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的人权思想探究

作者

郭雅杰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共产党永远的挂念;老百姓是山,老百姓是海,老百姓是共产党生命的源泉。”一曲《江山》唱出了老百姓的心声,也唱出了共产党的信念,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涌现出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与以往朝代的法律法规不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一开始就具有丰富的“人权”思想。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人权”思想的体现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代表性的法律有 1931 年 11 月 7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1941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以及各主要抗日根据地通过的《保障人权条例》。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大纲》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确改善工人阶级与农民的生活状况,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妇女解放,保证劳苦大众的政治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

《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大纲》中没有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但是却体现出了丰富的人权思想,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纲领》提出了“人权”的词汇,同时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人权思想的体现。《纲领》保证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如第六条规定,抗日人民具有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人民对公务员具有控告权,不受非法逮捕、审讯和处罚;《纲领》主张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在司法方面保障了人权;《纲领》明确规定改善工人生活,保证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提出奉行男女平等原则,提升妇女地位;教育层面,《纲领》推动扫除文盲政策,普及国民教育;《纲领》还提出了优待俘虏的政策,这使得“人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所有这些都能够证明《纲领》的人权属性。

(三)陕甘宁边区《人权条例》

在《纲领》保障人权原则的指导下,各主要抗日根据地纷纷制定《保障人权条例》,较为典型的包括《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 年 11 月通过),《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 年 11 月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 年 2 月通过)等。这些条例,既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又规定了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如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审问、处罚,司法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再如被逮捕或被拘禁者在 24 小时以内移送司法机关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人权”思想的体现

比如劳动法规中规定工人的权利、8 至10 小时的工时制度、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护女工、童工的具体措施(如童工较成年工工作时间减少 1-2 小时,禁止女工从事繁重的劳动及地下工作等),利用法律制度确保了工人(包括女工、童工)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立法原则上,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方面,规定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男方不得离婚;子女抚养方面,确保非婚生子女合法利益,严禁杀害、抛弃致死私生子,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刑事法规中规定贯彻人权原则与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原则等。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人权”思想对于当代立法的影响

如前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丰富的“人权”思想,这些思想为我们建国之后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同时,我国将立法中的规定付诸实践,真正保证了中国人民人权的实现,确保了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也为世界的人权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对《宪法》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而国体的思想来源于《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后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国体,1954 年《宪法》中予以继承,因此可以说,《大纲》对后世影响深远。

其次,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论是《大纲》,还是抗日根据地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立法文件中均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规定,在这一点上,现行宪法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再次,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人民的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增删修改而形成的。

(二)对《刑法》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权”思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告诉我们,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肆意妄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与犯罪事实去追责,从而保护行为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

其次,在刑法分则中,专章设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比较典型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讯逼供罪等,这些罪名,都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罪名,行为人一旦实施,将会对被害人的人权造成严重的侵害,而针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本身就是保护人权的表现。

以上种种,都深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法规中“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

(三)对《民法》的影响

我国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百科全书,全法典处处体现了人权思想,其中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传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法》与《继承法》的思想,物权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则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权利。

(四)对《劳动法》的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八小时工作制、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女工与童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类似的规定,在我们现阶段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

(五)对诉讼法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法》中,遵循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证据不重口供原则”(现修正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讲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证据充分,如果证据不足则要遵从“疑罪从无”原则,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里,防止刑讯逼供、不得要求“自证其罪”、严格遵守“死刑复核制度”等等,都是人权思想的体现。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人权”思想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的“人权”思想,是对以往法律文化思想的一种颠覆,这一时段的法治思想,首次以劳苦大众为根本出发点,中国共产党人,以“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气魄,在新思想的引领下,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使劳苦大众翻身做了主人。笔者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中的“人权”思想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一)中国共产党是真正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至今,已有百余年,没有一刻忘记过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一百多年前,中华大地满目疮痍,中国人民陷入苦难的深渊,虽有诸多仁人志士心怀报国之志,但始终没有把中国从苦难的深渊中拯救出来,此时,一股新生力量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就立志振兴中华,建设一个独立、富强的新中国,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在 28 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牢记自己的初心与使命,通过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最终以牺牲 370 万名党员(有名可查,不包括无名英雄)的代价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国之后,面对帝国主义的打压、封锁,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斗争,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才成就了目前的繁荣昌盛、稳定发展的中国,中国人民的日子越来越好,成为世界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这样的局面说明,中国共产党是实实在在为人民谋福利的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真实写照。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够得民心、顺民意,得到民众支持,才能够使国家长治久安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从一个 50 多人的党组织,经过一百年,就能够发展成近一亿人的大党?为什么在中国共产党刚成立之时,面临那么多的艰难险阻,在武器装备不足、自然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却能够对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国民党的数百万雄兵而依然屹立不倒?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党。如前所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立法,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众发现,共产党是真正把老百姓放在心坎上的人,与以前的政权与政党是截然不同的,而心怀人民的政党,自然也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以 127 万的兵力,对战 430 万装备精良的国民党军队,最终解放军以摧枯拉朽之势使国民党败退台湾,就是因为共产党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是总书记对国家与人民之间辩证关系的生动描述。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够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使祖国的发展行稳致远

如前所述,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够得民心、顺民意,得到民众支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局面可以说是内忧外患,内有国民党反动派的残杀,外有日寇进犯,而当时党本身的力量也并不强大,但就是因为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才度过了一次次的危机,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来自群众,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党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各种敌对势力不断涌现,西方国家对我国极限施压,阻碍我国复兴的历史进程。对此,一方面,作为中国共产党,要一如既往地继续尊重和保障人权,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同世界上的各种敌对势力做坚决的斗争;另一方面,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民族复兴为己任,听从党的指挥,坚定的跟党走,为国家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做贡献。

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中国人民的紧密团结,任何风高浪急、艰难险阻都会成为过眼云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卷一

[2] 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12 月

[3] 康华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认识与实践,载于《中州学刊》,2021 年 5 月 15 日

法律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