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研究
郑子涵
汕头技师学院 广东省汕头市 515000
摘要: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发展的缩影,开发利用城建档案对城市的规划、产权纠纷处理等重要意义。笔者从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界定入手,剖析其法律边界的内容,包括法律界限、法律基础、法律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平衡,以其探究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策略。
关键词:城建档案 开发利用 个人信息 法律边界
引言
城建档案是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用文字、图像、声像、影像等载体留存的具有价值的历史纪录。它包括基建工程类档案、环境卫生类档案、公共设施类档案、房地产类档案等。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城市规划、产权纠纷处理、手续办理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从法律边界的角度去探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和方法策略,以其引起更多人关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让城建档案的价值更充分被实现。
一、概念界定
1.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界定非常多,不同行业对其界定也是不一致的。本文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把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
1.2边界
在我国档案学界,颇少人使用“边界”一词的概念,2019年蒋美玲在《档案信息共享的边界问题研究》[蒋美玲.档案信息共享的边界问题研究 [J].档案学研究,2018,(05):102-106.
[2]姚静.我国档案所有权的权利冲突与解决对策研究[J].档案学研究,2024,(02):46-54.
本文系湖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边界研究(2024-XD-11)”研究成果之一。
]引入了“边界”这一概念,她把档案特有的机密性和档案资源的共享性的平衡用边界来划分。笔者认为,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中,也同样存在“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最大化”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问题,这也可以通过“边界”一词来划分。而边界的问题,可以包括法律边界、监督边界、内容边界、技术边界、伦理边界等等。
1.3法律边界
“法律边界”这个概念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界限,它更多是定以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界线,档案利用者的权利和档案工作者的义务。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中,法律边界主要是指在档案收集、保管、开发、利用、编研等过程中,对于各人责任主体,如档案利用者、档案开发者、档案管理者等这些行为主体的法律要求和具体限制。当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法律边界旨在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性,以及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2法律边界的内容
2.1法律界限
城建档案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义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它包括:一是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限。如哪些个人信息的公开是合法的,哪些个人信息的公开是非法的。二是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法律规定了个人、组织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房产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有权查询与自身有关有关的城建档案,由此来平衡权利和义务之间的杠杆。三是法律责任的界限。当城建档案中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等情况时,它规定了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罚款、监禁或其他法律制裁。四是执法的界限。当档案利用者、档案开发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候,定义执法机构和个人的权力范围,包括他们可以采取的行动和他们必须遵守的程序。五是司法的界限。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边界决定了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以及它们在解释和应用法律时的权限。六是法律效力的界限。涉及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了法律范围、适用的人群以及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2.2法律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和档案开发利用涉及的法律基础包括了宪法、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上,宪法作为上位法,其他法律是下位法。宪法则规定了档案利用者们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等;民法典则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处理、存储等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刑法则是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候,对责任人作出惩罚性规定;个人信息法则对于个人信息的流转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2.3法律要求
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合法性原则: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档案法》,确保档案资源使用的合法性。二是目的性原则:必须明确目的,严格按照目的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三是安全性原则: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风险。四是责任性原则:城建档案的管理部门必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问责。
2.4个人信息保护与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平衡
在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中,需要找到个人信息保护和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平衡点。城建档案开发者要最大限度提供可满足社会需求的档案资源,同时当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情况时,要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要充分重视和保障个人信息。
3完善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3.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官,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3.2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城建档案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到网络平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使用的是数据脱敏技术,在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始终把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放在第一位,防止个人信息数据的丢失、窃取、篡改等事件的发生。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存在衔接性弱、定义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需要统筹的目光去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问责力度,确保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4结语
城建档案开发利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复杂又琐碎的工程,我们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大化和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最大化之间寻找到平衡点,要确定好它的法律边界范围,让这个边界更加的清晰、确定,以其更好的指导城建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