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分析
钟峰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 253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对于有给付义务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基础,在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其中提出要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商业保理行业对于高效债权保障机制的需求越发迫切 [1]。虽然部分保理合同已经尝试依靠强制执行公证来实现债权快速兑付,但是仍然面临着法律适用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急需制度层面的规范和支持。
一、商业保理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背景与意义
商业保理是一种依托应收账款开展的融资及信用管理服务,近些年来在我国发展态势良好,在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呈现出了关键价值,不过鉴于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债权转让、账款催收以及违约处置等诸多复杂环节,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约定,保理公司往往需要借助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纠纷,这耗费时间,又使得风险与成本有所增加 [2]。为了提升债权实现的效率,赋予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便出现了,借助在保理合同里添加强制执行条款并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进行认证,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保理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繁杂的诉讼程序,这一举措提高了保理业务的法律保障以及信用约束力,还提高了融资效率并提高了市场信心,推动了商业保理行业朝着规范化以及高质量方向发展。
二、商业保理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适用范围有规定,然而却未对商业保理合同这一新兴金融业务给出清晰明确的界定,《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主要是针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传统债权文书,至于是否适用于复杂的保理合同并未明确说明。这样的法律适用模糊状况,致使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遭遇不确定性,部分法院在执行时也存在程度不同的认可分歧,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容易受到挑战,降低了制度的可预期性以及操作稳定性,法律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对商业保理合同适用强制执行公证的合法性作出统一解释,明确其法律适用基础,以此为公证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二)合同性质与特点带来的挑战
商业保理合同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安排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其合同结构较为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合同相比有着十分突出的不同,一方面,保理合同大多时候是框架协议或者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它的履行要依靠基础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债务人的履约状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自身有可能存在虚假、重复质押或者权属不明等风险,这就增加了可执行内容的不确定性。这些特性致使保理合同在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很难一次性清晰、具体且毫无争议地界定债权金额、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无法契合《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的执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证机构对于保理合同公证持有谨慎的态度,这对该制度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影响。
(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
在实际开展操作的进程当中,赋予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旧存在着不少妨碍,债务人对于强制执行条款是否自愿接受大多时候存在着变数,要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明确地进行约定或者没有获得债务人确切的授权,这将会直接对公证的效力产生影响,在保理业务里债权一般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例如回款、坏账、让渡等情况,致使债权金额在公证的时候难以固定下来,影响到公证文书的可执行性 [3]。部分公证机构欠缺对保理业务的充分了解,存在审查标准不一致、风控机制薄弱等问题,而法院对于不同公证文书的执行裁量权比较大,执行险阻、执行异议等现象较为常见,这些操作环节之中的难点,制约了公证赋权机制在保理合同中的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保理行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造成了影响。
三、完善商业保理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路径
(一)明确法律适用与解释
在商业保理业务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明确其法律适用与解释变得极为迫切,当下法律对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已然有基本规定,然而对于商业保理这种新型金融合同的适用性却并不明晰,这使得在实践里,公证机构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认定也呈现出明显分歧。有必要借助立法完善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商业保理合同是否属于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及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从法律层面确认其可操作性,可消除制度方面的障碍,提高行业信心,推动保理业务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国家层面应出台针对商业保理合同公证适用的专项指引或者补充司法解释,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司法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保理合同里涉及的应收账款确认、债权内容具体化、债务人签署意愿等关键要点在条款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条文里要突出“债权真实、金额确定、履行期限明确”的核心要求,并且鼓励企业在合同签署阶段就提前嵌入相关条款,以此简化后续的公证程序,地方法院在民商事执行中可以设立专项执行参考标准,统一各地司法实践,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借助立法以及制度解释的双重作用,可有效提高商业保理合同公证赋权的可操作性以及司法保障力,推动制度落实。
(二)创新公证服务模式
传统的公证流程在应对结构复杂且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商业保理合呈现出滞后的状态,这对于适应新型金融业务的发展需求颇为不利,需要在保障法律效力以及审慎性的前提条件下,创新公证服务模式,以此提升公证机构针对保理合同的服务能力。要促使线上公证、智能审核、风险提示等技术手段,在保理公证领域实现落地应用,打造出更为灵活、高效且专业的公证流程,提高业务响应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水平。
比如司法行政机关可和行业协会一同探索构建“商业保理公证数字平台”,达成在线提交材料、远程核实身份以及自动化风险扫描等功能,化解当下面对面签署、资料收集耗费时间等难题,该平台还可以与应收账款确权系统或者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对接,实时同步债权状态、交易背景以及付款凭证,给公证机构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针对合同里涉及的履行时间与金额变化,平台可引入动态更新机制,让相关条款更有适应性与时效性,公证机构要设立专门业务窗口以及培训机制,培育了解金融又熟悉合同审查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专业判断和风险识别能力,经由流程和技术的双重创新,公证服务会契合商业保理业务的特性,提升整体效率与公信力。
(三)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
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若要实现有效运转,公证机构、保理公司、法院以及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不可或缺,当下行业各方之间存在“信息孤岛”情形,致使合同条款设置缺乏规范性、公证标准出现不一致、执行衔接存在不到位等问题 [4]。建立多方联动、资源共享且信息畅通的行业协作机制,是制度得以完善的关键保障。
具体来说可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各地的司法局以及公证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商业保理与公证合作交流会”,在交流会上,邀请公证人员、法院执行法官、保理从业者以及监管代表一同针对行业痛点和制度衔接路径展开探讨。于交流进程当中可以分享典型案例、发布合规指南、制定操作模板,例如标准化合同文本、公证申请材料清单、债务人承诺书范本等,以此降低各方之间的沟通成本,提升操作的规范性。另外还可推动建立“保理公证协作试点单位”,由有经验的保理公司与地方公证处一同探索业务流程标准化、信息互通机制、争议处置方式等有可复制以及可推广特性的操作范式,并向行业输出相关经验。借助多方合作,有希望打造出更为成熟且透明的保理合同公证生态系统,突破实践困境,促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高效、合规、统一地实现落地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赋予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制,对于提升债权实现效率以及降低司法成本有着关键作用,是推动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法律保障途径。不过当前阶段该机制在法律依据、合同适配性以及实践操作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险阻问题,限制了其在金融市场的广泛运用。应当尽快明确法律适用的解释,推动公证服务流程创新,并且建立行业间协同合作机制,以此提升整体制度的可执行性与信任度,凭借制度优化和实践探索相互结合,商业保理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可服务实体经济,为多元化融资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会勋 , 戚安娟 . 应收账款“不适格”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J]. 梧州学院学报 ,2023,33(1):9-18
[2] 张超薇 . 简述有无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J]. 金融会计 ,2023(4):44-46
[3] 邵嫄嫄 , 田爽 . 供应链金融项下商业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问题 [J]. 经济研究导刊 ,2023(8):148-151
[4] 刘 俐 . 商 业 保 理 金 融 领 域 中 的 公 证 法 律 服 务 [J]. 中 国 公证 ,2023(7):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