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
谷琰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0
摘要: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培育程序正义理念作为内生动力,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因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可能成为推动程序正义理念内生化的切入点。在当前的法治社会,程序正义不仅能促进实体法落实,而且有独立价值: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实体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在实践中我们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宪法审查及全民普法等层面出发,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律价值;司法公信力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快了法治建设的步伐,在我国审判程序中,不会过分追求审判程序,但当前民众对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实现程序正义,这也是我国的司法进程走向成熟的标志。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理论对程序正义的内涵、来源、法律价值进行探讨,针对于我国当前发展现状,在制度方面提出一些拙见。
二、程序正义的概述
法律规范对于人们不同的行为有着相对应的程序规定,依据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的差异,我们将法律程序进行分类,像立法、行政、司法等程序,都是在由国家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运作的属于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每个人对自己应得的部分保持坚定的态度,这是正义。亚里士多德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正义持至善至美的态度。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理解正义,必须要符合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境界,必须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人从不同角度来看,正义内涵是不同的,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追求的真理。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实施中,我们追求每一项制度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公平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现行的法律制度仅是法律文本,我们需要通过各类规范程序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对于程序有两种现实态度,一种是将程序看作工具,追求的是通过其高效的实施现有法律制度。另一种态度是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即我们除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还要追求设计的程序正义。我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理念更多的是看重案件的事实结果,对于案件事实发现的过程并不会过多的关注,即传统的工具作用。虽然四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及欧美法学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我国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目前仍有大量学者坚持传统的工具主义价值,认为程序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律制度的高效实施。
三、程序正义的特点
(一)平等性
法律上的平等性,作为居中裁判的审判机关,对案件参与的双方当事人我们要持平等的态度,参与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论双方是性别、年龄以及处于何种的社会地位,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受到不公正地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对于双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都应基于法律的平等性来判断,个人不得基于道德观念进行主观臆断。
(二)科学性
程序正义的科学性,指法律程序在设计时要考虑程序的合理性,得出结论或者作出判断时要有确定的逻辑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为依据。只有程序设计的科学合理,我们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否则法律审判就会失去公正性。也就是说科学的法律程序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程序有失偏颇,即使案件线索真实可靠,也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
(三)和平性
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实施要求,由于程序性要求当事人有更强的参与性,搭配严格规范的程序,与传统激烈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它属于采取和平的方法,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程度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因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较为激烈,会给当事人造成一些难以弥补的伤害,但这一程序就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一缺点。
四、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
随着社会发展,我们越来越依赖程序性元素来决定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涵盖人的行为,而且也涵盖程序的行为。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应当赋予程序以坚实的价值和依据,以确保该程序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适用于当事人。因此,程序的正义必须在法律价值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以确保它受到正确的遵守和执行。
(一)对实现和保障人权具有关键意义
程序正义要求公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国家机关办理事务,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要求国家机关尤其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务,法无授权不可为,可以保证权力的高效运行,防止其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损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程序正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获得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由于立法本身的民主性、科学性,程序正义的制订也体现着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防止国家机关人员恣意妄为、滥用权力等现象。程序正义尤其体现对人的关注,程序设计、权利建立都体现着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这对于实现人权有重要意义。
(二)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权威
国家将一项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如仅靠国家机器运作,不考虑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那国家民众就会丧失信任。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征求民意,在科学合理的程序中让民众感到其制定的严谨性,法律成果的神圣及对其权利保障的公平正义。只有当法律在公平合理的程序中制订,公众才会尊重法律,而不是仅利用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保障实体正义的有效手段
根据马克思观点,审判程序和现实法律之间是由表及里的关系,现实法律制度必须通过程序实施才能落实。实体法律所彰显的正义必须遵守既定程序,才能避免决断者个体差异造成偏差;合理程序又是一种秩序,能保证在案件处理中的参与者按照既定的程序推进案件的发展;并在既定的程序制度下居中裁判者严格按照法律履行职务,在案件处理中不偏不倚,进而通过严格的程序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代司法,任何犯罪的人,无论实施了多么恶劣的犯罪行为,我们都要根据现行法律适用恰当程序处理,不能仅依据传统的司法观念实行报复刑罚,同时结合预防刑罚,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代刑罚不能要求任何犯罪的人自证其罪。当我们对犯罪的人确定并适用刑罚时,在合法恰当的程序下推进这一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给予犯罪的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裁判者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判断,这是给予当事人最基础的人格尊严,同时在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任何人都有被怀疑、被追诉的可能性,我们给予当前案件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权利,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五、程序正义的现实实现方法
(一)完善宪法对于程序正义的规定
实体法对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但必须在程序法架构内才能运行,但在这两类型法律制定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建国以来我们就致力于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公民权利给予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经历了三次大修、八次小修,对这两项规定已趋于成熟,而根据宪法制定的实体法、程序法则将宪法对公权力的制约于一具体化规定,对公民权利保障予以细化,在现实的实施中,常有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宪法中对这些权利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宪法的权威性也能有效的增强。通过加强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程序等措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每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受到公正对待。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要深入落实法院的审判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使司法制度在程序正义层面更加深化落实。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现行审判制度,强化法官独立处理案件的权利,并且能够对于法官的生活以及人身安全给予合理的保障,明确法官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明确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确保司法独立,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及干部干涉案件行为,尽量消除公众对于国家机关的偏见,为司法机关设定防线,防止除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干涉司法运行,在法治社会建立树立更好的形象。确保社会秩序,尊重法律,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追究是社会正义最有力的保障。司法机关应以公正为宗旨,加强司法维权,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处理案件,维护社会正义。
(三)加强程序正义的宪法性监督
首先从立法权的分配上与西方国家有着差别,享有立法权的机关都享有或多或少的违宪审查权力,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又比较广泛,虽然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司法权,但是总会受其制约,也没有权利审查其合宪性,这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了更好监督宪法权威性的落实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但并没有制订法律对这一权利如何行使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宪法审查权,也没有设定具体的机关单位来落实,这就导致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无法真正落实,这对于宪法权威性造成了较大影响,今后必须对这一问题更加重视。
(四)加强公民伦理教育
开展社会正义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正义意识,提高社会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鼓励全民参与社会正义建设,使社会更平等、和谐、公正。我们在法律宣传中,应从民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将民众的情感需求与捍卫国家法律的程序正义结合,使大家更易接受这一制度,并在自觉主动地运用法律规范来处理问题。这样大家在日常使用中可以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大家都遵循这一做法时,全社会就形成了一种信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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