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清代藏族法典分析

作者

扎拥

西南民族大学 610041

摘 要:清末藏区地方政权的法律文献主要包括成文法典、政府政令、摄政喇嘛法旨和土司制定法。其中成文法典从文本的保存情况和内容来看,是最为完整和全面的,具有代表性的为西藏地方政府颁布《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颁布时正处于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成熟阶段,宗教和政治紧密联系,佛教教义和戒律深刻影响着法律内容的制定。本文将以这两个典型法典为研究对象,分析清代藏族法典史料内容里呈现的总体特点。

关键词:藏族 法典 佛教 政教合一

藏族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1.宗教信仰的氛围

藏区民众在深层的精神价值层面,信仰史前灵魂观、苯教万物有灵论和佛教众生平等观,形成向善、求善的文化氛围。基于宗教意义,民众对于统治者不仅有属民的概念,还有教徒的身份取向。佛教世俗统治者的定位是民众的苦难救赎者,所以,在清代政教合一的西藏地区,佛教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即是正义且正确的,不可违抗,一旦失轨即沦为“恶”的境地,而不只是违法意义上的“罪”行为。因此,当一个人的内心深处开始对某一宗教产生信仰时,这种信仰对个人生活产生的影响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这一点在历史上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宗教与国家政治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宗教的广泛传播与世俗政权是割离不开的,当权者吸收宗教教规成为法律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西藏人民的社会行为和心理受到藏传佛教信仰及其相关制度的深刻影响。然而,这种产生和发展于特定地域的宗教,也有它的局限性。藏传佛教对藏民族的生存起到了精神支撑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重精神,轻物质、重来世,轻现实的心理状态,民族的整体精神境界提高了,但从在另一方面来看,现代化水平以及创造能力上不免欠缺,对西藏法律的进步与发展也造成了影响。在清朝时期,乃至更早之前,宗教信仰对藏区人民是深入骨髓般的存在,在清朝的各种藏族法典中,不论是在总论或者法典源流介绍里,都会提及佛教的宗旨教义,或者佛教世俗同意者的意愿,来表达此部法典的正当性,以此来保证法典的效力,使得藏民对法律有与佛教信仰相等同的至高无上的敬意。

2.神权、神判的审判方式

藏传佛教在藏族社会中是唯一的正统思想,其影响无所不在,渗透在藏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方面,上至立法宗旨和法律实行的正当性解释,下至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审判,都有藏传佛教留下的深刻痕迹。宿命论的枷锁让人们相信一切都受“天意”与“神谕”所掌控。众生将神视为宇宙万象的主宰,人间的幸与不幸、吉与凶以及赏善罚恶均出自神祗之手。因而,在遇到难以判断的状况时,人们常常寻求神明的指引,任何争端的是非对错,或是模棱两可的情况,皆寻求神明的裁判。如清朝时期西藏第五世达赖喇嘛制订的《十三法典》内第九条《诡诈者洗心规条》所载:“针对行事诡诈者,需发誓证明清白,这种誓言就如同人的鼻子之于面部那般不可欺瞒。发誓过程中,还需邀请具备深邃智慧与变化无穷的护法神为证,以此明辨真伪。”面临此类案件时,审判官会要求当事人盛誓,以其所敬仰信奉的神性力量为信物,献神仙饮用的誓言之水。

宗教特征在《十六法典》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一是把宗教戒律视为神圣,对触犯戒律者严惩不贷。在佛教中,弑母、杀阿罗汉、破僧、恶意出佛身血称为无间罪。那在《十六法典》中,把佛教中的五无间罪视为十恶不赦,如重罪肉刑的法律规定是对犯有无间罪的人,要施以无间罪。其次,防卫宗教信仰,维护宗教权益,对于侵犯这些权益的行径实施严格制裁。例如,根据重刑法规,窃取僧侣物品的人都将面临肉体惩罚。此外,通过神的决断来作出判决成为了裁决手法之一,无论是神谕或是天谴,这些都是宗教信仰的衍生物,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区域均有体现,它们也在旧有的西藏法律中出现,成为统治阶级操控奴隶和平民思想的精神枷锁。四是注重通过审刑结合满足群众宗教需求依照故杀人者补偿规则,主动致人死亡的人不仅需要支付血债,还必须向逝者亲族提供一笔祷告超生的费用,以协助他们完成宗教习俗与法事。1

