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浅析
钟峰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 253000
近些年来国家持续推出相关政策推动完善债权保障体系,积极探寻多元化的债权实现机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指引下,强化公证文书的司法执行功能成为关键方向,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是实现合同效力与执行力有效结合的尝试,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但因借款合同的多样以及公证实践的复杂,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完全配套,给该制度的广泛应用造成了一定妨碍。
一、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基本概念
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指的是,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自愿达成相关协议,把合同里的还款义务经由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其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凭借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去提起诉讼的程序[1]。这一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公证法》赋予公证文书司法效力的关键表现,有着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关键之处在于公证机构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债务人履约意愿展开严格审查,从根源上保证债权的确定性和执行力,为债权保障给予有效的法律支持。
二、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条款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里部分借款合同有条款约定不清晰或者不规范的状况,这对强制执行效力的确认产生了影响,一方面合同没有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使得债权不有“金额确定、履行期限明确”的强制执行条件,另一方面部分合同没有体现出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愿,例如未签署执行承诺或者公证条款语义模糊,在公证审查时被当作不合格。另外有的借款人对合同内容理解不够,签署后反悔提出异议,影响了后续执行的稳定性,合同的格式化、规范化以及条款表达的清晰程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公证程序中的问题
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对公证机构的审查要求较高,于实际操作当中,出现了审查不够严格以及公证材料并不完善等相关问题,部分公证人员在开展办理工作时,对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务人履行能力方面的审查存在欠缺,这就使得存在瑕疵的合同被赋予了执行效力[2]。在债务人身份核验以及合同签署意愿确认这些方面,如果没有充分地进行面签或者留存录音录像资料,那么极容易引发后续的执行异议,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其执行标准以及风险控制机制并不相同,缺少统一的审核规范,如此便降低了制度所有的权威性与一致性。这些程序性问题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削弱作用,而且还可能给法院执行阶段增添额外的负担以及法律风险。
(三)执行阶段的问题
即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可跳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然而在法院执行阶段依旧会面临诸多实际妨碍,其一部分法院对于公证书的执行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或者抗辩时,法院大多时候会启动审查程序,致使执行进度出现延迟,其二在执行过程当中要是发现借款合同存在履约方面的争议或者债务人财产查控存在险阻,仍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甚至转变为诉讼来处理,这就削弱了公证机制原本所有的“快捷高效”特性 [3]。另外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行为也较为常见,这使得即便拥有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也难以保障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上述这些问题说明,执行制度与公证机制之间还需要优化衔接与配合。
三、解决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合同条款设计
合同条款的清晰度、合法性以及可执行性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首要基础所在,清晰明确合同各项条款,可降低法律风险,还可为后续的公证审查以及法院执行提供坚实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公证债权文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赋予执行效力的合同得有债权真实、权责明确、履行期限确定等特性。在合同设计阶段要注重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里有清晰、具体且合法的给付义务。
在实际操作当中,出借人需要积极地同专业律师以及公证员展开紧密合作,一同去设计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化借款合同模板,以此来保证合同内容有完整性以及法律效力,合同要详细清楚地明确借款本金的金额、利息标准、计息方式、借款开始与结束的时间、还款方式以及具体的还款日期等核心条款,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针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应当设立详细的约定,包含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提前还款的条件与手续,以及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等,合同里面应当设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条款,明确记载“债务人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有强制执行效力”,并且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这一承诺。为了保证债务人对合同内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款有充分理解,出借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要采用书面说明或者录音的方式,向借款人详细解释说明相关条款内容以及其法律后果,保证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自愿承诺。借助采用上述标准化、规范化条款,可便于公证机构进行高效审查,减少因为条款含糊或者不完整而引发的异议,还可以提高公证效率以及法院对公证文书的认可度,最终促使债权顺利实现。
(二)严格规范公证程序
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于程序方面有较高审慎程度与专业特性,公证机构需严格落实风险审查制度,以此保障文书有合法有效性,《公证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之际,应当确认债权文书真实且合法、履行义务具体又明确,并且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因此公证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对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可执行性产生决定作用。
鉴于此,公证机构需设置专门的业务审核岗位,安排配备有民商事合同法律知识以及执行程序经验的专业公证员,由其负责对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展开全面且细致的审查工作,同时借助面签环节严格把控合同签署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公证处要让借款人本人亲自到场,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里的关键条款、履约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针对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逐一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债务人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义务。为防止后续因债务人异议或者否认签署意愿而引发纠纷,公证处应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留存公证过程,形成可供审查的完整证据链条,对于依靠互联网平台完成签署的借款合同,公证机构要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识别、远程视频核验等办法,保证签署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并留存相应的电子签署数据和认证记录。另外公证机构还得对借款合同中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合同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合同金额及利率等内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规审查,着重防范高利贷以及违法合同条款的出现。
(三)加强执行保障措施
即便借款合同已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然而倘若法院在执行阶段欠缺高效的执行配套机制,那么依旧很难保障债权可顺利得以实现,要从执行制度衔接、财产查控能力以及异议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着手,强化强制执行阶段的保障措施,形成公证文书执行的良性闭环。
在执行机制方面,可推动构建“强制执行公证绿色通道”,法院对于已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优先给予立案,展开快速审查以及快速执行,以此来缩短程序周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窗口来受理这类案件,并且对文书受理材料清单加以优化,减少重复提交的环节。为了提升执行落地的比率,需要强化与公安、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证券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借助“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查找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证券等资产,并且及时进行冻结以及扣划,还可推动在执行平台当中设立“电子预冻结”机制,在案件受理的初期就开展预查控操作,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针对债务人的抗辩情形,应当由法院设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执行异议进行快速的识别以及分类处理,避免出现滥用异议程序来拖延执行的情况,另外司法机关可以推动与公证行业共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多次拒不履行公证债务的个人或者企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及贷款行为,形成震慑效应。依靠上述这些措施,借款合同赋予执行效力的制度会更具权威性与执行力,可金融生态实现良性发展。
结语
综合来看,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对提升债权保障效率以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着积极意义,不过当下在合同条款规范、公证程序严谨程度以及执行配合等方面存在不少欠缺,这对制度的推广和实际效果造成了影响,要完善此项制度,需加强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设计,提高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能力,还要推动法院构建高效执行机制,强化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经过多方协同推进,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可服务市场主体,促进信用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惠兴文 . 延安法院 : 争做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人 [J]. 人民法治 ,2024(12):15-17
[2] 孟宇亮 . 涉及破产债务人的执行证书问题 [J]. 中国公证 ,2024(11):47-52
[3] 李艳 . 签字时是 " 老板 " 还钱时变 " 打工人 " 男子 " 耍小聪明 " 赖账被强制执行 [J]. 法制与社会 , 20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