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则到实践:《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的应用与困境探讨
李颖芳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徐州 221116
一、教育惩戒的历史渊源
中国东汉思想家王充曾在《论衡·自纪篇》提到“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1],”展现了书馆中上百个幼童因犯过失或因字写得不好看而要脱去衣服经受鞭打的场景。其实,在甲骨文中,“教”字左边的“子”表示儿童,上半部分“爻”,表示规则、规约,右边则像人手持教鞭或棍棒,该字形象地反映出了我国古代的教育惩戒的途径主要为严格的体罚。在局限性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中国古代教育惩戒未能从“不打不成器”、“棍棒教育”的固有观念中实现祛魅,然而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以“体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的弊端不断显露:“棍棒教育”使得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教师与学生的不平等地位使师生关系走向异化,师生关系逐渐异化为一场零和博弈,学生对教师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从而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化影响。2020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 试行 )》( 以下称《规则》) 是对当前教育现状的积极适应,规范了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对“教育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做出清晰界定,推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走向进一步健全。该《规则》第一次清晰界定了教育惩戒的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2]”
二、教育惩戒法规的应用与困境
法治国家强调坚持良法之治,教育场域之中的公平与正义的保障也需要依据“良法”而达“善治”。该《规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在实际的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使教师有法可依,师道尊严得以捍卫,同时也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惩戒的方式让学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彰显出教育惩戒权的初衷是育人与发展人,体现着教育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当前中小学教育实践过程中,在该《规则》的应用与落实上依旧存在着一些挑战。
(-) )教师对教育惩戒权力边界把握不清晰
部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力边界意识较弱,存在权力行使的越界风险,从而导致了教育惩戒权力使用过当的现象。2023 年6 月,浙江义乌福田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案;2025 年4 月,浙江瑞安市马屿镇中心小学教师林某某对学生进行了不当惩戒,威胁到该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当惩戒的事件偶有发生,有学者指出,该法规立法焦点在于惩戒方式和禁止方式的选用上。教育惩戒层级主要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轻则口头批评,重则开除学籍,其权力主体也相应地从教师个体转移到学校层面 [3]。该《规则》的第十二条中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具有的八种具体行为,在学校与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是绝对禁止体罚行为的,但在实践中,“惩戒”与“体罚”很难以手段方式进行区分,倘若教师把握不好二者之间的“度”便容易造成背离初衷的“惩戒行为”,那么这时的“惩戒”也就披上了“体罚”的外衣。体罚使学生肉体上被折磨的同时心灵深处也破碎了一颗种子,身心所受到的重创是学生求知欲的消解,也是教育育人本质的迷失。
此外,在进行教育这项培养人的活动的过程中,教师承担着多方面的压力,例如教学任务压力、学生管理压力等,从而促使教师在情绪上的波动较大,有时在处理学生故意的捣乱行为时,难免会代入自我的负面情绪,进而使得惩戒的力度过当,尽管部分教师在事后会反思自我的教育惩戒行为把握的边界是否得当,但已为时过晚。
(二)社会舆情削弱教育惩戒效力
伴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中小学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很容易被网络媒体进行曝光,一些家长会将自己孩子受到的惩戒情况夸大其词,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教师惩戒行为进行批判,教师迅速成为言论的焦点,受到舆论的包围与打击,渐渐地变得畏手畏脚,从而导致了部分教师“不敢管”,也削弱了教育惩戒的效力。有学者指出,教师以往由知识获得的权威性会随着知识获取的便捷而逐渐被削弱,教师也会受到来自教育惩戒新闻负面舆论的冲击,其可能因实施教育惩戒而造成职业生涯的消亡 [4]。
一方面,部分媒体的片面报道与引导将学生置于“受害者”的处境,而教师是处于能够使用惩戒权力的高位之上,二者间地位的差距便使得社会大众自然而然地站在学生的立场上进行自我的判断。当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教师的惩戒行为不妥时,教师在考虑维系自己职业生涯的前提下,相应地便会减少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行为,甚至有时为了避免实施惩戒还会对学生所犯错误视若无睹。另一方面,家长群体社会观念的差异也妨碍了教育惩戒的实施效力。在当前时代,一部分家长支持教育过程中的合理惩戒行为,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适度的惩戒行为能够让孩子及时改正错误;一部分家长倡导“放养式”教育,此类家长认为惩戒可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即使是言语上的一些批评也会伤害孩子的心灵,他们关注孩子个性与自由的充分发展,反对传统意义上的体罚与言语批评。由于社会观念的差异,家长可能对于教师的同一种惩戒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因而在面对这种形势的情况下,一部分教师会放弃惩戒的权力,这也就削弱了教育惩戒的威严,同时也产生了教育惩戒的消极氛围。
(三)教育惩戒背离育人目标
所谓教育惩戒的德性,即教育惩戒中的教育性。从社会规则的运行出发,人们遵守社会规则主要源于三种内在动机:一是出于外在压力被迫遵守,即源自权力的施压;二是出于理性权衡自愿遵守,即人的理性的自我控制;三是出于德性品质自发遵守,即对本心的自我追求 [5]。教育惩戒的目标是育人,其初衷在于“戒”即让学生的德性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不断追求自我的完善与发展,而非用“惩”的方式使学生屈从于外在压力。