二、法典条文承继戒律

道德规范在佛教中可概括为五戒:“禁止杀害、避免盗窃、戒除不正当性行为、不说虚假话语、拒绝饮用任何酒精”。而其中,“禁止杀害”诠释为对所有生命体的不伤害,倡导人们应当尊重生命,并在一切生物平等共处的原则上建立和谐共生的关系。第二个“不偷盗”,佛家戒律中的“盗”,与现代法条中“盗”的内涵基本符合。成就佛道之至高境界乃佛教徒不懈追求,也正是维护全人类群体和睦稳定不可或缺之道义。社群经济资源的公正分配乃社会生存进展之根本,盗窃侵犯此一规律,进一步催生无数罪行,招致社会秩序混乱。不行邪淫亦是如此,佛陀定下的戒律之冠冕,亦即僧侣众所守之首戒,严禁所有性相关活动。再者,息止虚妄之言亦属重要戒律之一。那就是不能骗人,即讲真话,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欺骗他人而编造谎言欺骗社会。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的佛教五大戒律,其根本追求还是旨在实现证悟极乐世界的佛陀境界。

1.直接继承

净化行为、语言、思想三个层面,以避免犯错、培养美德,预防信众走失正途,即是戒律的功用,通过此来推动解脱,并在此过程中显现出其深远的意义。遵行因果循环的原则,正是藏传佛教向其信徒强调的核心目标,基于这一理念,信教者自我管理,遵守戒条以利来生积攒福分和德行,因此而对未来怀抱盼望,保持乐观。戒法还特别提倡信众要在身体行为、言辞表达和内心想法上保持纯净,即为人行善、口说良言、心怀美念,这同样是松赞干布时代“十善行”的核心思想。戒律倡导个人完善自身,利益他人,关怀社会,坚持道德准则,遵守社会法规,造福有情众生,克服各种难题,脱离对物质的依赖,旨在提高信徒们的道德素养。

法规之所设立,在于促使教众达到尊高的伦理水准。所以,旨在维持众人对此类精神目标的坚持,藏民古法亦毫无保留地吸纳了佛法戒条之精髓。佛教的戒律核心思想是禁止杀戮。这禁令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象征性意义。从这一点出发,衍生出了一套严格的戒律和规矩。在藏传佛教寺院里也存在着类似于戒条的约束。在以肉食为主食之一的藏族地区,尽管不能完全禁止屠宰家畜,但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内,可以象征性地禁止食用肉类和进行渔猎等活动,以此来体现对戒律的严格遵循。其中,“三月十五日”是佛教最重要的节日之一。在《十六法》与《十三法》中都提到:“在五个特定的节日月份,需要对山和水实施封锁。在佛教界,年年众多主要佳节均与佛陀释迦摩尼那些宏伟业绩紧密相联,譬如农历二月廿五的灵鹫山变化节、四月十五的卧佛涅槃节、六月初六的初转法轮节及九月廿一的佛陀欢喜降临节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藏传佛教的教导与西藏古法之间存在着如牙齿与嘴唇不可分割的密切及深远的互动与联系。2

