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问题研究
莫妮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8
引言:
图案、形状、色彩等的结合,可实现对产品外观设计,能够发挥对产品的装饰作用,而若处于专利保护期限,产品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但过期后科技可能造成产品外观识别性一致,装饰性功能丧失,影响产品价值 [1]。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产品外观的后续保护,通过额外保护的方式,在专利法保护失效时,可以对产品显著性进行识别,防止仿冒或禁止擅自使用有专利保护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维系市场的公平竞争,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以展现探讨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问题的实际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问题
(一)存在法律保护冲突
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专利法之间的关系无明文规定,部分观点认为二者是以独立状态呈现的,而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前者属于一般法,后者属于特别法,应以专利法优先开展对产品外观的保护。若产品已经超出专利法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是否能够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确认,一旦裁判标准难以统一,则会出现不同判决并增加法律保护冲突。
(二)保护期限界定争议
根据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在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后续保护活动时,可能受到专利权的影响,增加在开展后续保护工作时是否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的情况的不确定性。多数观点表示应禁止无限制的垄断,因与专利法中的规定有冲突,所以在专利权完成终止后,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确认是否能够对产品外观的装潢、包装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三)商品认定难度大
在产品外观设计时,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后续保护时,要结合知名商品的装潢包装情况加以保护,需要确认该商品是知名产品。但在认定知名产品是需综合考虑销售者的能力产品的品质及相关因素结合商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变化,才能认定该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增加在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的难度。
二、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建议
(一)预防法律保护冲突
在产品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活动中,应结合法律的适用顺序,要求立法机关能够结合最新出台的司法认证以及法律内容,结合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参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活动中的具体顺序,确认沿用哪一法律规定 [2]。(1)因专利法是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成果的保护,可以在其规定期限截止、专利权失效后,判断是否能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相符。通过对产品外观设计在市场中影响力的确认,禁止不正当使用,以混淆市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减少法律保护冲突。(2)若从消费者利益方面入手,实行司法保护,为预防法律冲突,应结合消费者诉权情况,通过对不正当营销手段的规制,了解是否存在群相效尤的情况,存在对消费者利益带来侵害的行为。结合消费者和权利人的现实诉求,确认扰乱市场的竞争关系实质,实现对产品外观设计处于不同法律保护规章制度下的协调。一是要求能够从消费者的利益入手,以一般消费者可能对不同产品外观、包装等产生的联想认知和判断为依据,分析所涉保护对象关联的不同类型、影响力和性质的产品,从实际出发明确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保护必要性和范围,以确认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后续保护方案。二是若存在对经营者行为带来损害的情况,应关注外观设计装潢以及包装的显著特征,在专利权及其他法律保护失效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的混淆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从而在法律适用期间能够从本质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并落入其保护范围,实现对外观设计的有效以及精准保护。
(二)提前布局,实现两种法律保护的无缝衔接
为有效预防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超出期限,流入社会,使公众自由模仿,可提高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确保在专利保护法期限届满后,按照一定期限保持产品外观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如,一是可通过5 年为期限,避免他人随意使用,减少不正当竞争。二是应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要件内容,结合商品进行外观设计时的包装名称装潢等内容,实现对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名称装潢的取代。规避当前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无需判断是否为商标知名还是商品知名,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他人对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使用,通过可以识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提高对产品外观显著性设计的要求。以此来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得当,预防所运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超出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情况。三是要求公众知悉外观设计中的“有一定影响”,可以结合外观设计的来源,灵活把握判断。若为消费者需要了解子啊产品外观设计时,经过十几年的销售,是否被消费者所悉知,而经营者方面,则需确认产品外观设计的宣传持续情况,销售额及持续程度等。产品的销售额越大,表示在市场中的占比较大,说明该产品的外观可以被更多消费者知晓,则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四是减少在实践期间的模糊认识,能够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根据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力进行裁决,做好对产品外观设计的监测和评估,直至该产品外观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持续削弱,且难以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叙述的“有一定影响”这一准则,在产品外观设计显著性降低后,则可终止
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三)实现认定标准细化
结合国内对于产品包装以及装潢的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为“在其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需要将产品自身形状排除在外,结合产品外表、器物的装饰才可以称之为装潢,并以附着图案、文字、排列及色彩为主。尤其在知名商品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知名商品标准,执行量化与细化工作,才能结合产品的销售区域、时间、销售额及广告宣传投入等内容,设置各方面权重,以加强对产品外观设计的认定。比如销售额可以占据权重的 40% ,市场中商品的排名可以占据 20% ,广告宣传则占据 30% ,销售覆盖区域的范围则占据权重的 10%。以此量化标准,可增加在商品认定过程的客观性,减少主观的随意性,促使权利人能够通过合理的举证方式,结合司法裁判来降低商品认定难度。并且,吸取美国、日本国外的先进经验,使产品形状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产品外观设计展开讨论,针对存在法律保护冲突,保护期限界定争议,商品认定难度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问题,提出预防法律保护冲突,加强对相关法律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帮助实现认定标准细化等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建议,有利于充分发挥外观设计的商业价值,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合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 朱迎迎 . 论失效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限度 [D]. 江西财经大学 , 2024.
[2] 朱景白. 商业外观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