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与规则构造
徐玲
宣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云南省曲靖市 655400
摘要: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逐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相比传统就业,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模式和收入获取方式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给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难题。现行养老保险是以传统就业形态为基础而制定,但新就业形态下,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如何有效落实是一大难点,必须充分基于新就业形态现状,深度探索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并逐步构建社会保障新模式。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法理;问题;途径
一、法理基础
(一)“生活主体”理论
现行养老保险的施行框架核心为劳动关系。目前,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的出现形成了新就业形态,给养老保险框架造成了冲击。有日本学者就此提出了“生活主体”理论,旨在推动养老保险跳出原有框架,重新构建以“生活主体”理论为核心的养老保险框架[1]。该理论背景下更强调个体在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主体性、能动性。该理论还强调要为新就业形态下的个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涉及养老、健康、育儿等多个方面,并且主张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该体系中要以“生活”为基础构建更为全面、合理的保障体系。
(二)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是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缴纳保费与给付的合理对应关系。但在目前新就业形态下,各种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能存在收入不稳定问题,因此无法满足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原则,给其养老保险参保造成了一定影响。基于此,应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继续坚持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基础,不过需要在保费和给付中深入考量,以追求两者的对应关系,真正确保养老保险始终保持平等、公平,兼顾所有参保人的权利。
(三)因果原则
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中需要遵循因果原则,这也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只有在足额缴纳费用后,才能够在未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所有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应遵循因果原则,注重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足额缴纳费用,以此为其未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奠定坚实基础。不仅如此,养老保险的运作也需要以就业人员的足额缴纳为基础进行运作,因此因果原则也是养老保险的逻辑基础。
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面临的问题
(一)主体地位界定模糊
新就业形态人员需要定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是养老保障目标达成的重要前提。然而就实际情况看,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中面临多种问题,主体地位界定模糊是其主要问题之一。传统养老保险体系下,劳动者收入稳定,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流程也相对固定。但是新就业形态人员往往存在收入不稳定情况,无法适用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的界定标准,并且也会因此出现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进而给其参保过程造成障碍。
(二)难以确定缴费基数
在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需要在固定工资内按比例扣除,但是新就业形态人员往往可能因业务量、工作时间等因素导致收入发生波动,且容易因市场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能无法确定缴费基数。若缴费基数过大,将可能给其带来相对较大的压力,并且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能在多平台工作,也可能因此影响收入核算,进而给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形成困境[2]。
(三)缴费方式不适配
按月、按季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比较常见的缴费方式,此类缴费方式时间固定,但是由于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不稳定,很可能无法有效适配目前现行的缴费方式,容易影响其缴费,也不利于保障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并容易出现漏保、断保等问题,进而可能给其养老保险权益的积累造成不利影响。
(四)缴费期限规定僵化
除以上问题外,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也存在期限规定僵化的问题。对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其就业方式灵活,收入不稳定,很容易出现缴费终端问题,可能无法连续缴费,不利于其养老保险权益的积累。因此,目前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中面临的问题较多且复杂,如何对其个人缴费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构建科学、合理且适配的缴费规则还需要继续探索。
三、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规则的构造途径
(一)充分明确主体地位
目前,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中规则依然是以传统劳动关系和灵活就业的界定标准为主,但无法有效适配。基于此,必须在其规则构造中明确主体地位,优化界定标准,使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能够与传统劳动关系、灵活就业相互区分,并逐步构建适配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规则。在其参保规则中,尤其需要划分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为基础制定缴费责任。可以此为基础,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奠定基础,并可为后续详细细则的制定奠定方向指引。
(二)确定缴费基数
由于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不稳定,加之在多平台劳动,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往往无法合理确定,甚至可能会因缴费基数过高或过低而影响其养老保险权益积累。基于此,目前必须基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现实情况优化缴费基数。对此可尝试设计定额分档保费制度,该制度需要以所得收入为基数,对其兼职收入、平台收入等均进行整合,作为缴费基数的核算依据,进而基于总收入情况确定比例[3]。例如在具体执行时,可根据收入情况确定三档缴费标准,分别取收入比例的5%、8%、10%等,同时还应逐步探索构建统一的收入信息平台,用于采集新形态就业人员的多种收入信息,为其养老保险缴费提供便捷的信息支持。
(三)创新缴费方式
为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收入特点,并解决缴费方式不适配问题,应当积极探索新型缴费方式,满足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对此,可尝试采取组合方案,即平台代扣和个人缴费相结合。无论采取个人自行缴费还是平台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均应基于个人总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同时还可采取具有自适应性特点的缴费,例如对于以个人缴费为主的人员,还可采取平台自动按比例扣费,以应对忘缴、漏缴问题。另外,对于一些需要跨区域工作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也可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缴费信息平台,以该平台为基准进行缴费,打破地域限制,提高便捷性。
(四)完善缴费期限规定
在缴费期限方面应作出改变,以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降低因漏保问题对养老保险权益积累的影响。对此需要尝试使用可间断累计的缴费期限,专门服务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并需要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例如,一般是以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为期限,在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可基于其特点,明确规定可以中途中断缴费3-5次,并规定中断时间期限。借此满足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现实情况。总而言之,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中难免面临许多困境,通过探索并优化缴费期限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就业形态人员需求,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结语:我国在就业方面逐步形成了新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就业形态人员,此类群体数量在逐渐增加,给养老保险造成了较大冲击。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应充分探讨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基于“生活主体”理论等为基础,正视主体模糊、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等现存问题,深入探索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改进策略,如明确主体地位、优化缴费基数、创新缴费方式、完善缴费期限规定等,希望能够推动养老保险发展,使新就业形态人员公平享受养老保险权益。
参考文献:
[1]汤闳淼.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团体型参缴机制研究 [J]. 政治与法律, 2024, (11): 128-141.
[2]董紫怡,严新明.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困境的产生原因及对策研究 [J]. 秘书, 2024, (05): 55-64.
[3]金锦萍. 论法典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J]. 法治研究, 2023, (03): 33-48.
作者简介:徐玲,1979年12月24日 ,女 ,汉,云南宣威, 大学,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七级
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养老保险