2.引教入法的积极效应

“法典犹如金质牛轭,具微妙甚深之用意。旧法典记载:“对奸淫者肢解流放异乡。”即施行剜眼、刖膝、断肢后发配。现行于福田和修行者约定的宗教法则特色在于,其首要宗旨是激发众生内心对菩提的渴望,不能忍受生灵承受身体的痛苦,为了让其迅速解脱,就将累积的福报投入深渊或河流之中,利用神圣之力切断其后续之路。故此,一经此法便可让负罪之人立刻净化,无需再遭受如盲、跛等残缺之苦。”3这一段出自《十三法典》中的总论部分,阐明《十三法典》对旧法典部分内容修改的缘由。古代法律对行淫者施行极端痛苦的身体刑罚,但在《十三法典》修订下,出于统治层的利他之情与善良考量,废止了唐蕃时期以及《十六法典》依旧使用的肢解、挖眼、驱逐、束缚等酷刑,从而避免了对罪人的身体折磨。对于那些罪行极重的被告,唯一的处罚是将其从悬崖推下或者扔入河中,以施以严厉的惩戒,并非让罪犯带着身体残疾在世上遭受生不如死的痛苦。这种从宽的刑事政策充分反映了人道主义精神。

生活于海拔极高地区的藏民深刻理解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意义,这种意识在他们的传统习俗与节日庆典中处处可见。例如,在藏历的新年之初,展现对大地深情的传统习俗便是“新土”。这意味着,在藏历新年这个极其重要的时刻,藏民们首先进行的仪式就是“新土”。所说的“新土”,其实是从圣山带回的泥土,要放置于家中的神龛里供奉。由此可见,藏民对于他们赖以为生的土地有多么深厚的感情。由于特殊的地缘因素,不得不以农牧业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土地恰恰是他们得以繁衍生息的深厚根基。因此,藏民高度珍视所居之地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该保护行动主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是合理开发利用牧场资源,其次是对开采矿产和挖掘渠道的行为施加严格限制,还有就是对毁坏牧场和农田的行径实行极为严格的惩罚。莫坝族群颁布规定:引发山火者需用他们的所有财产来接受处罚。而西藏当雄的宗教规定认为,焚烧他人草场是大罪,需要支付巨额罚金,罚银一匹相抵。传统的藏法文化,既统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统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牧区帐务迁移与四季牧地条例》、《农区护田护苗与播种采收条例》;对林木采伐、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凡是有林木的地方,都有具体规定,既切实维护了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又使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三、寺庙教规的群体广泛性适用

藏族传统法律,面对的是僧俗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僧侣群体来说,他们在遵守上述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要遵守佛教的教法,也就是戒律。西藏的社会文化深受宗教的影响,政治制度或为政教合一,或为政教联盟,而许多法律或以佛教的教法为基础,或深受教法的影响,所以佛教的教法对一般民众的影响和约束力也较大。此外,对于宗教寺院而言,这里不仅是僧人们取经修行的场所,也是人们朝拜佛祖、朝圣的场所,而遍布藏区的寺院,都有各自的寺院规范。所以,寺院的寺规,不仅是僧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一般老百姓也不能犯寺规。自松赞干布统治时期起,由于佛教的深刻影响,西藏便开始制订相应的法令。在那个时代,《吐蕃法十二部》的编纂是以佛教《十善经》为准绳的。藏族的法典随着时间不断演进,佛教的教义亦逐渐融入当地的法律体系,同时,佛教对僧侣行为的严格要求也逐步扩散至一般藏民的日常生活中。4寺规在对于俗人为僧的寺庙规定上,有较多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使得俗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就得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在生活方式上时刻注意。在藏族传统观念里,寺庙被视为圣洁与无垢之所。对特定群体施加入寺为僧的限制,可能与将其视为“不洁”的社会看法有连帯。犯罪史或道德品质不良的个体常会被归类为不洁之人。因而,若容许这些人士出家,则可能损害寺院所象征的圣洁。5所以这类寺庙准入性规定,在无形之中对于藏区人民有深刻而潜移默化的影响,藏区人民会用寺规来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寺规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作用于寺庙,对于其影响范围内的周围地区的藏民,都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相当于法律。

注释:

1.娄云升:《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年。

2.索南才让:《试谈藏族成文法习惯法规的历史渊源与藏传佛教戒律之间的内在关系》,载《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周润年,索朗班觉:《西藏古代法规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年。

4.杨士宏:《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

5.张晋藩:《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第二卷藏族》,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