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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务理论探究

作者

毛璐瑶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00

引言

两则案例对比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1、张某(女)与陈某(男)是邻村村民,张某离异,陈某丧偶,经人介绍,2008 年二人确定男女关系并断续同居生活,2011 年 3 月,张某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但孩子出生后陈某并不愿与张某领取结婚证亦无抚养孩子的意愿,无奈之下,张某与陈某分手,一人带未足月的孩子回娘家生活,之后张某甲便一直由张某单方抚养,陈某从未履行生活照管及抚养费支付等父亲应负义务,2020 年年初,陈某因车祸致腿部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拮据,单独抚养孩子越发困难,便找到陈某要求其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但陈某不愿直接抚养孩子亦不愿支付抚养费,还对张某进行殴打。最终,张某选择起诉陈某维权。

诉讼中,原告为张某甲,请求法庭查明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而作为被告的陈某拒不承认与张某甲存在亲子关系,亦不愿支付抚养费。虽张某甲已提供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 39 条第二款规定的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必要证据”,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承办法官认为从法律适用上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亲子关系的查明及确认问题不能在以张某甲为原告提起的抚养费纠纷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非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适格原告,需先另案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后再诉讼解决抚养费问题。

案例二 2 与案例一的案情基本相同,亦为生父拒不承认亲子关系亦不支付抚养费,以未成年非生子女为原告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不同之处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亲子关系进行了查明,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进行举证,虽本案承案法官认为原告提供证据非为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必要证据”,在被告亦不愿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该承办法官的办案思路与案例一不同,其不认为应先就亲子关系确认问题先行起诉。

问题提出: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在诉请追索抚养费前,若与生父 3 亲子关系尚处待确定状态,是否需先行起诉确认亲子关系?还是法院可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一并查明亲子关系并对抚养费进行裁判?

1 司法审判现状——法院在审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类案中适用程序不一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司法实务中,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民事诉讼类案中,审判人员主要持两种审判思路,具体为:

1. 同前述引言中笔者亲办案例一,欲实现追索抚养费的最终诉求,需分两步走,先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再在亲子关系经法院裁判后再诉请追索抚养费。

2. 在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中一并处理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费问题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的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85--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裁判要旨为“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4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的(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 x 号案件等均为此裁判程序。

2 从法律规定及法理层面探寻解题思路

通过对我国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及法学理论观点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在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即在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中直接处理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问题除存在减少当事人诉累层面的积极意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兼容问题更突出,具体表现在:

2.1 违反“一诉一案”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2.1.1 诉的概念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其中“诉”的构成要素中,除了诉的主体,即常说的原告、被告,还有诉讼标的。按照我国学界通说观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对诉的质的规定,是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须具备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大多数民事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我国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的制定亦是基于此理论。

2.1.2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抚养费纠纷分属不同民事案由

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系第三级案由“亲子关系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为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虽2020 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指出“当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5,但由笔者下部分论述可见,该两个纠纷涉诉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相同,故并不适用该通知。

2.2 诉的主体不同

2.2.1 诉请确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的适格原告为生母

依据民法典第 1073 条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2.2 向生父诉请追索抚养费的适格原告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本人

依据民法典第 1067 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亲子关系的确认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向生父追索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民事诉讼案由的两个“诉”。且提起两个诉讼的原告亦不相同,在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生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中,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无诉请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亲子关系确认的问题严格来讲在抚养费纠纷中是无法进行确定的,而法院若一并处理以上两个法律关系,将形成一份超越原告诉请、擅自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两个不同原告不同诉请的畸形裁判。

当然,有些法官认为“诉请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是追索抚养费,而不是亲子关系争议,不必另案起诉,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法院可要求生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在必要时进行亲子鉴定。” 。但剖开来讲,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对亲子关系的查明,除原告以法院作出的亲

1 案号为:(2022)豫 0182 民初 4461 号、(2022)豫 0182 民初 6962 号。2 (2021)豫 1082 民初 1667 号。3 为精简行文,笔者仅就生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进行探究,生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参照维权。4 https://mp.weixin.qq.com/s/DnFnjGN3zwuXK7hRJ0sy-Q,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5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282031.html6 饶德松,《非婚生女李巧巧的抚养费问题》,法制与社会,252-253。饶德松系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维军庭庭长。

