计量规则进行鉴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件。在鉴定资料稳定后,应深入研判合同条款,如合同约定工程量将施工图纸作为标准,则必须以此为基准。当双方对已经完工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应追溯至经质证确认的共同事实,结合专业技术进行计算,确保过程可追溯、结论有据。同时,鉴定人要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避免产生结论偏差。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应区分确定性意见个不确定性意见[3]。对证据充分的部分出具确定性结论;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部分,应列出分歧点及对应的造价区间,形成待定项,供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裁决[4]。
4 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集专业技术、法律素养、管理能力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合格的鉴定人不仅需具备扎实的工程计量计价功底,更需拥有严谨的程序意识。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让每一份鉴定报告都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证据链上,通过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从程序规范、资料管理到结论表述,层层把关,方能出具客观、公正、可被司法采信的鉴定意见,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工程经济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江水艳 . 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方法 [J]. 四川建筑 ,2025,45(02):285-287.
[2] 常立营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涉及的司法鉴定研究 [J]. 法制博览 ,2025,(08):99-101.
[3] 陈杨 , 楚方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践探讨[J].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4,(24):214-216.
[4] 安秀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昆明理工大学,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