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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现状及展望

作者

张婧

汉中市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 723000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现状

1.1 管理范围存在差异

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综合影响。而排污许可制度主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许可管理,重点规范企业合法、达标排放污染物。由于管理范围不同,部分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受关注的环境影响因素,在排污许可制度中未受足够重视;反之,排污许可制度对某些污染物排放的严格管控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能未被充分考虑,导致两者在管理范围上脱节。

1.2 技术规范不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各有独立技术规范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注重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方法,强调环境现状调查、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等;排污许可制度技术规范侧重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许可限值确定及监测要求等。因两者技术规范侧重点不同,实际操作中,同一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申请时,易出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不一致、污染防治措施与许可要求不匹配等问题,给企业和管理部门带来困扰。

1.3 信息共享不畅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分属不同的管理流程,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信息系统。目前,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明显的障碍。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等,往往未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同样,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等信息也难以及时反馈给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门。这种信息共享的不畅,使得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难以实现对项目从建设到运营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1.4 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不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部分地区对于建设项目是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再申请排污许可,还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并行开展两项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不明确性导致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所适从,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在两项制度的衔接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操作流程和指引,使得管理部门和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容易出现衔接不畅、重复工作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2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未来展望

2.1 统一管理范围

为解决当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范围上的脱节问题,未来应致力于统一两者的管理范围。首先,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所涉及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物排放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关注但排污许可制度未充分重视的环境影响因素,如某些特定生态系统的长期影响等,应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范畴;反之,对于排污许可制度中严格管控但环境影响评价未充分考虑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如一些新兴污染物的排放,也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予以重点关注。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清单,明确两者共同覆盖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都能得到全面、一致的管理,消除管理盲区,实现两项制度在管理范围上的无缝衔接。

2.2 整合技术规范

针对技术规范不统一带来的问题,未来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组织专业机构对现有的核算方法进行研究和对比,综合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特点,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核算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同一项目在两项制度中核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协调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在制定技术规范时,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与排污许可要求的兼容性,确保两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例如,在制定排污许可的许可限值和监测要求时,要参考环境影响评价中对项目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结果,使许可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也要符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为企业提供明确、统一的污染防治指引。此外,还应建立技术规范的动态更新机制,随着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提高,及时对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2.3 加强信息共享

为改善信息共享不畅的现状,未来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信息共享。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整合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相关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共享。通过这个平台,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等,可以及时、自动地传递到排污许可管理部门;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等信息也能实时反馈给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门。其次,要制定严格的信息共享规则和标准。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频率和安全要求等,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共享。同时,加强对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信息共享规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对共享的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为管理部门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实现对项目从建设到运营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2.4 明确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

为解决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不明确的问题,未来需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国家层面应出台统一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应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再申请排污许可,并对可以并行开展两项工作的特殊情况进行严格界定和说明。同时,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指引。绘制清晰的流程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为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完成后,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排污许可管理部门,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工作。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在审批和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和效果,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3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但当前两者衔接存在管理范围差异、技术规范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企业运营发展,也不利于环境管理部门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不过,未来有积极改进方向,通过统一管理范围、整合技术规范、加强信息共享、明确审批时序和衔接流程等措施,有望实现两者有效衔接和协同发展,构建更完善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提升项目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展望未来,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加大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推进力度,以科学合理政策措施支撑,优化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

参考文献:

[1] 丁莹莹,李超,岳广庆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现状及展望 [J].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5,43(06):128-130.

[2] 张姝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现状及展望 [J]. 法制博览,2024,(36):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