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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绩效奖金是否为职工债权

作者

梁博

单位: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以上是《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范围的基本规定。但在实务中,包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职工集资款等款项是否包括在职工债权的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主要针对争议较大的职工绩效奖金是否为职工债权范围,来讨论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一、员工绩效工资、奖金的定义

通常来讲绩效工资或奖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员工发放的奖金。这种奖金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密切相关,往往被视为对员工劳动成果的奖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职工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从劳动法职工工资的角度,绩效工资或奖金属于职工工资是无疑的。

二、对员工绩效工资、奖金是否为职工债权的不同观点

(一)支持方的观点

支持员工绩效工资、奖金作为职工债权的学者或管理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法规定了职工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以前所述《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包括了其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将员工绩效工资、奖金作为职工债权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破产案件当中,通常劳动者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其生存权利是破产法应当优先保护的重点。如果将职工的绩效工资、奖金排除在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范围内,认定为普通债权,将不利于在破产案件当中对职工生存权利的保护。

(二)反对方方的观点

反对员工绩效工资、奖金作为职工债权的学者或管理人的主要理认为,绩效工资、奖金不影响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其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生存权利,但在实际当中,职工通常是有基础工资的,其绩效工资、奖金较大且属于奖励性质,通常是否发放不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若将其纳入职工债权范围进行保护,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和债权人的合理公平保护。

三、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职工的绩效奖金及工资

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认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尽可能保护职工利益,二是保护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管理人在处理职工的绩效奖金工资时不应当一刀切,应根据职工债权认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和条件,且该奖金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密切相关,则绩效奖金应被视为职工债权的一部分。员工有权利在达成绩效目标后要求公司支付该奖金,管理人也应当将其纳入职工债权予以保护。

(二)绩效奖金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被视为工资。例如,若绩效奖金仅作为对员工某一特殊贡献或临时性工作的奖励,而非员工日常工资的一部分,那么该奖金可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资范畴,也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

(三)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进行认定。在实践当中,部分行业特别是销售等行业,基本工资较低,其主要的工资构成就是单位的奖金和绩效,在此条下,若将奖金和绩效排除在职工债权外,将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在另外一些行业中,比如部分金融行业,其员工的基本工资较高,奖金和绩效金额巨大,原则上这样的奖金和绩效难以认为是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予以保护。

作者:梁博

作者单位: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