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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内空间与法外空间

作者

周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学院

法治(Rule of Law),字面意为 “法律统治之下”,作为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其核心在于以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但建设法治国家是否意味着所有社会关系都需由法律介入调整?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实则存在法律调整的 “法内空间” 与法律不直接介入的 “法外空间”,前者指法律明确规制的领域,后者指立法者有意不介入的领域。厘清二者的概念与界限,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要求构建普遍且优良的法内空间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最早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这一经典定义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优良性。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其效力遍及社会各个领域,确保每个公民都处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法律的优良性则强调法律需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能够切实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从人类自身需求来看,法治蕴含着人对安全与秩序的基本心理期待。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指出,人类在儿时对父亲的依恋,会转化为长大后对法律的庇护期待,法律如同一位公正而慈爱的父亲,为人们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与框架。2法治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秩序和安全的本能渴望,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在法治社会中,人们能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后果,从而做出理性选择,避免陷入混乱与冲突,这种可预期性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尤其是公权力应受法律约束:政府的决策与行为需在法内空间进行,不得用行政命令或政策替代法律;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开展工作,不可随意超越法律界限。明确法内空间,本质上是通过立法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流程、强化权力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就公民而言,遵守法律是基本义务,而其私权利也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与保护。现代社会的分工日益细致,经济、科技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持续提升,互联网交易、人工智能伦理、数据权属等新兴领域的问题不断涌现,传统的道德自律与习惯规范已难以完全应对。若公民的重要权益(如个人信息权、网络人格权、环境权、数字财产权)长期处于法律保护之外,一旦受到侵害便会缺乏救济依据,甚至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失控。因此,法治要求是用法律的普遍性与统一性取代“潜规则”或“碎片化治理”,为复杂社会提供稳定预期。构建法内空间,意味着通过立法将新兴权利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统一标准减少私权利的差别对待,让公平正义变得可见、可预期。

二、法治不排除法外空间的存在

良好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并非仅凭理想就能实现。一方面,这需要投入社会资源与时间成本,法经济学理论已揭示:人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实则在进行成本与利益的权衡,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取舍。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心理期待往往高于现实需求。有一种社会学理论通过动物实验模拟人类社会:羊群中存在少量“狼”,反而能保障羊群的健康与活力,这意味着人类社会中少量“恶”的存在可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一个试图涵盖所有领域的理想法律体制,看似能消除一切不公正,实则可能导致个体弱势化,不利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法律构建的秩序框架,也需要由人的理性、道德、良知等自我治理形成的法外空间。

法外空间指法律依其性质无法覆盖,或未予明确规制的社会生活领域。德国学者贝格勃姆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认为存在法律无法涵盖的领域,即法外空间。考夫曼则将其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无法律规则的空间,如爱情、友情等私人事务,法律对此不创设相关准则;二是无法律后果的空间,如刑法中因违法阻却事由导致行为人不受处罚的情形;三是无法律评价的空间,法律虽非漠视相关行为或对象,但基于法律政策等原因不对其进行价值评价,例如生死存亡的紧急状态下的某些行为。3 德国曾有一典型案例:一名女子违反与男友同居期间的避孕协议生育孩子,男方起诉后被法院驳回,理由是避孕涉及个人最核心的人身自由与私密领域,法律不予调整。这正契合中国古代 “法不入床笫”的法律谚语。在现代网络数字时代,新型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其中许多处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微信群成员关系。近期多起微信群成员因被移出群聊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均被驳回起诉,这也生动诠释了法外空间的存在。

社会的有序运行依赖多种规范的共同作用,法律仅是其中之一,道德、习惯、宗教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邻里关系中人们更多遵循道德准则相互帮助和睦相处,法律在此类关系中通常保持谦抑;将企业内部经营、人员晋升与奖金分配交由企业自治,有利于激发企业潜能;体育比赛的公正性由团体内部裁判自治,更符合其娱乐属性。这些多元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使部分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法外空间。

三、法治既要尊重法外空间,也需警惕其成为懈怠执法的借口

法外空间的存在,强调法律需保持适度谦抑性,但实践中权力滥用并不鲜见。前些年有广为诟病的夫妻看黄碟执法案,今年又曝光的大同市政府要求商铺在春节期间彻夜亮灯、三河市城管部门以城市规划为由通知商户禁用红蓝黑三色广告牌(甚至要求连锁品牌蜜雪冰城将红色招牌改为绿色或灰色)等事件。4 还有一些利益驱动下的过度执法,诸如审计、环保部门对企业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文化部门要求群众对常见文体活动进行繁琐的报备审批。这些均是权力突破边界、挤压法外空间的表现。

同时,更需警惕法外空间成为消极执法的借口。一些执法者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曲解为“法无明确规定就不为”,面对噪音扰民、职场隐性歧视等争议时,常以“属于法外空间” 为由推卸责任。这种看似机械执法的行为,实则是功利算计下的怠政懒政。近期引发热议的 “成人吃烧烤拒付小孩冰棍钱”事件中,警察到场“积极调解”无果,最终路人欲发飙、烧烤店主“自发”买单,这样的执法令人忧心。5 又如常见的顺风车纠纷,许多营运车辆以顺风车名义接驾,一旦出现纠纷,交管部门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介入;部分治安侵害案件中,公安机关也以“民事纠纷”或“无实质伤害”为由懈怠处理。近期某大学生误向网约车司机支付 1000 元后讨要不回最终自杀的事件更令人惋惜,事实上此类侵占行为属于治安案件,如报警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而悲剧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对法律维权的过低预期。

法外空间绝不能异化为权力休眠的遮羞布,让公民陷入求助无门的困境。现代法治的演进,始终伴随着对法外空间的动态调整:民法典将个人信息权等新型人格权纳入调整范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对公民人身财产利益的保护,许多曾经的法外领域正逐渐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真正的法治智慧,在于对法外空间保持积极关注和引导,法治的进步,不是追求法律条文的完美无缺,而是执法者在模糊地带能主动选择站在正义一边,让每个求助都能得到明确回应,每次权利受损都能获得及时救济。

总之,法治既要求构建广泛良好的法内空间,也要求尊重法外空间存在的作用,同时要警惕将法外空间作为懈怠执法的借口,法治要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多元化,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 . 政治学 [M]. 吴寿彭译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199.

[2] 严存生 . 西方法律思想史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4:347.

[3] 王钢 . 法外空间极其范围 [J]. 中外法学 ,2015,6.

[4] 北大教授一针见血:三河市颜色禁令背后存在权力滥用 [EB/OL].

https://www.sohu.com/a/884077221_121948399

[5] 小孩卖冰棍遭遇霸王餐 路人挺身而出 警方调解无效引发争议 [EB/

OL].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50729/48667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