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关系探析
刘鹤
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争由来已久,当法律缺席的时候,道德往往最先进入众人的视野,但道德审判和舆论审判都是不可取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是在与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哈特的论战中诞生的,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并且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法治以及法治文化建设越来越被我国政府和人民注重。因此,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则有助于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有效开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站在中国国情的立场上重新审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充分借鉴国内外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最终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
关键词:富勒;法律与道德;法治原则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个古老的话题,同时也是法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历史的流变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却从未被历史所尘封,一直是被法学家探讨的话题。耶林将之称为法学中的“好望角”,既是说明其中的危险性,也说明了这是法学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问题。20世纪中叶,哈特与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展开了三次彪炳史册的论战,而《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视为是富勒自己对三次论战成果的总结,同时也是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的系统展开,是其思想发展中的巅峰之作。富勒的重要理论贡献在于:在富勒与哈特的论战过程中,创造性的提出了“内在道德”的概念,并且发现法律的正当程序本身就蕴含着道德的力量。自此,富勒将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必然地联系在了一起,并且试图以此克服分析法学的“分离命题”。富勒通过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寓言提出了法律所应该具备的八项“内在道德”,实际也就是法律所应具备的八项程序性道德,从而引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结论和命题。由此,也留下了疑问:法律如果能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所谓程序性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说避免了雷克斯造法失败的八种可能,是否就能够被称之为良法?道德在何种情形下使法律成为可能,换言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条件是什么?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之理论提出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提出富勒之所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有其历史原因、社会条件和时代契机的。它既是西方文化道德传统的产物,也受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影响,更是在与同时代著名法学家哈特的论战中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思想成果。
首先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自然法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渐受冷落,其地位被不断充实发展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甚至在20世纪以前,古典自然法学竟然一度销声匿迹。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自然法学派急需推出新的学说,重新论证其理论根基,以应付蜂拥而至的各种攻击。包括富勒在内的新自然法学家,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开展了这一艰苦探索的历程,并且取得了理论建构的成功,为自然法学新的复兴作出了卓越贡献。其次富勒提出法律内在道德也有其社会现实条件。其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不断激化,也更显示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这使法学家不得不从传统法学思潮中寻求法律公正和良善的基础。其二,现代化大生产导致了一些社会不良后果,这使学者们更为关注法的价值问题,尤其是二战中法西斯主义者罄竹难书的恶行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否良善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极大意义。因此,学者们纷纷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以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作为判断法律本身是否优劣的标准。最后,富勒思想的全面展现,其时代因素是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论战。两人论战的焦点是对二战纳粹战犯的审判问题。由于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定了大量践踏人权的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这给自己统治法学多年的实证主义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自然法学的复兴创造了契机。在与哈特的学术交锋中,富勒成功完成了对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建构。
三、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逻辑
在理论起点上,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卷首就点明要义: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批判,构建一种新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格局。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文献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可回避的错失与不足,一是对法律定义过于偏重,却忽视了道德的基本内涵,二是未能深刻分析法律的正义即一种法律如何成为可能的道德。在他看来,要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对道德本身的概念加以重点剖析。
为了打破有着如此两种缺陷的现状,富勒借用了伦理学中对道德的两种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希望以这种伦理前提来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从而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打下理论基石。富勒提出,愿望的道德是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指向的却是人类作为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必然的、命令性的道德,可表达为“你应当这样做”或“你不得那样做”。富勒主张,在两种道德中,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最为密切,而愿望的道德则与法律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上升到他能够达到的最好境界。富勒提出:“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这既是作者对法律一词的界定,也是作者法律道德论的理论依归。富勒指出,所谓 “有目的的事业”,就是指法律的成就依赖于那些按法律行动的人的精力、洞见、智慧、良知,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注定无法充分实现它的各种目标,至此,富勒得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
四、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的现实意义
富勒所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来说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要建设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要依靠先进的法治,富勒的这一思想为我国法治,尤其是程序法治提供了蓝图。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来看,面临的困难非常大,需要克服的障碍有很多,但尽管如此,我国依然坚持法治不动摇。从当前的大环境来看,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节点,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要确保良法善治,这是整个法治建设的关键。富勒主张法律的内在道德观,实际上就是主张良法善治,因此,他的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好的启示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是他对法治的创建以及公民守法意识上。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要确保其所依据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在判断过程中,不仅仅要看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正义价值观的要求,而且还要看其实质上是否符合该要求。《立法法》的出台,对于确保新通过的法律制度符合形式正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确保法律实质正义方面,还需要借助于其内蕴的道德价值来进行反映。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说,要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保法律的规定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才能让他们从根本上认同和信服,从内心深处主动去遵循法律。
第二,有利于对法律进程的调控。法治价值中内涵道德设定,能够通过道德来对法的进展进行衡量,特别是对于执法活动中与道德偏离的部分,可以及时地发现并进行纠正,确保法律的最终实施结果符合基本的道德观。不仅如此,法律实施的最终结果能够对具有逻辑优先性的道德体系起到非常好的检验效果。从实践来看,道德价值并不一定就是百分百正确的,其同样具有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具有片面性等不足。因此,对道德进行检验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这种检验,导致的结果就是对道德进行进一步调整或完善,如此一来,法律反作用于道德,促进道德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彭君:《法律与道德的契合》,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
[2]严存生:《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载《浙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4]苏力:《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赵毅:《论富勒法律思想的形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6]张智:《论富勒合法性原则的道德性与制度化》,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