首先,在中小学的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来维持课堂纪律或是维护自身的权威,将教育惩戒的过程作为警示其他学生的“教育时机”;其次,教师在惩戒的过程中,缺乏与犯错学生的有效沟通,未能让学生理解被惩戒的原因以及自身该如何改正,使学生内心产生伤心与失望的情绪,从而拉远了师生间的心灵距离,迷失了教育目标;最后,部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抗压能力等因素,因而使得某些本身较内向的学生自尊心受挫,从而降低了他们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而对于性格外向好动的学生,轻微的教育惩戒可能达不到“戒”的效果,如果教师缺乏长期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监测,并未适时利用惩戒的方式矫正其不良行为,那么惩戒仅仅起到警示作用,根本达不到育人的效果。
三、教育惩戒育人效果提升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教育惩戒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
尽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对教师行使惩戒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因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其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规定内容不够细致与明确。规则的缺位将造成权力的越位,只有“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权力”才是安全的 [6]。因而,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加快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更高层次的立法进程,并且完善与细化规则内容,明确界定惩戒与体罚的区别,让教师清晰把握使用权力行使的边界;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使权力,中小学校在强化校内监督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学生与家长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反馈机制,从而对教师惩戒权力形成一种外在的约束,防止教师因个人情绪对学生进行不当惩戒。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在建立相关救济制度的同时中小学校应完善校内申诉机制,制定详细的申诉程序,让学生与家长有处可诉,同时还应保障教师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胁。
(二)营造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法规在中小学教学实践中的恰当应用不仅需要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主体——教师能够清晰把握权力的边界,还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助力惩戒权的使用。第一,国家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以文章、视频动画等多种形式进行《规则》的科普以及教育惩戒权相关知识的普及,使中小学教师与社会大众都能够学习、领悟到教育惩戒权的价值所在,让中小学教师恰当使用权力,让社会公众理解教育惩戒权力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培养与发展人,使其支持教师在必要时使用惩戒权。第二,网络媒体在进行教育惩戒事件的报道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全方位呈现事件,不能带有主观色彩偏向某一方,让教师陷入舆论漩涡的中心,从而阻碍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正常应用。此外,网络媒体对于某些教育惩戒事件应保持持续地关注与跟踪报道,但不能为了追求流量与眼球而使事件的真相偏离客观事实。良好的舆论氛围是促使教育法规在中小学教学实践中得以发挥重要作用的有力支持,只有社会公众不再对教师行使的教育惩戒权带有偏见,而是将信任交付给教师,中小学教师才能够更有底气地利用教育惩戒的方式去纠正学生的错误,使其完善自身,从而更好地发展人。
(三)教育惩戒回归育人目标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7]”其论述中充分体现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教育惩戒在育人目标的实现中起关键作用。合理并充分地运用教育惩戒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就是在做有温度的教育 [8]。因而,让惩戒回归育人目标需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教师应采用多样化的惩戒方式,避免以简单粗暴的手段惩戒学生。“惩戒”不一定只会让学生感到畏惧,还应该让学生获得成长,真正实现育人的目标。譬如,在面对犯错的学生时,点名批评,书面检讨以及一节课时内的站立等方式,给予学生的大多是警示,而在《规则》中的第八条提到“实施惩戒可以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该种惩戒方式相比于前者育人的效果会更加显著。教师应该根据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差异以及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类型的惩戒。其二,情与惩的结合需要教师加强与学生间的沟通和交流。教师在实施惩戒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学生所犯错误的前因后果,不能主观臆断进行随意惩戒;教师在惩戒之时应该晓之以理,促使学生反省自身,参照《规则》实施惩戒;教师在惩戒之后应该对具体学生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观察,通过交流把握其思想动态。同时,教师在整个过程中也应学会反思自我的惩戒方式,真正实现惩戒恰如其分。
参考文献:
[1] 王充. 论衡·自纪[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0-12-23) [2023-08-20]. http://www. 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3] 吴文胜 , 郭未来 . 教育惩戒中的“法”与“教”及其实践探索 [J]. 教育发展研究 ,2022,42(Z2):110-116.
[4] 顾聪 , 张洁 . 规训视角下的教师教育惩戒:藩篱与超越 [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5,45(01):43-49.
[5] 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3.
[6] 林靖云 , 刘亚敏 , 杜学元 . 教育惩戒权再审思:内涵、边界与落地 [J]. 教育科学研究 ,2021,(05):40-46.
[7]( 苏联 ) 安·谢·马卡连柯 . 论共产主义教育 [M]. 刘长松,杨慕之,译 .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280.
[8] 孟红梅 . 理想的教育惩戒:手里有戒尺,眼中有远方 [J]. 河南教育 ( 教师教育 ),2024,(11):12-13.
作者简介:李颖芳,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思政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