子关系存在的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直接证明原告与生父存在亲子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外,原告提供其他任何形式欲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均是以举证形式向法庭呈现一种另需诉讼进行确认的亲子关系存在的法律诉请,而非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事实,即便抛开“一诉一案”民诉基本规定,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原告亦无诉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权,法院若对此诉请直接进行处理将超越原告诉请违法裁判,故该法官裁判思路存在逻辑漏洞。

3 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探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欲实现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目的,谨慎的做法为先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后起诉解决抚养费追索问题。因为如果不先行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则会面临因原告主体错误而被驳回起诉现实情况,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经济条件较差,且发起诉讼亦是基于未成年非生子女迫切的现实抚养需求,故任何的错误以及诉讼的重头再来无疑均会加重当事人维权负担以及打击当事人信心,浪费诉讼时间,徒增诉累。

当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之原则,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给予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角度出发,笔者亦希望通过以下相应的措施,便捷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维权。

3.1 修法,赋予未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

3.1.1 关于未成年子女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

未成年子女作为身份关系的固有权利人,与诉讼具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享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资格,本应毋庸置疑。但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均将提起诉主体限制为父、母。作出此规定,立法时的考量在于未成年子女诉讼能力缺乏。但这并不能成为未成年人行权的阻碍,因必要时,可由其母或者父代行诉权。未成年子女虽欠缺诉讼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限制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正当理由。假设,若父或者母已经去世,或者怠于为子女行使诉权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该如何保障?

民法典第 1073 条及其司法解释第 39 条之规定呈现的仍为“父母权利本位”思想,而目前全世界普遍采取“未成年子女权利本位”观点,且与民法典所保护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要求保护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权利,父母并不能全然充当未成年人利益的代表者。若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树立“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的思想,明确赋予未成年人诉权主体资格,当其父、母缺位或怠于行使诉权时,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亲权人、监护权人甚至社会公益性组织才能成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权,以维护权益。故此,法律应赋予未成年子女诉权资格。

3.1.2 赋予未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意义

赋予诉权资格,一方面系为维护未成年人应有之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亦对解决本文探究的类案纠纷的解决有积极意义,赋予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便可尝试作为原告发起一个诉讼,同时提出确认与生父的亲子关系并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两个诉讼请求,因原告、被告相同,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予以处理便合乎民诉程序。

3.2 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解决此类纠纷是须发起两个诉讼,亦或可在一个诉讼中解决,现阶段司法裁判混乱的现状给未成年子女维权带来较大困难。家事审判改革大背景下,家事审判应大胆进行创新,如上文提到的山东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典型审判案例,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考量,便在抚养费纠纷中一并解决了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费问题。本文所论类案当事人多为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减少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对此类当事人意义重大,虽笔者认为分两步发起两个诉讼系符合法律及民事诉讼理论最稳妥的做法,但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僵硬适用法律亦非司法审判首选,笔者期望最高院或者各地高院能出具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要旨在同一诉讼为类案当事人解决现实困境。

3.3 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通过案例检索,本文所论类案基本案情亦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 3 条所规定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具体来讲便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母可起诉生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7。生母作为原告,可在此纠纷中诉请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在法院查明亲子关系时亦可申请确认子女与作为生父的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子女作为原告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时,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并未涉及,而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亦可相对全面的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一并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但此种诉讼策略,笔者未曾实操,可行性笔者将在实务代理案件中具体探索。

4 结语

于传统婚姻家庭关系而言,非婚生子女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大众婚恋观念的重大变化,及社会人口流动性过快等因素致使非婚生子女数量急剧上升,随之也引发较多社会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所论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生父拒不承认亲子关系亦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极具典型性,望司法实务中针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能充分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保护此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8-60 ;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469-472 ;

[3] 陈爱武,《确认生父之诉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8 年12 月。

[4] 龙翼飞、冯宇雷,《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式》,法律适用,2022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