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的权利限制
赵强 纪菲菲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企业倒闭情况增多,企业破产不仅关系到债务人本身,还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中,如何平衡担保权人的权利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实现破产重整和清算目标的关键。
二、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的权利限制
(一)重整程序中变现权的暂停行使
暂停行使担保权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权利约束手段,其目的在于为企业重组创造有利环境,恢复企业活力,高效利用社会资源。例如,A 公司是一个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但是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糟糕的运营管理,使其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所以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B 银行对 A 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拥有抵押权,在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B 银行本来可以对其进行抵押并将其生产设备变现,从而实现其债权。但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在重整过程中被中止。原因在于,A 公司的生产设施是其生产和运营的核心资产,若在重整期内,B 银行行使了其可变现的权利,那么,A 公司就会丧失必要的生产资源,导致生产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重整计划也就不能执行了。
从理论上来看,该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企业在进行重组时,需要进行资源整合和战略调整,而抵押资产通常是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基础。如果债权人在重整期间任意行使其担保权利,不仅会使企业丧失核心资产,影响重整方案的实施,还会丧失企业的重生机会。中止担保权的行使,可以保证企业在重整期内财产的完整,从而保证企业的复苏。但是,该限制也不是完全的,在担保物发生损害或价值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其担保权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在保证担保权人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立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补救方式,从而达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破产清算场合担保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对其行使期限及方法进行了较为严密的限定,目的在于保证程序公正有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均衡。在时效方面,《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案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资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暂停其实施。这就是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其担保权人无法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担保权,只能通过对其的执行来达到自己的债权。例如,在某公司破产清盘案例中,该公司之前已经对该公司的一套物业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将其进行了资产的拍卖。但是,当法院接受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房产的保护措施已经失效,对担保人的强制执行也就停止了。该时限规定是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有权对该财产进行优先处理,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了全体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都能获得公正的赔偿。从法理上讲,这种对债权人利益的限制,主要是建立在《破产法》中公平清偿与集体清偿的基础上。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所有债权人都得到公正的清偿,对担保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防止其过分优先受偿,从而让其他债权人能够在破产财产的分割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共同清偿”是指在破产诉讼中对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的清偿,并将其行使的权利也纳入共同清偿的范围之内,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与其他优先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其他优先权时常会发生冲突,这些冲突的产生源于不同优先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差异。担保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旨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而职工债权是基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因为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劳动所得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税收债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征收的债权,税收的征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当担保权与职工债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通常优先保障职工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如果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
担保权与税收债权的冲突也较为常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表明税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担保权。然而,这种优先性并非绝对,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协调。如果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可能会导致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影响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为有效解决担保权与其他优先权之间的矛盾,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某一方利益受到过分损害。同时,应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对员工债权的保护,涉及社会的安定,税收债权的实现,涉及国家的公共服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加以处理。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手段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达到利益均衡。
三、结论
在破产程序中,对担保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这种限制旨在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重整和清算创造有利条件。然而,这种限制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担保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其权利,以实现利益平衡。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利限制的具体操作规则,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高效、公正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