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案件职工债权概述
赵丽芳 肖慧婷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引发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现行《企业破产法》为研究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职工债权保护存在的法律困境,探讨制度完善路径。研究发现,职工债权在清偿顺位、程序保障、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亟待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创新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
一、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概述
(一)企业、职工和破产的内涵
1、企业
企业的经营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他人提供产品或者是服务来实现经营目的,获取经济收入。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合理优化社会资 源配置、降低各个环节交易成本的综合经济组成机制”, 通过公司的运作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重组,重新组合整个社会的人力及经济资源格局,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的主体。从经济学角度,企业可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整合人力、资本、技术等资源,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协调生产要素、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价值增值的社会实体。根据法律形式,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按行业属性则涵盖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多个领域。
2、职工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等部门中,以付出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的方式获得工资报酬的工作群体。职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劳动取得工资报酬,二是需要职工与工作单位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涵盖各种用工形式,主要包括签订合同的工作时间持续且相对稳定有固定的用工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前提的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同时也包括以临时用工形式存在的学徒工、实习生等等都属于职工的法律范畴。在我国境内,职工广泛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中。职工的社会属性就是自然人,靠劳动取得报酬,2013 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 2013 年我们共存在企业法人单位241 万个,从业人员即在职职工人数为14025.8 万人。
3、破产
(1)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从破产定义可以明显看出,破产程序本身是清偿债务人的资产,保护债权人受偿权利的一种法律手段。企业破产需提供相关的申请及资料,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由法院进行认定与终结。
现在的企业经营大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管理,实施破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增强企业创新与探索能力;淘汰落后企业,保证企业发展中不断革新技术、改善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同时通过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源的更新与整合,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管理,从宏观方面看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与流动,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同时企业破产整合带来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再就 业与职工权利保护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职工的劳动债权,《企业破产法》把职工的劳动债权列入了优先受偿,但是法律法规只是一道屏障,如何切实解决才是问题的关键。现在有很多企业利用法律的空隙进行破产前的资产转移,债权清偿时有钱不还,还有的企业确实经营不善,最后无钱偿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探索研究。
(2)破产的种类划分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通过会议等形式就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延期方案、减少债务的金额或者数量等具体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和解之后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达 成和解协议,企业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是在法院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权人资产的一种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也鼓励当事人采取这种方式积极寻求重整计划,避免企业通 过倒闭清算的方式来清理债务。第三种就是破产清算,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债权的公平清偿的基础上对职工的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 破产方式。这三种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动态转化,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实现清算。
(3)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内容界定
介绍职工债权之前先来区分一下两个概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自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在处理企业破产事项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例如:律师的诉讼费用、财产的管理和处理过程中的人工费用等等,即企业宣告破产之后,进行破产清算和分配所需的人力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如继续履行与债务人订立的未完成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经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相同点是产生于法院宣布破产之后,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即时结算。区别在于:共益债务相对于破产费用的支出具有不确定性,很难进行定量计算。在结算顺序上,破产费用的支付优先于共益债务。也就是说破产过程在管理者指导下生产经营中产生的 劳动工资和报酬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在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清偿之前,需要先清算这些费用。下面我们再来介绍一下破产企业清偿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债权的基本内容。
(4)职工基本工资债权
这里的工资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之前所欠工人的包括基本工资费用、奖金和其他约定的补助费用等。基本工资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企业应该支付给工人的计件、计时工资等,此外还包括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基 本补助津贴、工人节假日和平时的加班费用以及绩效奖金等。但是劳动债权不包括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性津贴,如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的补助在清偿范围之外。
(5)社会保险费用
这里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主要是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企业运营期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月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用,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在停业整顿期间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的部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补偿给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基本险种 , 这些不仅能够保障职工日常生活中 的医疗费用支出,而且对职工的晚年生活很有保障,有利于保障职工生活的日常 费用开销和支出,是我国养老和医疗事业不断进步的重要来源和支柱。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问题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显得尤为突出。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其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和实践难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已将职工劳动债权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在清偿顺位、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结构性缺陷。未来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司法创新以及加强信息公开等手段,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稳定。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